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运输货物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平安险,货损发生后,根据检验结果及被保险人提交的海事声明书可确定因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台风导致货物部分被水浸湿,据保险条款规定可知因恶劣气候而致的货物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故保险人应予拒赔。对保险期限,主要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再次,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间,保险货物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通过对损失的检验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确定损失的原因、程度,并对责任归属进行审定,最后计算保险赔款金额并给付赔款的一系列过程。

一、确定损失原因

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确定损失的原因。根据近因原则的规定,保险人只对近因属于承保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予以负责。由于具体事件中,导致货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而首先应从若干致损原因中找出损失的近因,然后才能确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在实践中,导致运输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货物原残

所谓原残,是指货物因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在生产、制造、加工、装配、包装以及在启运前存放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包装不适合长途运输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原残属于发货人责任,是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此时收货人应及时向有关机构申请检验,凭检验报告及其他索赔单证向发货人直接索赔。

(二)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从损失的表现形式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大致有以下几种:

1.水渍损失

水渍损失是一种常见损失。采用海运方式时,造成水渍损失的原因有海水、淡水和舱汗三种。如果因恶劣气候或意外事故而被海水浸湿,包装货的外包装应有明显的水渍痕迹,货物则应含有盐分(Na+离子和Cl离子),而且发生这种事故,船长在航海日志中均有记录,必要时可向船方索取有关资料以作证明。如果货物外包装没有明显的水湿痕迹,而在检验时发现有盐分,往往是受海面空气的作用所致,不属保险风险。如果属淡水损失,可能是因装卸驳运时受雨淋或河水溅湿所致,还可能因船上淡水管破裂,淡水溢出所致,均应有水湿痕迹。如果属舱汗所致,往往是因途中遭遇恶劣气候,关闭通风筒致使舱内水汽凝结而成,因而货物外包装一般会有汗潮迹象。采用陆运或空运方式时,造成水渍损失主要是因雨水淋湿等所致,一般比较容易确定。

2.短量、短少损失

包装货整件短少的原因主要有几种,一是途中被抛弃,二是被人整件窃走,三是在装卸时整件坠落。包装货的包装内数量短少,如果外包装有打开过的迹象,一般是偷窃所致,还可能由于运输途中外包装破裂散失导致货物短缺。

散装货重量或数量短少,可能属自然损耗,也可能被偷走,或是由于装卸时洒落所致。如果同一船舱或车厢中有多个货主的同一种散装货,也可能因先卸货的货主多卸或未扣除途耗导致最后卸货时货物短量。

3.碰损、破碎损失

碰损、破碎可能因运输工具遇事故剧烈颠簸震动所致,或是装卸时未按规定操作或野蛮装卸所致,还可能因承运人配载不当或是包装不当所致。

此外,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遭受火灾损失、串味损失、沾污损失等,均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原因。

二、责任审定

在确定损失原因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保险险别以及保险期限等规定,确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一)险别责任的审定

每一份保险单都明确规定所承保的险别(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及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应以保险条款为依据,确定损失是否属承保责任。例如运输货物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平安险,货损发生后,根据检验结果及被保险人提交的海事声明书可确定因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台风导致货物部分被水浸湿,据保险条款规定可知因恶劣气候而致的货物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故保险人应予拒赔。

(二)保险期限的审定

对保险期限,主要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应查看保险单中被保险人的名称。一般来说,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时,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起即开始,买方作为被保险人时,保险责任自买方承担运输风险后才开始。其次,应审查货物的损失是否发生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如果运输途中出现绕道、中途被迫卸货、转载等非正常运输现象,可能会增加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由于这些情况并不是被保险人所能控制的,所以保险人一般应予负责,但一般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若发生非正常运输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再次,应注意保险单中的责任起讫地点。例如,采用海洋运输时,有时货物在目的港卸下后,还需转运至内陆目的地。如果保险单中载明的目的地为港口所在地,则在内陆运输发生的损失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无需负责。最后,保险单中如果没有特别载明,海运货物在目的港运卸离海轮满60天、陆运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空运货物在最后卸离地卸离飞机满30天后,保险责任即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延长保险期限,保险人已在保险单中予以确认的,则应按保险单的规定办理。

