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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关注类风险条款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在国际保险业界沿用了二百余年,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该条款在内容和文字方面都暴露了不少缺点和问题。新修订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于1982年l月l日开始使用。在保险标的遭损后,保险人对已列举的风险即按损害程度赔偿。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在国际保险业界沿用了二百余年,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该条款在内容和文字方面都暴露了不少缺点和问题。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航运业发展的新形势,也为了继续保持英国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影响和地位,伦敦保险业协会的“技术与条款委员会”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于1982年l月l日开始使用。

一、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新条款的种类共包括六种,即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和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其中,协会货物(A)、(B)、(C)三种险别是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三种主要险别。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和恶意损害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均属于附加险别,但协会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主要险别及其条款

这六种险别条款中,除第六种“恶意损害险条款”外,其余五种险别均包括下列八项内容: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除外责任(Exclusions)、保险期限(Duration)、索赔(Claims)、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和法律与惯例(Law and Practice)。各个险别条款的结构统一,体系完整。

(一)ICC中主要险别的承保范围

协会货物(A)、(B)、(C)三种险别是协会货物保险的三种主要险别。这三种险别的承保范围规定在各险的第一项承保范围的风险条款(Risks Clauses)、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s)和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中,这三种险别对共同海损条款和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的承保责任相同,即三种险别均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的内容。这三种险别的区别,主要反映在风险条款中。

在新协会货物条款中,对风险条款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列明风险”的方式,意即在条款的首部即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另一种是“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保险人除了对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对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

1.(A)险的风险条款。(A)险条款的承保风险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表示,这主要是因为该险承保责任范围广,不便把全部承保风险一一列举(这里应该减掉的“除外责任”将在后面的主要险别除外责任条款中介绍)。

2.(B)险的风险条款。在(B)险条款中,对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方式,即把承保风险一一列举出来,这种规定方法十分明确、肯定。在保险标的遭损后,保险人对已列举的风险即按损害程度赔偿。(B)险承保的风险是: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

(9)浪击落海;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3.(C)险的风险条款。在(C)险条款中,风险责任也采用“列明风险”力式。它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风险。(C)险承保的风险是: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在避难港卸货;

(5)共同海损牺牲;

(6)抛货。

(二)ICC中主要险别的除外责任

1.(A)险除外责任。(A)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包括:①因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②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③包装或准备的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④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⑤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载货除外责任。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载货。

(3)战争除外责任。①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③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①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罢工、被迫停工造成的损失和费用;③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为所致的损失或费用。

2.(B)险除外责任。(B)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A)险除外责任的所有规定;

(2)“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责任。

3.(C)险除外责任。(C)险的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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