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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货物保险则按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办理,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或CIP价为准, 一般不计加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通知期限为不超过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10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 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的货物。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 保险标的可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类。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一、 投保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是以险别为依据的。 在不同的险别下, 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 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损失时可能获得的补偿不同, 保险费也不同。 因此, 投保时应选择适当的险别, 既使货物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又能节省保险费的支出。 在选择险别时, 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1) 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不同性质和特点的货物, 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到的损失不同, 损失的程度也会有差别。 因此, 投保时应分析各种风险对货物的影响程度, 以确定适当的险别。

(2) 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状况, 特别是一些容易破损的货物, 对商品致损的影响很大, 选择险别时也要加以考虑。

(3) 运输路线港口条件。

海运中载货船舶的航行路线, 对货物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有很大影响。 如航线途经热带地区, 则载货船舶通风不良就会增加货损; 而在局势动荡不定, 或在发生战争的海域航行, 则货物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就自然增大。 另外, 由于不同港口在装卸设备、 装卸能力及安全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装卸时发生货损货差的情况也就不同。

二、 投保金额及保险费计算

1.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 (Insured Amount), 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 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 即 “投保加成”。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投保加成的高低, 但过高的加成率会造成保险人的误解而拒绝承保或大幅增加保险费。

保险金额计算公式为:

保金=CIF (或CIP) 价×投保加成

我国的出口货物保险是逐笔投保的, 保险金额按上述方法确定。 进口货物保险则按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办理,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或CIP价为准, 一般不计加成。 如按FOB或CFR条件进口, 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

保金=FOB价×(1+平均率+特保率)

按FOB进口时:

保金=FOB价×(1+平均率+特保率)

2. 保险费计算

投保人承诺或实际支付保险费, 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根据不同的货物、不同的险别和不同的目的地规定不同的费率。 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基础, 按所投保的所有险别的费率之和计算应付的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在实际业务中, 经常需要将CFR (CPT) 价换算为CIF (CIP) 价。 其计算公式如下:

由于此公式计算时既烦琐又费时, 为了简化计算程序,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一份保险费率常用表, 计算时, 只要将CFR (或CPT) 价格直接乘以表内所列常数, 便可算出CIF或CIP价格。

三、 保险单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它既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 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 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法律依据。

1. 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 使用最为广泛。 其内容除在正面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保险标的、 运输工具、 保险险别、 保险期限、 保险币别和金额、 开立保险单的日期和地点、 赔款偿付地点等内容以外, 在背面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2.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 是保险单的简化格式。 它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 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 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 保险索赔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索赔时, 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索赔必备条件

索赔人必须拥有可保利益。 虽然在货运保险中, 不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便须拥有可保利益, 但在货物发生损失、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拥有可保利益, 否则就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要求赔偿的损失, 必须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造成的。 根据近因原则, 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货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按各国保险法或保险条款的规定, 当被保险货物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否则, 扩大部分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 索赔程序

(1) 发出货损通知, 申请联合检验。

被保险人收货时, 如发现货物有短损情况, 应尽可能保留现场, 并及时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联合检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通知期限为不超过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10天。 逾期通知,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

(2) 向第三责任方提出索赔。

如果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是由于第三方原因所致, 被保险人应首先向其索赔, 只有在第三责任方拒绝赔偿、 拖延理赔或赔偿不足时, 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3) 备妥索赔文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其代理人提赔时, 除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申请、 开列索赔清单外, 还需提供F列文件: 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 发票、 装箱单、 重量单、 货损货差证明、 检验证书、 海事报告、 施救费用和检验费用清单、 向第三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电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4) 在规定的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要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为: 从被保险货物在日的港全部卸离海船后起算不超过两年, 逾期则丧失索赔权利。

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费。

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 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同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 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的货物。 依我国《保险法》 第12条第4款规定,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 保险标的可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类。 有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 如货物等。 无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利益, 如运费、 租金等。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 如在合同生效时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灭失, 保险合同即因丧失保险标的而失效。

3.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 而准确地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 因此, 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 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 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 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

4.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 价值时为足额保险。 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 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第220条规定,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确定, 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因为投保人要求保险保障以保险利益为限, 超过保险利益的保险金额即为超额保险。 但是有些险种并不限于保险标的的本身利益, 应包括与该标的相关的利益。 如货运险, 除货价外, 还有运杂费、 预期利润等。 此外, 例外的情况如定值保险、 重置成本保险等做法, 由于其存在有合法理由而为法律所认同, 成为保险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例外情况。

5.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约定的危险事故” 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为确定保险人分担危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合同上必须载明承保的危险项目。 可以一个保险合同只承保一项危险, 也可以一个保险合同承保多项危险, 但均得以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举。 保险标的的损毁是由于合同所载明承保危险所致的,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 则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 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 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 在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中, 从内容上又可将其分为海上风险和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前者指由于台风、 雷电、 海啸、 地震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灾害。 后者指船舶碰撞、 触礁、 沉没、 搁浅等意外事故。 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如政府扣押、 捕获、 船员的不法行为等。 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是需经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承保的风险, 此类风险不能单独承保, 必须附在主要险别的项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风险有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6.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就是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 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风险, 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 如果该风险必然发生则保险人是不承保的。 “除外责任” 指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 并不是任何危险, 保险人均承保, 凡保险人可能承保的危险称为可保危险。 保险人不可能承担责任的危险事故, 称为不可保危险。 保险单一般以 “除外责任条款” 的形式列明不承保的风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的除外责任包括: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 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 本质缺陷、 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 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

(1) 以时间来确定, 例如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2) 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 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库止;

(3) 以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的方法, 例如规定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仓库止, 即 “仓至仓”, 但如在全部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未抵达上述地点, 则以60天期满为止。

7. 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向保险人缴付的费用。 保险合同订立后, 投保人 (在海上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 只有在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 才能取得保险人依合同的内容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 保险人能否有赔偿能力, 决定于他所收取保险费总额是否能弥补他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多少, 依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费率的高低、 保险期间的长短等计算。 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赞率的确定需运用大数法则来预测各种风险的损失率, 在这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有逐个计算法和同类计算法之分。 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采用逐个计算法来确定, 每条船舶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依该船舶的危险性大小, 损失率高低及经营费用的多少来确定。 同类计算法指对于某类标的, 保险人均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的方法。 例如火险采用的就是同类计算法的方法来确定保险费率的。

六、 需注意的问题

(1) 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 有些国家规定, 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国保险, 这些国家有40多个。 如朝鲜、 缅甸、 印度尼西亚、 伊拉克、 巴基斯坦、 加纳、 也门、 苏丹、 叙利亚、 伊朗、 墨西哥、 阿根廷、 巴西、 秘鲁、 索马里、 利比亚、 约旦、 阿尔及利亚、 扎伊尔、 尼日利亚、 埃塞俄比亚、 肯尼亚、 冈比亚、 刚果、 蒙古、 罗马尼亚、 卢旺达、 毛里塔尼亚等。 对这些国家的出口, 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立。

(2) 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 我们可以接受客户要求, 将此写入合同。 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 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 很多国家的进口货物保险都采用这种条款。

(3) 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 成立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 以减少风险损失。 因为在我们交货后, 如货物出现损坏或灭失, 买方拒绝赎单, 我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 并向买方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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