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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协会货物保险的不同条款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ICC2004 、( WA)、与的不同条款主要是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在这四套基本保单条款中,主要是第一条构成这四者之间的差异。因此,保险标的因其固有瑕疵、内在缺陷、包装不良等因素所致的损失,均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第四节 美国协会货物保险的不同条款

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ICC2004 ( A/R)、( WA)、( FPAAC)与( FPAEC)的不同条款主要是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在这四套基本保单条款中,主要是第一条构成这四者之间的差异。而在AICC2004 ( WA)、( FPAAC)与( FPAEC)三者条款中,第二条的“损失原因”与第三条的“附加风险”则完全相同,但却是AICC2004 ( A/R)中没有的。现将美国AICC2004四套条款的不同条款以表9-5的形式比较如下。

表9-5 AICC2004 ( A/R)、( WA)、( FPAAC)与( FPAEC)的不同条款比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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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ICC2004 ( A/R)的不同条款

AICC2004 ( A/R)是“一切险”( All Risks)条款。该条款由“一切险”和“‘甲板货’提单单独海损不赔条件”两款构成。前者规定了“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后者将“一切险”所承保的“单独海损”范围予以特别限制。

(一)一切险( All Risks)

本款规定:“除非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的‘一切险’是指不论损失程度,因任何外在原因所致的货物毁损或灭失皆属于承保范围,但因战争、罢工、暴动、扣押、留置所致的损失以及本保单‘核子/放射性污染除外责任条款’、‘捕获及扣押除外责任条款’、‘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排除的其他风险所致的损失,均不在此限,除非这些风险在保单中另以批注方式加以明确承保。”

本款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所谓AICC2004“一切险”并非包括所有风险所致的损失都属承保范围。导致损失的风险是指因外部因素偶然或意外的风险,并且受本保单除外责任事故的限制。因此,保险标的因其固有瑕疵、内在缺陷、包装不良等因素所致的损失,均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一切险”是指除外责任以外的,所有外部因素的偶然性或意外风险所致的损失,才属于承保范围。

2. AICC2004“一切险”承保的损失不论损失程度如何均属于保障范围,即保单对于单独海损所致的部分损失也属于保障范围。

由此可见,含有AICC2004“一切险”条款的保险合同具有两个优点:( 1)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事故范围最广,可以对被保险人提供较为充足的保险保障。( 2)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迅速的理赔。因为,被保险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因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即可请求保险人理赔。而保险人在理赔时,则必须证明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致,才能免于赔偿责任。

(二)“甲板货”提单单独海损不赔条件(“On Deck”Bill of Lading FPA Terms)

该款规定:“适用‘甲板货’提单而在甲板上运输的保险标的排除单独海损的承保范围,但因船舶搁浅、沉没或焚毁所直接导致的不在此限。但在本款之下,对于保险标的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碰撞或船舶及/或驳船及/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包括冰)触碰,或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毁损或灭失,保险公司仍予理赔。”

该款包括以下含义:

1.该款将前述“一切险”所承保的“单独海损”范围予以特别限制。对依据“‘甲板货’提单”装载于甲板上运输的保险标的货物排除单独海损的承保范围。

2.单独海损若因船舶搁浅、沉没或焚毁所引起的,则仍属于“一切险”所承保的范围。

3.单独海损若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碰撞或船舶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包括冰)的触碰,或在避难港卸货所致,也仍属于“一切险”所承保的范围。

二、AICC2004 ( WA)的不同条款

AICC2004 ( WA)是“负责单独海损赔偿”(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的称谓,但在承保范围上有其特定含义,并不是仅负责赔偿单独海损。该条款包含三方面内容:单独海损条件;损失原因及附加危险。现将该条款作以下解释。

(一)负责单独海损赔偿条件( With Average Terms)

该款规定:“除非在保单另行记载或另以批注方式提供更为广泛的承保范围,本保单将适用下列海损担保条件:在本保单明示记载的特定比例范围内,本保险不负海损的承保责任,但全损或因船舶或驳船搁浅而沉没或焚毁的,以及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碰撞或与船舶及/或驳船及/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包括冰)触碰,或在避难港卸货时,所致保险标的产生的各种毁损或灭失,也不在此限。”

依据上述规定,适用负责单独海损赔偿条件时,包括以下含义:

