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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实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表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愿,提出投保申请,将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和投保的要求告知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要约或询价,保险人表示承诺或对此询价提出包括保险条件及费率的要约。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投保人一般需要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来完成投保行为,保险人则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此时保险合同成立。陆运则需投保陆运一切险,或在陆运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实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表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愿,提出投保申请,将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和投保的要求告知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要约或询价,保险人表示承诺或对此询价提出包括保险条件及费率的要约。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投保人一般需要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来完成投保行为,保险人则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此时保险合同成立。

一、由谁投保

应由何方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取决于贸易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11种贸易术语中,只有CIF和CIP两种贸易术语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负担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其他术语中均无关于何方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因此,各方应根据自己所承担的风险来决定是否应投保。当采用FOB、FCA、CFR、CPT以及EXW和FAS这一类在出口国国内或港口交货的术语时,卖方并不承担国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因此买方若想获得保险保障,须自己投保货运保险。若采用DAT、DAP和DDP等在买方所在国交货的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的风险,为将此风险进行转嫁,卖方应当自行投保国际货运保险。

二、投保险别的选择

采用CIF和CIP术语时,双方应在贸易合同中规定投保何种险别。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卖方应按照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险别投保。以其他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或买方应根据运输货物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险别。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险别为依据的,不同的险别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并不相同,其保险费率也不相同。因此投保人在选择保险险别时,既要考虑使货物得到充分保障,又要尽量节约保险费的支出,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选择何种险别,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不同种类的货物,由于其性质和特点不同,在运输时即使遭遇同一风险事故,所致的损失后果往往并不相同。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当的险别。例如粮谷类商品(大米、豆类和玉米等)的特点是含有一定的水分,经过长途运输,可能会因水分蒸发而致短量损失;如果途中被水浸湿,或是船上通风设备不良,船舱中湿气过大,则可能导致霉烂。对于这类商品,海运一般需投保一切险,或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潮受热险及短量险。陆运则需投保陆运一切险,或在陆运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又如服装纺织品容易受到水湿及沾污损失,所以海运需投保一切险,或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和混杂沾污险,陆运同样应投保与海运相当责任的险别。再如玻璃器皿、家具、大理石、水磨石的特点是比较容易碰损、破碎,因而可在投保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碰损、破碎险。此外,对某些大宗货物(如散装桐油、原煤、天然橡胶)以及特殊货物(如冷藏货物),需选择特定的或专门的保险条款进行投保,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方式会直接影响到货物的完好状况。散装货物,例如散装的矿石、矿砂,在装卸时容易发生短量损失,散装的豆类还可能因混入杂质而受损;裸装货物,例如卡车,一般停放于甲板上并采取固定、防滑措施后进行运输,容易因碰撞或挤擦而导致表面凹瘪、油漆掉落等损失;包装货物会出现各种损失,例如袋装大米可能因装卸时使用吊钩而使外包装破裂,大米漏出而致损。因此,投保人应根据不同包装方式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险别。

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各类风险而致损失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也可能因集装箱本身未清理干净而使货物沾污受损,或是箱内货物堆放不妥而致运输途中出现碰损、混杂等损失,往往需要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碰损、破碎险或混杂、沾污险。

对于因货物包装不足或不当,以致不能适应国际货物运输的一般要求而使货物遭受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保险人一般不予负责。

(三)货物的用途与价值

货物的用途各有不同。一般而言,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等与人的身体、生命息息相关的商品,一旦发生污染或变质损失,就会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因此,在投保时应尽量考虑能得到充分全面的保障。例如,茶叶在运输途中一旦被海水浸湿或吸收异味即无法饮用,失去使用价值,故应当投保一切险。

价值的高低对投保险别的选择也有影响。对于古玩、古画、金银、珠宝及贵重工艺品之类的商品,由于其价值昂贵,而且一旦损坏对价值影响很大,所以应投保一切险,以获得全面保障。而对于矿石、矿砂等建材类商品,因其价值低廉,也不易受损,海运一般仅需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四)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货物通过不同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并不相同,可供选择的险别也因运输方式而各异。例如我国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货物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其适用的保险险别也不同,例如海运保险的主险包括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陆运保险的主险则包括陆运一切险和陆运险,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选择适用的保险险别。

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多式联运作为新的运输方式越来越多地被采用,由于它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将海运、陆运、空运等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货主在投保时应根据运输过程中具体采用的运输方式,分段选择相应的保险险别。

(五)运输路线、运输季节和港口(车站)情况

运输路线的长短和货物的损失也有一定的关系,一般而言,运输路线越长,所需的运输时间越长,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越大;反之,运输路线越短,风险越小。例如从上海港海运一批大米到日本,由于只有两、三天的航程,大米在途中发霉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目的地为法国马赛,由于航程时间长,大米在运输途中可能因气候变化、船舱通风设备不畅等原因导致受潮受热而发霉。

