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与保险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与保险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也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托运人仅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就可将货物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运送至目的地的全程运输。另一个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国际货约》第2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从接受货物开始到交付货物为止,负责运输事务。

第三节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也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托运人仅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就可将货物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运送至目的地的全程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拥有运量大、速度快、成本低、安全可靠、不易受季节和天气影响等优点,在国际货物运输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铁路联运中,实际负责运输的是两个或两个国家以上的铁路部门,具体运输过程和过境时货物的交接都无须托运人或收货人参与。由于国际铁路联运需要不同国家的铁路部门合作完成,所以,制定国际公约用以统一相关规则十分必要。

当今关于国际铁路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Uniform Rules concerning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s),简称《国际货约》(COTIF/CIM)。另一个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前者主要适用欧洲、北非和近东各国间的铁路货物联运,后者则主要适用于中亚和东欧等地的铁路货物运输。

(二)《国际货约》的主要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货约》第1条的规定,如果一个铁路货物联运合同的发货站和到货站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公约成员国,那么此运输合同就受公约的调整;如果发货站或者到货站中只有一个位于公约成员国境内,但是合同其他当事方自愿接受公约调整,那么公约也将适用。

2.运输单据。

《国际货约》第6条规定,承运人应依据运输合同负责运输和交货,而运输合同应以统一的铁路运单的形式得以确认。但是,运单仅仅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运单是否存在、是否按照统一格式制定、是否遗失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效力,运输合同仍旧受公约的调整。

一般来说,运单上应载明下列内容:签署日期和地点、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承运人的姓名和地址、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接货的时间和地点、到货的时间和地点、对货物及其包装的描述、货物数量、商品票据列表、运输费用以及表明货物运输适用公约的声明等。运单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签字或盖章。铁路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物权凭证。当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承运人应该在运单副本上注明已接受货物,并将运单副本交给托运人。运单是合同成立和承运人已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可以作为装货时货物状态的证明。

3.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

《国际货约》第2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从接受货物开始到交付货物为止,负责运输事务。在此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短缺、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承运人对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责任。

《国际货约》第23条第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此段时间内货物的短缺、损坏、延迟交付是:(1)由货物权利人的过失而非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2)或者是承运人按照权利人的命令而为;(3)或者是由货物的内在缺陷(如腐烂、消耗等)所引起;(4)或者是由承运人所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予赔偿。

《国际货约》第23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对一些固有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货物短缺、损坏同样免责,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于下列事项:(1)按照运输合同规定进行的敞车运输;(2)货物自身特性决定必须有良好包装,但托运人发货时对货物没有进行包装或包装不当;(3)货物的装卸并非承运人负责,而是由托运人负责装货或收货人负责卸货;(4)货物拥有易碎、易锈、易腐、易消耗等内在特性;(5)托运人对货物状态和数量不正确、不完整的陈述;(6)活体动物的运输;(7)依据运输合同有托运方人员跟随的货物运输。在上述7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承运人最后能否成功免责与举证责任问题息息相关,公约对上述两种类型的免责事由采取两种不同规定。对《国际货约》第23条第2款的免责事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承运人想要获得免责,必须出示证据以证明货损是由第2款的免责事由所致,否则,承运人不得免责。例如,承运人如果想依据货物权利人的过失进行免责,他必须充分证明损失的发生与货物权利人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货物权利人的过失导致了货物损失的发生,这样承运人才能获得免责。而对于第23条第3款的免责,只要承运人指出存在所规定的事项,就应推定损失是由这些事项所引起的,承运人便可以免责,但托运人有权提出异议,如果托运人能够出具证据证明货物损失并非由上述事项引起,那么承运人仍要赔偿。例如,在敞车运输中发生了货损,承运人只需指出敞车运输这一事实,就可推定正是敞车运输的固有特殊风险导致了货损的发生,承运人便可获得免责。但如果托运人能够证明敞车运输并非导致货损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直接致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承运人的不当操作或过失行为所造成,承运人就丧失了免责的权利。

4.承运人的赔偿与限额。

如果发生了承运人不能免责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就应对损失向权利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国际货约》规定:(1)对于货物的灭失,承运人应该承担所灭失货物的损失,这些损失应以商品在交易行情表中的价格计算;如果没有此种价格,以商品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也没有此商品的市场价格,赔偿的数额则按照同类商品在接货地、接货时的正常价值计算。但是,承运人的赔偿数额不超过每公斤毛重17个记账单位。(2)对于货物的损坏,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与上述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货物的损坏导致整个运单完全失去价值,承运人的赔偿额不得超过货物全损时的应付赔偿额;如果货物的损失并没有导致整个运单失去价值,承运人的赔偿额不得超过货物部分损失时应付的赔偿额。(3)对于延迟交付所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的赔偿额不超过其所收运费的4倍。

