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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范围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③其他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货物损失。为了安全完成航行而必须对船舶进行临时修理时,修理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垫款保险费、共同海损检验费用、理算费、共同海损垫款的利息与手续费等均应计入共同海损费用。

三、共同海损的范围

1.共同海损的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共同海损牺牲主要有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牺牲。

(1)船舶牺牲。船舶牺牲是指在抢救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过程中对船舶造成的损失,比如起浮搁浅时造成的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有意搁浅给船舶造成的损失、为了共同安全而对船体材料或物料的消耗,等等。

(2)货物的牺牲。①抛弃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制度最初是由抛弃货物发展起来的,此种情况在现代海运中已不多见,但鉴于海上风险的复杂性,仍有保留的必要。②扑灭船上火灾引起的损失。在扑灭船上火灾时,为了用水灭火而使未被火烧着的货物受到湿损,属于共同海损,但货物因火灾直接导致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偿。③其他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货物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海商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3)运费的牺牲。这里所说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当船上所载货物受到牺牲而不能运抵目的港时,承运人自然不可能收到运费,这种损失如果由承运人自行承担,显失公平,故应列入共同海损,由受益方共同分摊。

2.共同海损的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支付的额外费用。它与共同海损牺牲的区别在于,共同海损牺牲是船舶或货物本身的灭失和损坏,而共同海损费用不涉及船舶和货物自身的损失,而是在此之外另行支付的费用。

(1)救助报酬。救助报酬不论是否依据救助合同给付,只要救助活动是为了共同安全而进行的,便应列入共同海损受偿。

(2)避难港费用。《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3)代替费用。《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出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临时修理费用。为了安全完成航行而必须对船舶进行临时修理时,修理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这种修理应该是对受损船舶进行最低程度的,以保持其在一定期限内适航性的修理。

(5)其他费用。共同海损垫款保险费、共同海损检验费用、理算费、共同海损垫款的利息与手续费等均应计入共同海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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