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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理算人办理共同海损理算所依据的准则。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海商法第十章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10]2.《北京理算规则》《北京理算规则》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75年1月1日发布的《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仅是民间规则,只有当事人约定采用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理算人办理共同海损理算所依据的准则。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海商法第十章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世界各海运国家都有自己的理算规则,其中最著名的是英国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也有自己的理算规则,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理算规则》,又称《北京理算规则》。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适用最广泛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其前身是1860年欧洲各主要海运国家通过的格拉斯哥决议。1864年和1877年分别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召开会议,对该决议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正式定名为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几经修订,现行有效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有1877年、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几个不同版本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目前使用最多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由规则说明、字母规则A-G以及22条数字规则组成。规则对如何确定共同海损损失与费用,计算各受益方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分摊价值和分摊额作了规定。虽然《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只是一个民间规则,但实际上它已经成为国际海损理算界的一个重要规则,其作用已经超出任何一部法律。[10]

2.《北京理算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75年1月1日发布的《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仅是民间规则,只有当事人约定采用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则除前言外,有8条实质性的规定;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北京理算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1)《北京理算规则》主要采取了共同安全说,[11]共同海损中不包括为恢复船舶续航能力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但照顾到国际惯例,规则规定由于本航程的意外事故,为安全完成航程必须修理船舶时,舶船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必须支付的某些额外费用和损失,可列入共同海损。

(2)《北京理算规则》简化了共同海损的理算手续,规定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做简单理算。但由于过于简单,在理算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没有详细规定,也容易造成理算中的偏差。

【注释】

[1]司玉琢主编:《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海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6页。

[2]参见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3]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页。

[4]该规则被称为“新杰森条款”,即同一航运公司的两艘船舶之间发生救助时,救助费用应视同救助工作是由第三方的船舶所实施的一样,由被救船舶全额支付。因为不同船上的船员和货主并不相同,为了保护施救船舶的船员权益,便于被救船舶共同海损的分担,仍然应该支付救助款项。

[5]张丽英:《海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页。

[6]参见我国《海商法》第185~187条。

[7]参见郑玉波:《海商法》,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57页。

[8]梁宇贤:《海商法专题论丛》,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67页。

[9]於世成,杨召男,汪淮江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页。

[10]张湘兰等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11]在共同海损处分行为的动机上,各国主要分为三种观点:一种是共同安全主义,即为取得共同安全所产生的损害与费用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第二种是共同利益主义,即为使共同航海继续进行所产生的损害与费用均可列入共同海损;第三种是牺牲主义,即仅需因船长处分所致的合理牺牲才可认为是共同海损的损害与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参见梁宇贤:《海商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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