5.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

《国际货约》第42条规定,如果损失发生,承运人应立即就损失程度、致损原因、货物现状等情况制成报告发送给货物权利人,报告不得收取费用;如果货物权利人对承运人所提交的报告持有异议,他可以要求将报告送交指定专家获取第三方专家确认。

索赔必须针对运单上的承运人提起,提出者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收货人。具体而言,在收货人:(1)拿到运单之前,(2)或者接受货物之前,(3)或者货物到站后收货人行使自己权利之前,索赔由托运人发起;在发生上述3项事项之后,索赔应该由收货人提起。但如果收货人在运单上指定了新的货物接收人,那么在新的接收人拿到运单、接收货物、行使其运单权利之后,原收货人的起诉权随即丧失。托运人起诉时应提交运单副本,收货人起诉时应提交运单正本。

公约第48条规定,铁路货物联运合同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在下列情况下延长为2年:(1)请求承运人返还其向收货人收取的运费的诉讼;(2)对承运人出售货物程序的诉讼;(3)对承运人故意的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失的诉讼;(4)由变更收货人所引起的诉讼。

(三)《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货协》第2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所有公约加入国之间的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对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均有约束力。但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公约不适用:(1)发、到站都在同一国内,而用发送国的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时;(2)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时;(3)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某一方铁路的列车,并按照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2.运输合同的缔结。

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签字后向发站提出。

发货人应如实填写货物品名、重量、数量、承运车辆、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另外,发货人必须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各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果货物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注明押运人的相关信息;发货人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发货人在提出运单的同时,应按铁路的规定,向铁路提交必要份数的补充清单抄件,以便贴附在运行报单上。

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记载的和所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由于记载和声明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以及由于未将上述事项记入运单相应栏内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负责。

铁路承运人在发货人提交运单中所列的全部货物和按发送国国内规章付清所负担的费用后,应立即加盖戳记。运单在加盖戳记后,即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在运送合同缔结后,正本运单随货物同行,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运单副本不具有运单的效力,但可用于买卖双方付款结汇的依据。

3.运输合同的履行。

《国际货协》第12条至第15条就运输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了规定,分别为运费的支付、货物的交付、铁路的留置权和代收货价款。

对于运费的收取,《国际货协》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1)发送国铁路的运输费用,按发送国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2)到达国铁路的运输费用,按到达国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3)过境国铁路的运输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通过几个过境铁路运送时,准许由发货人支付一个或几个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其余铁路的运送费用,由收货人支付。

关于货物的交付,《国际货协》规定,货物到达到站,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应付清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收货人只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绝领取货物。即使货物有所短缺,收货人也应该领取货物,但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可以主张承运人返还所缺的那部分货物的运费。

《国际货协》赋予铁路对所运输货物的留置权,对于留置权的具体内容,则根据各国国内法确定。不过,《国际货协》规定不准许办理代收货价和货款。

4.运输合同的变更。

发货人和收货人各有一次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他们可以向铁路提出变更运输合同申请,铁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但《国际货协》第19条第10款规定了4种情形,在此情形下,铁路可以拒绝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变更请求。变更合同产生的费用由请求变更者负担,在变更运输合同时,不得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对于发货人而言,其变更合同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3)变更收货人;(4)将货物返还发站。

收货人的变更事项有:(1)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站;(2)变更收货人。在货物尚未从到达国的国境站出发时,收货人可以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如果货物已经通过了到达国的国境站,收货人则需要按照其国内法办理变更事项。

5.铁路的责任。

公约规定铁路的责任为连带责任,即不管是发送国的铁路部门还是到站国的铁路部门,虽然他们的实际承运任务仅仅是本国铁路段的运输,但他们对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应承担全程运输的赔偿责任。《国际货协》第21条规定: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

关于铁路的免责问题,《国际货协》把其分成两大类进行了规定。首先,对于运输货物的灭失、减量或毁损,如果其发生是由于下列事项所引起的,铁路可以免责:(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5)由于发送国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规定;(10)由于第23条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使货物减量超过上述标准。其次,对于逾期交货的免责事由,《国际货协》规定:(1)发生雪(沙)害、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2)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

无论货物是灭失、损坏或是逾期交货,铁路的赔偿数额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当货物部分或全部灭失时,赔偿价格应按外国收货者账单上的价格确定,不能确定时,由国家鉴定机关确定;当货物遭到损坏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当铁路逾期交货时,则应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向收货人支付不同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按运费的比例计算。