另外,运输过程中经过的区域的地理位置、气候状况及政治形势等也会对货物的安全运输产生影响。例如船舶在经过赤道地带时,有的商品(如粮谷类)很可能因气候潮湿炎热而致发霉变质,而有的商品(如鱼粉),可能因为燃点低而发生自燃。又如经过的区域如果政局动荡,货物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自然会增加。此外,货物如果需在中途转运,由于增加了装卸、搬运等环节,也使人为损坏的风险增加。因此,投保人应根据运输路线的不同选择合适的保险险别。

季节不同也会对运输货物带来不同的风险和损失,例如冬季运送橡胶制品,货物可能出现冻裂损坏,夏季运送水果,则极易出现腐烂现象,因此投保人应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特点而选择险别。

再者,由于装货港(车站)、卸货港(车站)及运输工具中途停靠的港口(车站)条件不同,在运送能力、装卸设备、安全设施、管理水平及治安状况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也会影响货物在装卸及存放时货损、货差的可能性。例如有的港口由于设备陈旧、管理松懈,货物在装卸时包装破裂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又如有的港口车站治安情况不好,货物在车站仓库暂时存放期间遭遇偷窃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事先了解装卸地及中转地港口(车站)的情况,根据需要投保合适的险别。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项目,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以保险价值为依据申报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的构成

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目前采用FOB、CFR、CIF、FCA、CPT与CIP这六种贸易术语的买卖合同居多,而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是以CIF或CIP的发票价格为基础确定的,除应包括商品的价值、运输和保险费,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在贸易过程中支付的经营费用,例如开证费、电报费、借款利息、税款和分摊到本笔交易的日常管理费用等,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如果以CIF或CIP条件成交,保险金额应为CIF(CIP)×(1+保险加成率)。如果以其他四种贸易术语成交,则应先折算成CIF或CIP再加成。

关于保险加成率,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版本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2010》)中均规定,最低保险金额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加10%。当然,保险加成率并非必须是10%,因为加成的目的是为弥补被保险人的各项经营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损失,所以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每笔交易的预期利润及经营费用的高低,在买卖双方取得协议的基础上和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按CIF或CIP的价格加10%计算。如果国外进口商提出的保险加成率高于10%,保险人在综合考虑货物在出口地和进口地的价格差以及进口商的资信后,如果认为确属客观业务需要,一般愿意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加成率。但如果保险人认为可能会有较大道德风险,可能会导致骗赔现象时,往往拒绝接受过高的保险加成率,而只接受按CIF或CIP价加10%计算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在具体业务中,对出口商而言,如果国外进口商要求很高的保险加成率,比如30%,出口商除应明确保险费差额由进口商承担之外,还应事先征求保险人意见,在保险人表示同意后才能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接受进口商的保险条件。

(二)保险金额的计算

1.已知CIF价格和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IF价格×(1+加成率)

例如,CIF货价为105美元,加成率10%,则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105×(1+10%)=115.5(美元)

2.已知CFR价格、保险费率和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以CIF价格为基础计算的,如果对外报价为CFR价格,而国外买方要求改报CIF价格,或者在CFR合同项下,由卖方代买方办理投保,保险金额都不能直接用CFR价格加上保险费来计算,而应先把CFR价格换算为CIF价格,再计算保险金额。从CFR价格换算为CIF价格时,应利用下列公式:

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保险加成率)

例如,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原报CFR美国东海岸某港口,总金额为40 000美元,现进口商来电要求改报CIF价格,目的地不变,并按CIF价加成10%,投保海运一切险,假设运至美国东海岸的该项货物海运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应按如下方法计算保险金额:

CIF=40 000美元/[1-0.5%×(1+10%)]=40 221.22(美元)

保险金额= 40 221.22×(1+ 10%)= 44 243.34(美元)

四、投保单的填写

在我国,无论在进口或出口业务中,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投保人通常需以书面方式作出投保要约,即填写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经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承诺,或是出立保险单,保险双方即确定了合同关系。按照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对保险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为保障贸易双方的利益不会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失,投保人应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前办理货运保险。

(一)投保单的内容

投保单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及与有关事实的告知和陈述,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和确定保险费的依据,因此,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准确、真实。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以CIF或CIP条件出口时,应由出口方办理保险,为保障自身利益,出口方应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若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之前或交付承运人接管之前发生损失,由于风险由出口方承担,其可向保险人索赔。而货物装上船,或交承运人接受后,出口方只需根据信用证或其他文件的要求在保单上签章背书,即可将保险单转让给进口方或指定的第三方(如银行)。