(三)被保险人义务的审定

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所以被保险人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告知、保证义务,否则保险人得以拒赔甚至解除保险合同。首先,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相关重要事实的告知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被保险人为少付保险费或为让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等原因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人一旦获悉实情,即可解除保险合同,而且对发生的损失均不负责。其次,被保险人如果作了保证,则应自始至终遵守其所作的承诺,一旦违反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险人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对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应予负责。再次,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间,保险货物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另外,保险人还应审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赔。

如前所述,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还应审定被保险人是否及时向责任方进行追偿,获取有关证明,有效地维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而使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扣减保险赔款甚至拒付赔款。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

保险货物发生事故时,如果确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

(一)货物损失的赔付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一旦发生损失,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限计算保险赔款。

1.全部损失

如果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或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进行了委付,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予全额赔偿,而不管损失当时货物的完好市价如何。

2.单独海损

如果货物因保险事故遭受部分损失,则须按损失的程度或数量确定损失比例,然后计算保险赔款。

(1)数量(重量)短少

计算公式为:

赔款额=保险金额×损失数量(重量)/保险货物总数量(重量)例如出口大米共1 000袋,每袋重50公斤,已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2.5万美元,运至目的地卸货时发现部分外包装破裂,还有数袋短少,共计短缺1 000公斤,则:

赔款额=US$25 000×1 000/(1 000×50)=US$500

(2)质量损失

计算公式为:

赔款额=保险金额×(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

例如出口服装一批,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0万美元,途中遇暴风雨,服装被水浸湿,在中途降价出售,得货款12万美元,该批货物在当地的完好价为24万美元,保险公司应赔付10万美元,其计算方法为:

赔款额= US$ 20万×(US$ 24万-US$ 12万)/US$ 24万=US$10万

需要注意的是,货物完好价值和货物受损后价值必须是同一地点的市场价,否则因为货物在世界各地的市场价并不一定相同,会导致两者之间缺乏可比性。在实际业务中一般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检验时的市价作为计算时的数据,但如果受损货物在中途被处理,并不继续运往目的地,则以处理货物所在地的市价为准。如果难以确定当地市价,经协议也可按发票价值计算,公式为:

赔款额=保险金额×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额/发票金额

(3)规定有免赔率时的货物损失

对易碎、易损、易耗的货物的保险,保险公司往往规定有免赔率(1)。免赔率的高低由各公司根据商品种类的不同而定,我国各保险公司采用的是绝对免赔率,即无论货物损失程度如何,对于免赔率额度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予负责。

例如出口散装花生仁一批,共500公吨,从上海运往中国香港,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合同规定扣短量免赔率2%,到目的地经检验发现花生仁短卸12公吨。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计算如下:

受损率=12/500=2.4%

赔款额=US$50 000×(2.4%-2%)= US$ 200

(4)修复时的赔偿

货物遭遇损失后,如果需要进行修复以恢复原状,此时对合理的修理恢复费用,保险人一般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例如进口一台机床,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0万美元,运至目的地发现机床有一主轴损坏,须从国外进口,支付主轴的购置费,加上运费、修理费,共32 000美元,保险人经审查认为合理,即应赔付32 000美元。

3.共同海损

如果发生共同海损,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都负责赔偿。

对保险货物的共同海损的牺牲,由保险人先按实际损失予以赔付,然后参与共同海损的分摊,摊回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可以提前得到保险赔偿,而且不受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影响。

如果保险货物本身没有发生共同海损牺牲,但需要承担共同海损的费用或其他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分摊,一般先由保险人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待共同海损理算完毕后,保险人对分摊金额予以赔付。由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和保险金额不一定相等,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有所调整,按我国《海商法》第241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4.连续损失

连续损失是指货物在保险期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国《海商法》第239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如果货物遭遇保险事故而致部分损失后,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又因为遭受非承保风险而导致全部损失,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实际做法,保险人得以免除责任,因为被保险人并未遭受实际损失,他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二)费用的赔付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除了货物的损失,往往还需支付各项费用,以避免损失扩大,或用来处理损余物,或继续完成航程、或用来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些费用包括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检验费用、出售费用以及理算费用等。对于上述费用的支出,保险人赔付的原则是如果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则对费用的支出予以赔付,否则保险人得以拒赔。

根据我国海商法及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各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为:

1.施救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之外另行支付。但最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2.救助费用的赔偿。当救助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赔偿其分摊额,救助费用的赔偿和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赔偿之和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3.续运费用由保险人按实际支付额负责赔偿。

