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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担保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担保,是指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经利益关系人要求,而由受益方或分摊方作出的保证行为。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共同海损担保函分为限额担保函和无限额担保函。如发生共同海损情况,限额担保函使货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以货方一般不愿意接受限额担保函。

二、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担保(General Average Security),是指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经利益关系人要求,而由受益方或分摊方作出的保证行为。对此,我国《海商法》第202条规定,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该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共同海损担保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由货方提供的现金担保

收货人在提取货物以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分摊共同海损现金担保。根据《北京理算规则》规定,保证金应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二十二规定,保证金应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证金交付人所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存入经双方认可的银行的特别账户。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保证金提供方的利益;如果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超过最终确定的分摊金额时,还应将余额退还给提供方。

(二)由货物保险人提供的共同海损担保函

共同海损担保函是收货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一种书面凭证。

在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为了能及时提取货物,可以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种担保函。根据担保函,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保证,保证支付经过恰当理算的有关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共同海损担保函分为限额担保函和无限额担保函。

1.限额担保函

限额担保函是保险人以对被保险人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证明。按限额担保函规定,若分摊金额与保险金额相等或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全额赔付货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若分摊金额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金额限额内应该分摊的数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如发生共同海损情况,限额担保函使货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以货方一般不愿意接受限额担保函。

2.无限额担保函

无限额担保函是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保险人都保证全额赔付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书面凭证。但是,如果该项货物的分摊金额超过了货物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在向船舶所有人作出全额赔付后,可向被保险人收回超过保险单责任的部分。为了保证保险人能收回这部分数额,往往是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出具无限额担保函的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反担保,以保证对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的分摊额退还给保险人。

(三)留置货物

当受益货方拒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并拒绝提供担保时,船方可以留置其掌管下的货物,并用拍卖留置货物所得的货款来抵偿其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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