1.若因单独海损导致保险标的“全损”时,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即保险标的全损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2.保险标的的各种毁损或灭失,若因船舶或驳船搁浅而沉没或焚毁的,以及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碰撞或与船舶及/或驳船及/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包括冰)触碰,或在避难港卸货时产生的,不论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如何,均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3.因单独海损导致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时,依据“负责单独海损赔偿”条款予以理赔。但保险单中可能载明“绝对免赔率(额)”( Deductible)或“相对免赔率(额)”( Franchise)规定。在本款规定中,有“绝对免赔率(额)”的限制,这一比例的大小将依保险单上的记载为准。

(二)损失原因( Causes of Loss)

AICC2004 ( A/R )(“一切险”)条款中并没有这一条款,但在AICC2004 ( WA),( FPAAC)与( FPAEC)中均包括这一条款。

该款规定:“关于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的冒险和危险,必须是属于航海、火灾、攻击性的盗窃行为、投弃、置于甲板运输的集装箱落海受损、船长与船员的损害行为以及其他类似的危险,由此导致的损失和灾难必须对保险标的产生危害、损害或毁损。在经由航空器运输货物的情况下,‘航海’及‘船长与船员的损害行为’应分别解释为‘航空’及‘航空机组人员的背信行为’。”

上述规范的性质及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在AICC2004 ( A/R ) (“一切险”)条款中没有这一条款的原因是,“一切险”采取“所有风险减去除外责任”,因此,只要“除外责任”中未列明的风险就属承保责任范围;而AICC2004 ( WA),( FPAAC)与( FPAEC)采取“列明风险”,因而需要列明损失原因。

2.在不同险别承保风险范围以外,另以上述基本危险表明其承保的风险范围。即在承保AICC2004 ( WA),( FPAAC)与( FPAEC)条款的保险合同中,其承保范围以保险单列明的风险为限。

3.该款表明,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主要是航海风险,一般包括恶劣气候导致的巨大风浪、船舶碰撞、搁浅、触礁与沉没。而“其他类似的危险”是指与前述风险在性质上相近的,并非指其他所有危险。

4.该款中的“攻击性的盗窃行为”是指外界因素的盗窃或抢劫行为,不包括船员或乘客在船上的隐蔽性或无法察觉的偷窃行为;“船长与船员的损害行为”是指船长与船员的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这两种性质的行为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属于承保范围。

(三)附加危险( Additional Perils)

该款由三部分组成:海岸危险、包裹全损,以及潜在缺陷、爆炸、污染损害/恶意损害。该款在AICC2004 ( A/R ) (“一切险”)条款中也没有列入,原因同上。

1.海岸危险( Shore Perils)

该项规定:“本保险岸上的财产包括陆地运输期间,因碰撞、出轨、倾覆或其他运输的意外事故、火灾、雷电、喷淋渗漏、龙卷风、飓风、地震、洪水(指航行水域的暴涨)以及船坞或码头的坍塌或陷落。”

上述规范将承保范围扩展到陆地运输货物过程,即在正常的陆地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上述危险事故也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至于保险标的货物在陆地运输过程中的正常临时性储存,也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2.包裹全损( Packages Tolly Lost)

该项规定:“任何一件包裹或数件包裹在装载、转运或卸载时全损。”

适用该项规定时,AICC2004 ( WA),( FPAAC)与( FPAEC)三种条款仅就包裹在装载、转运或卸载时,遭受“全损”保险人负责理赔。若仅为“部分损失”则不能获得理赔。

3.潜在缺陷( Inchmaree)、爆炸( Explosion)、污染损害/恶意损害( Pollution Damage/Deliberate Damage)

本项包括下列三种损害,凡“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所致的毁损或灭失”均可获得理赔:潜在缺陷、爆炸、污染损害/恶意损害。

“潜在缺陷”( Inchmaree)规定:“因锅炉爆炸、轴承断裂,或因机器、船体或附属物的潜在瑕疵,或因船长、船员、大副、工程人员或引水员在航行或管理上的过失或错误(指1893哈特法第三节的意义)。”

“Inchmaree”也有译成“疏忽条款”。该项用以承保因船舶本身潜在瑕疵所致的保险标的损害。

“爆炸( Explosion)”规定:“无论如何也无论何处所产生的爆炸。”

该项承保范围实际上除了战争所导致的损失外,无论如何也无论何处所产生的爆炸属于理赔范围。

“污染损害/恶意损害”( Pollution Damage/Deliberate Damage)规定:“因政府当局为了避免或减轻污染风险或威胁而采取追求公益的行为,前提是此意外事件或事变迫使政府必须采取该项行为,作为此意外事件或事变的直接后果,保险标的因而导致毁损或灭失的,依本保单的规定,可请求理赔。依据本款( 3)的规定承保的事项,仅适用处于水上运输工具上的保险标的。”