4.出售费用作为货物损失的一部分,由保险人进行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金额=保险金额×(货物损失的价值+出售费用)/货物的完好价值。出售费用和被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赔偿之和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赔偿后的权利和损余处理

对于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赔案,保险人在赔偿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即可行使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应及时缮制索赔清单向责任方提出索赔,避免丧失索赔时效。

若受损货物尚有部分残余价值,应冲减保险赔款数额,将损余物的所有权交给被保险人。必要时损余物资也可归保险人处理。

案例聚焦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19日,M贸易公司与C财产保险公司订立海运货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M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鞋子,保险金额为161万港元,装载工具为B轮,起运地为中国香港,目的地为上海,承保条件为协会货物A条款1/1/1982。同年8月21日,该批货物由中国香港出运,货物运抵上海后,经检验发现集装箱底部有积水,底部货物受水损,根据对水湿样品化验,结果为淡水湿。受损皮鞋共810双。检验报告最终的意见为“上述货物遭损系在本港拆集装箱之前的运输过程中有水进入集装箱所致”。2005年10月9日,C保险公司确认货损金额为199 625.2港元,折合人民币207 909.65元。该批货物买卖合同的贸易术语是FOB,付款方式为T/T 240天。

2005年10月26日,C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损失予以拒赔。理由为:首先,事故并未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其次,该批货物损失是因连降大雨引起的在起运地集装箱堆场内的湿损,此时被保险人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具有索赔权。此外,本次货物湿损系因包装不善引起,属保险除外责任。M贸易公司将C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评析】

一、关于涉案事故是否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

根据保险单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协议选择伦敦协会货物A条款作为保险险别,A条款的运送条款规定“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最后或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该规定实际上就是“仓至仓条款”的内容,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从海上航程扩展到包括两端的内陆、内河和分段海上运送的整个连续的通常运送过程。

本案中,根据检验报告记载,货物遭损系在上海港拆箱之前的运输过程中有水进入上述集装箱所致,因此可推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而保险人未能提出反证证明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之外,因而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保险人对涉案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提出在FOB贸易合同中,被保险人只承担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而本案货物损失是因连降大雨引起的在起运地集装箱堆场内的湿损,此时,被保险人对货物并不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得到保险赔偿。但在本案中,货损是否发生在起运地的集装箱堆场,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只是一种推测,因此不能认定货损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三、关于货损是否属保险除外责任

伦敦协会A条款对与保险人的承包责任采取的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即保险人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损失,除非其能举证损失属于A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

本案中,虽然保险人提出本次货物湿损系因包装不善引起,属保险除外责任,但在检验报告中并无此种说法,同时保险人也并未能提出其他证据,因此,不能认定货损属于除外责任。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属于保险承保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人对货损应予赔偿。

本章小节

投保国际货运保险,投保人在选择投保险别时,一般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包装、用途和价值、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季节和港口等因素进行全面衡量。货运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包括货物的价值、运费、保险费和被保险人所支付的经营费用及预期利润。投保人应逐项如实填写投保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出索赔,履行相应义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即展开保险理赔工作,及时支付赔款。

案例研究

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篷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

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

首先,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FCA合同中,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其次,保函的效力如何?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是否应负责任?

最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思考题

1.投保人选择投保险别时一般应考虑哪些因素?

2.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3.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4.保险费率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

5.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如何进行索赔?索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6.什么是保险理赔?保险理赔包括哪些重要环节?

7.计算:出口服装一批,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途中船舶发生搁浅事故,服装被海水浸湿,在中途港降价出售,出售费用为8 000美元,服装出售货款为40 000美元,假如该批服装在当地的完好价为12万美元,问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8.案例分析: 1995年5月21日,天津某外贸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保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外贸公司进口10 000吨钢材,海运途中未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外贸公司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3月12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此后,外贸公司于4月23日和24日又向保险公司递交了两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3月16日,保险公司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在实际业务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

4月27日,外贸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钢材锈蚀的损失,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被保险人在装运货物发生后才投保一切险,合同无效,拒赔货款。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

【注释】

(1)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一定限度内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比率(百分比)。凡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未超过该比率时,保险人不予赔偿。当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超过该比率,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其超出部分的,称为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当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超过该比率,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的,称为相对免赔率(Franchise)。规定免赔率可以促进被保险人重视安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也可以通过减少损失金额很小的事故的保险理赔而降低成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