如果以FOB、FCA、CFR或CPT条件成交,则由进口方自行办理国际货运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均为进口方。出口方可通过投保国内短途货运险转嫁在起运港越过船舷或货交承运人接受之前的风险。

2.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

此项确定保险保障的贸易货物的具体批号,主要是为了便于在索赔时进行核对。按我国目前的做法,出口货物时一般只需填写该批货物的发票号码,进口货物时则填写贸易合同号码。

3.包装数量

此栏需写明包装方式,例如捆(Bundles)、箱(Cases)、袋(Bags)、桶(Drums)等,以及包装的数量。如果一次投保有数种不同包装时,可以件(Packages)为单位。散装货应填写散装重量(…M/T in Bulk)。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应予注明(in Container)。

4.保险货物项目

应填写保险货物的具体类别、名称,例如小麦、茶叶、热水瓶等,以便保险人确定适用的保险费率,不应笼统地写成百货、食品等大类。

5.保险金额

出口交易应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加成计算得出的保险金额数值填写,且末位进位成相对整数,进口交易按实际需要填写。保险金额的货币名称要与发票一致。

6.装载运输工具

海运时应写明具体的船名,如果中途需转船,已知第二程船时应打上船名,如果第二程船名未知,则只需打上转船字样(With Transshipment)。集装箱运输应打明(Container Shipment),多式联运应写明联运方式。

7.航次、航班

应写明船舶航行的航班、航次。

8.开航日期

一般应注明“按照提单”(as per B/L),或注明船舶的大致开航日期。

9.运输路线

填写起始地和目的地名称。中途如需转运,则应注明转运地。若到目的地后需转运内陆,应注明内陆地名称。如果到达目的地的路线不止一条,要填写经过的中途港(站)的名称。

10.承保险别

填写投保何种保险险别(包括主险和附加险),还应注明采用何种条款。投保人如果对保险条款有特殊要求,应予注明,以便保险人考虑接受与否。

11.赔款地

通常在目的地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在目的地以外的地方赔款,应予注明。

12.投保人签章及企业名称、电话、地址

填写投保人的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

13.投保日期

出口方投保时,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日期或货物起运日期之前,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有权拒收保险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日期的保险单。

(二)出口投保时应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申报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索取保险赔款的权利。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与其有关的重要事项的申报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因此如果投保人申报不实,会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程度的预测以及作出正确的承保决策。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赔款且不必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过失而未如实申报重要事实,保险人也可以酌情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或加收保费的决定。

2.如果国际货物运输的目的地在内陆,在投保时应将保险期限的终止地指定为内陆的目的地,尤其采用海运方式时,不能只投保到目的港,以保证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均能得到保障。在实际业务中,货物的损失往往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经检验后才能发现,若只保到目的港港口,对确定损失发生时间会造成困难,而保到内陆目的地则可避免这种纠纷。

3.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进口方对保险有特殊要求,例如加保某些特殊险,或要求较高的保险加成率等,出口方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方可接受进口方的要求。

4.投保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及信用证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一方面,如果保险单与贸易合同的规定不符,买方可能拒绝接受该保单;另一方面,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单的内容如果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因此,保险单的内容必须同时和贸易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一致。由于保险单是依据投保单的内容制作的,所以卖方在投保时要根据贸易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投保单。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与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不一致时,卖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以保证贸易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及时收汇。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信用证和贸易合同的保险条款不一致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一是信用证规定的承保范围过大或要求特殊,保险人不能接受的。例如信用证要求承保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Loss Whatsoever Cause),这显然超越了保险所能保障的范围,因为保险只对意外的、外来原因所致的货物损失负责,故保险人无法接受,此时应该及时通知买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修改信用证。又如信用证要求承保市价跌落的损失,由于市价跌落属于商业风险,是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接受,因此卖方应通知对方修改信用证,剔除此项规定。

二是信用证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大于贸易合同规定,但保险人可以接受的。例如贸易合同中订明保险险别为一切险,而信用证却要求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出现这种情况,卖方可通过和买方协商,按一切险加战争险投保,两者之间的保费差额由卖方另行向买方收取。又如贸易合同规定按CIF加10%作为保险金额,信用证却规定保险金额为CIF加20%。此时,卖方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按来证规定的保险金额办理,保费差额应由买方另行支付。又如贸易合同规定货物运达目的地仓库保险责任即终止,而来证要求货物到目的地仓库后再负责30天。出现这种情况,通过和买方协商,在买方支付额外保险费的前提下卖方可按来证要求投保。

三是信用证所列保险条款和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虽然保险责任相同,但在用词、编排上有所不同,或信用证对保险责任作了进一步解释。例如贸易合同中规定投保一切险,信用证却在写明一切险的基础上专门列出要保“TPND,BREAKAGE”(偷窃、提货不着险,包装破裂险)等,由于这些一般附加险已经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故可按照信用证的文字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加列,以达到符合“单证一致”的要求。