6.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

《国际货协》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均有权向铁路方提出赔偿请求。发货人或收货人在提出请求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运单或运单副本等文件。铁路必须在180天内给予答复。如果铁路审查后拒绝全部或部分赔偿,应向请求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相关文件。

如果请求人的赔偿请求遭到铁路的拒绝,或者铁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诉讼,或者铁路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的关于支付运费、罚款、赔偿损失的诉讼,应在9个月内提出;对于逾期交货提出的赔偿诉讼,应在2个月内提出。

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除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之外,国际陆上货物运输还包括另外一种方式,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虽然跨国公路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公路运输作为其他运输方式的重要补充,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国际公路运输主要是指借助一定的运载工具,沿着公路做跨地区或跨国的移动,以实现传送货物目的的运输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更加机动灵活、简便快捷;时效性强,一般可以随时按托运人的要求发送货运车辆;装卸环节少,货损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适应环境能力强,在没有开通铁路线路的边境和山区,其作用更为突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主要经营的业务有下列类型:整车运输;零担运输;特种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包车运输等。

目前,国际上对于跨国公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或协定并不多,较为重要的有欧洲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CMR)。除此之外,关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仍旧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调整。但就国内法而言,也很少有国家对其进行专门立法,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参照国内的合同法或者民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欧洲大陆国家众多,且各国地理面积较小,所以跨境公路货物运输比较频繁,故而对相关规则进行统一有助于明确当事人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摩擦,促进国际贸易的深化和各国经济的发展。正是出于上述目的,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由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公约共12章51条,内容涉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与诉讼等内容。

此外,为了有利于开展集装箱联合运输,使集装箱能够经开箱即可通过过境国,欧洲21个国家和欧洲之外的7个国家又签订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即《根据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的协定》(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 of TIR Carnets)[14]。该协定有欧洲23个国家参加,并已从1960年开始实施。尽管上述公约有着地域限制,但他们不失为当前国际公路运输的重要国际公约和协定,并对今后国际公路运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如下内容。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线路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线路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新运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对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合理的自然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那么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货物在运输中由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的有关手续提交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包装方式,应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方式包装。如果托运人没有按上述要求包装,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托运人托运危险品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或标签,并将货物品名、性质、防范措施等材料交给承运人,如果托运人没有进行上述措施,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或者承运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另外,我国法律赋予托运人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交货地点或者将货交予其他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责。

收货人是运输关系中另外一个重要当事人。收货人主要承担接收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在收到到货通知后,应积极组织提取货物,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在合理时间内验货完毕。收货人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按照托运单据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收货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该运输货物。

此外,《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对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更为详细。公约除了规定几种基本的免责事由外,还规定有6种推定免责的情形。其次是赔偿限额制度。我国法律仅对海上货物运输规定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但对于公路货物运输却并没有相似的赔偿限额制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23条第3款则明确规定,对货物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

三、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主要是指对以火车、汽车为工具进行国际运输的货物进行承保的商业保险。对于某些落后的陆上货物运输的方式,如人力运输、畜力运输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与海上运输保险相比,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产生时间较晚,并且发展程度有限,其内容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海运保险的相关规则。但是,陆上运输毕竟不同于海上运输,它面临了一些海上运输所不具有的风险,诸如道路坍塌、桥梁毁坏,所以,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之间还是有所区别的。

当前国际上并没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统一性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设计不同的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包括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另外,对于需冷藏的特殊货物,还开设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专门险种。除了基本险和专门险可以供投保人独立选择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火车运输还提供了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供以附加适用。下面就对上述几种险别进行简要介绍。

(一)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对于陆运险的责任范围,《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另外,对于被保险人对遭受上述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上述陆运险的风险损失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于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几种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间为“仓至仓”。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保险条款除了对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问题进行规定外,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二)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一个专门保险,主要适用于需要冷藏运输的货物。对于承保此类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承运工具进行了特殊的要求:装货的任何运输工具,必须有相应的冷藏设备或隔温设备;或供应和储存足够的冰块使车厢内始终保持适当的温度,保证被保险冷藏货物不致因融化而腐败,直至送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述陆运险的一切责任外,对于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设备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所造成冷冻货物的腐败和损失,保险人也承担赔偿责任。

冷藏货物险保险人的责任期间、免责事由、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时限与陆运险大体相同,但在责任期间的规定上,最长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日为限,而非陆运险规定的60日。

(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不同于上面基本险和专门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需要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方能附加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只对火车运输适用,对汽车运输并不承保。其责任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火车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另一类是常规武器,如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对于由当权者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损失和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间以货物置于火车上开始,到卸离目的地火车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48小时为止;如果运输途中转车,则以到达中途站计算满10天为止,如果10天内货物重新装车续运,保险单上的责任期间仍恢复有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