该项主要是为避免船舶污染所产生的公害,针对船舶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或威胁,使得政府必须对该船舶采取各种措施以预防或减少损害。若因此造成船上保险标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时,保险人可依据该项规定予以理赔。

三、AICC2004 ( FPAAC)的不同条款

AICC2004 ( FPAAC)条款的全称是“单独海损不赔-美国条件”( 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 America Conditions,FPAAC),即适用美国条件的单独海损不赔。

“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从字面上解释,“Free of”是指保险人免责的意思,即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不予赔付。“Particular”一般意义是指“特别的”或“单独的”,但在海上货物保险中,其与“General”(意指“共同的”,“全部的”)相对。因此,“Particular”在此意指“单独的”或“部分的”。“Average”是指“海损”,在货物保险中,指“因航海造成的货物损害”。因此,“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可以译成“单独海损不赔”,“部分海损不赔”或“免除单独海损责任”等,即从表面字义看,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因海损所致的部分损失不予理赔。然而,如同看待“一切险”和“负责单独海损”条款一样,不能仅从字面意义理解“单独海损不赔”的内容,必须根据其实际含义理解该条款的内容。

AICC2004 ( FPAAC)条款与AICC2004 ( AR)条款相比较,只有第一条“单独海损不赔条件”( FPA Average Terms)不同,其第二条“损失原因”及第三条“附加危险”,则属于AICC2004 ( WA)、( FPAAC)与( FPAEC)三者共同的条款。因此,仅就AICC2004 ( FPAAC)第一条“单独海损不赔条件”的内容加以明确即可。

“单独海损不赔条件”首先表明:“除非在本保单另行记载或另以批注方式提供更为广泛的承保范围,本保单将适用下列的协会单独海损不赔的担保条件”,即除非另以特约方式增加本保单所未承保的范围,否则完全依据本条款的规定行事。

“单独海损不赔条件”包括“船舶”、“‘甲板货’船舶”及“航空器”三款组成。

(一)船舶( Vessel)

该款规定:“本保单对单独海损不予理赔,但因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焚毁所直接导致的单独海损不在此限;尽管如此,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碰撞或与船舶及/或驳船及/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包括冰)触碰,或在避难港卸货时,所导致保险标的的各种毁损或灭失,保险公司也予以承保。”

从上述规范可以看出,该款包含以下含义:

1.原则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单独海损所产生的部分损失,不予承保;但明确规定两种例外情况,对单独海损所产生的部分损失可获得保障。

2.例外情况之一是,“因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焚毁所直接导致的单独海损”属于承保范围。但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发生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焚毁;( 2)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 3)前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该款规定“损失”由“原因”“直接导致”。由此可见,该款必须遵守“近因原则”。

3.例外情况之二是,保险标的的各种毁损或灭失,若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碰撞或与船舶及/或驳船及/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包括冰)触碰,或在避难港卸货时,也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但此处并不要求严格遵守“近因原则”,只要具备“可合理归因于”( may reasonably be attributed to)即可。

(二)“甲板货”船舶(“On Deck”Vessel)

该款规定:“适用‘甲板货’提单而在甲板上运输保险标的排除单独海损的承保范围,但因船舶搁浅、沉没、焚毁、失火或碰撞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不在此限。此外,不论是否适用‘甲板货’提单的保险标的,若因投弃或浪击落海、堆装于甲板上的集装箱落海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也属于承保范围。”

该款包含以下两点含义:

1.对于适用“甲板货”提单而在甲板上运输保险标的,属于排除单独海损的承保范围,但有两种例外。一是,“因船舶搁浅、沉没、焚毁、失火或碰撞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仍属于承保范围;二是,保险标的“若因投弃或浪击落海、堆装于甲板上的集装箱落海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同样属于承保范围,而不论保险标的是否属于适用“甲板货”提单运输保险标的。

2.该款适用时,须遵守“近因原则”的因果关系。

(三)航空器( Aircraft)

该款规定:“本保险单对单独海损不予理赔,但因航空器在起降时遭遇意外,或在飞机场以外着陆,或与其他航空器发生碰撞,或失火或投弃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不在此限。”