四是信用证要求的保险责任小于贸易合同的规定。例如贸易合同规定投保协会A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却只要求投保协会A险,此时卖方应先按信用证所列险别投保协会A险出单议付,另外再投保战争险,将战争险保单另行寄给客户。

五是信用证要求采用国外条款。贸易合同规定按我国海运保险条款投保,而信用证却要求按伦敦协会条款投保。此时,卖方原则上可予接受,如果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的,相应改为按协会A条款承保,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的,可改为协会B条款,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的,可改为协会C条款,但应注意提交的保险单所载险别名称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

一般说来,信用证上有关保险的要求如果非常特殊或不合常理,保险公司无法接受的,或保险责任不明确的,出口企业应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条款。如果尽管信用证条件和合同不一致,但保险公司愿意接受信用证条件的,一般可按信用证规定办理保险,因而需加收保险费的,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可另行向其收取。

五、投保方式的选择

进出口货物一般有两种投保方式,即逐笔投保方式和订立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

1.出口货物投保

当出口方需为出口货物办理保险时,一般采用逐笔办理的方式,由出口人逐笔填写投保单,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人接受后,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理论上,出口货物也可采用订立长期性的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却很少采用,这是因为我国出口合同大部分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向银行结汇时出口方需要向银行提交包括保险单在内的一系列单据,所以采用逐笔投保方式更为方便。

如果出口方因为时间匆促而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在获得保险公司允许后,保险也可生效,但投保人一定要及时补填书面的投保单,以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为简化手续和单证处理,对长期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保险公司还允许投保人不另行填写投保单,而用出口方现成的发票副本代替投保单,但应在发票副本上将投保单中所规定的内容补填齐全。

2.进口货物投保

进口方办理进口货物投保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采取订立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二是逐笔办理投保。

对于专营进口业务的公司,为了简化保险手续,避免漏保或保险不及时等情况,并取得优惠的保险费率,一般均和保险公司签订长期性的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凡属该合同范围的进口货物,由保险人负责自动承保。当进口公司得知货物在国外出运后,即填写《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保险单,或是以此通知书代替保险单。对于已经确立长期良好的业务往来的专业进口公司,保险公司往往也允许投保人不必在每批货物出运当时申报,而是按固定的时间定期申报,比如每个月的月初将上个月所有出运的进口货物进行汇总后申报。

对于不是经常有货物进口的投保人,一般采取逐笔方式投保。进口人一般会在货物装运之前即申请投保,保险人则依据投保单签发保险单。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由谁办理,保险费由谁承担,按什么保险条款,投保哪些险别,保险金额如何确定等内容,以便双方遵守执行,避免出现纠纷。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对保险有特殊要求,应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例如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货物必须在本国保险公司投保,则我方出口时,一般不能使用CIF或CIP贸易术语。

如果买方对保险的特殊要求涉及到保险人是否能接受时,卖方应事先向保险人协商,取得保险人同意后才可接受此种条款。例如洽谈一批钢管的贸易条件时,买方要求卖方为钢管投保一切险,由于钢管非常容易生锈,保险人一般不愿承保一切险,此时卖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很可能由于保险人拒绝承保而使卖方无法完成投保而影响及时收汇,并可能承担对买方的违约责任。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保险条文:

(一)以FOB、CFR、FCA、CPT等贸易条件成交

1.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文可订为:保险由买方负责。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2.若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此时须订明:

保险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代为投保陆运一切险,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运保险条款负责,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on behalf of Buyer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as per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Clauses of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dated 1/1/1981,premium to be for buyer's account”.

(二)以CIF、CIP等包含保险的贸易条件成交

此时按规定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须详细规定保险条件。保险条文的内容一般包括由何方办理保险、投保何种险别、如何确定保险金额及采用何种保险条款等。

1.投保海运水渍险,加保偷窃、提货不着险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水渍险和偷窃、提货不着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准。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With Average,including Risk of Theft,Pilferage,and Non-delivery,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dated 1/1/1981.”

2.投保空运一切险、战争险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空运一切险和战争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负责。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and War Risks,as per 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Clause of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and 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dated 1/1/1981.”

3.投保海运一切险,扣一定免赔率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海运一切险,重量短少扣1%免赔率,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including shortage in weight in excess of 1%,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dated 1/1/1981.”

4.要求延伸目的地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责任延伸到巴黎收货人仓库,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including W/W at Paris,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dated 1/1/1981.”

5.要求按国外条款承保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海运保险,按伦敦协会A条款负责。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Sell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 Marine Risks,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A),dated/1/1/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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