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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概念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在运输合同中规定共同海损在中国理算的,均由该理算处进行理算。理算书的内容一般包含共同海损事故情况概述、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划分表、共同海损分摊表和共同海损收付结算表以及与海损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除少数国家外,共同海损理算书无法律约束力,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国海商法及有关法律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共同海损理算概念

共同海损理算(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机构和人员,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损失的费用和金额进行确定,对各受益方应分摊的价值,以及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进行的审核和计算工作。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是:(1)如果合同已明确约定据以进行理算的理算规则,则按该理算规则理算。(2)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时,则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进行理算。该章的规定是非强制性的,对第十章未约定事项或规定不明确的,最好在合同中予以约定。(3)如合同未作规定,海商法也无此规定时,则依照其他相关法律,特别应参照国际上通行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来进行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人

海损理算人(Adjuster)是指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应分摊的价值以及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损失数额进行的审核和计算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海运国家都设有海损理算机构,英国的海损理算机构在国际上影响最大,并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海损理算分支机构。因此,许多国家都愿意请英国的理算人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我国进行海损理算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凡是在运输合同中规定共同海损在中国理算的,均由该理算处进行理算。

(二)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先由申请人提出委托,然后由理算人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哪些项目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在此基础上,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价值和分摊的金额;制定各受益方应收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最后由理算人编制出共同海损理算书。

理算书的内容一般包含共同海损事故情况概述、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划分表、共同海损分摊表和共同海损收付结算表以及与海损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除少数国家外,共同海损理算书无法律约束力,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各当事方对之如有争议,可以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如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时,就必须执行。

(三)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和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国海商法及有关法律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G规定:“共同海损的损失和分摊的理算,应以航程终止时、终止地的价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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