该款同样必须遵守“近因原则”的因果关系才能获得保险人的理赔。

四、AICC2004 ( FPAEC)的不同条款

AICC2004 ( FPAEC)条款的全称是“单独海损不赔-英国条件”( 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 English Conditions,FPAEC),即适用英国条件的单独海损不赔。

AICC2004条款将“单独海损不赔”区分为“美国条件”( America Conditions,FPAAC)和“英国条件”( English Conditions,FPAEC)两种不同的保单条款。这两种保单条款的最主要区别是第一条“单独海损不赔条件”( FPA Average Terms)的适用条件不同。英国条件的“单独海损不赔条件”同样表明“除非在保单另行记载或另以批注的方式提供更为广泛的承保范围,本保单将适用下列的协会单独海损不赔的担保条件。”换言之,除非另以特约方式增加保单所未承保的范围,否则依据本款规定行事。

AICC2004 ( FPAEC)第一条“单独海损不赔条件”也由“船舶”、“‘甲板货’船舶”和“航空器”三款组成,且名称与AICC2004 ( FPAAC)相同。

(一)船舶( Vessel)

该款规定:“本保单对单独海损不予理赔,但发生在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焚毁的,不在此限;尽管如此,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碰撞或与船舶及/或驳船及/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包括冰)触碰,或在避难港卸货时,所导致保险标的的各种毁损或灭失,保险公司也予以承保。”

从上述规范可以看出,该款包含以下含义:

1.与美国条件一样,原则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单独海损所产生的部分损失,不予承保;但也明确规定两种例外情况,对单独海损所产生的部分损失可获得保障。

2.例外情况之一是,保险标的受损发生在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焚毁的,保险人仍予以理赔。但此处英国条件与美国条件有所不同,英国条件不强调必须遵守“近因原则”的因果关系,只适用“合理归因原则”( reasonably be attributed to)即可请求理赔。由此可见,英国条件比美国条件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

3.例外情况之二是,保险标的的各种毁损或灭失,若可合理归因于火灾、爆炸、碰撞或与船舶及/或驳船及/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包括冰)触碰,或在避难港卸货时,也属于保险承保范围。该规定与美国条件相同,即并不要求严格遵守“近因原则”,只要具备“可合理归因于”( may reasonably be attributed to)即可。

(二)“甲板货”船舶(“On Deck”Vessel)

该款规定:“适用‘甲板货’提单而在甲板上运输保险标的排除单独海损的承保范围,但发生在因船舶搁浅、沉没、焚毁、失火或碰撞的,不在此限。此外,不论是否适用‘甲板货’提单的保险标的,若因投弃或浪击落海、堆装于甲板上的集装箱落海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也属于承保范围。”

该款与美国条件几乎完全相同,唯一的区别是,适用“甲板货”提单而在甲板上运输保险标的,若其受损是发生在船舶搁浅、沉没、焚毁、失火或碰撞的,被保险人可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理赔,并不像美国条件需要具备“近因原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同样,英国条件比美国条件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

(三)航空器( Aircraft)

该款规定:“本保险单对单独海损不予理赔,但发生在航空器起降时遭遇意外,或在飞机场以外着陆,或与其他航空器发生碰撞,或失火或投弃的,不在此限。”

该款适用的情况与美国条件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该款不强调必须遵守“近因原则”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除了AICC2004适用于各种险别的共同条款外,就AICC2004 ( WA)、( FPAAC)及( FPAEC)三种不同险别的条款比较,其间不仅有相同条款,也有不同条款,其差别以表9-6形式对比如下。

表9-6 AICC2004 ( WA)、( FPAAC)与( FPAEC)条款比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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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有底色的部分表示适用于“合理归因原则”保险人才予以理赔。

复习思考题

1.了解美国AICC2004保险条款的规范结构;

2.掌握美国AICC2004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3.掌握美国AICC2004保险共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4.了解美国AICC2004保险条款的主要特点;

5.区分美国AICC2004保险的不同条款及其内容。

【注释】

(1)本章内容参考张国圣编著的《英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10月第1版)第四章(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ICC ( A/R)( WA)( FPAAC)( FPAEC)之共同条款];第五章[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ICC ( A/R) ( WA) ( FPAAC) ( FPAEC)之不同条款]和第六章(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特点)编写。

(2)参考张国圣.英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研究[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 135.

(3)张国圣.英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研究[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 137.

(4)张国圣.英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研究[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 217~218.

(5)张国圣.英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研究[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 219~220.

(6)张国圣.英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研究[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 193~194.

(7)张国圣.英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研究[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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