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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瑕疵担保责任信息财产交易的交易客体为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的产品形式,被称为信息产品,因此,信息财产交易也可以被称为信息产品交易。信息财产交易中供应商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称作信息财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信息财产供应商对信息财产权的有效性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信息财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信息财产之上的信息财产权进行担保,保障这种权利的确定性和完整性。

第六节 瑕疵担保责任

信息财产交易的交易客体为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的产品形式,被称为信息产品,因此,信息财产交易也可以被称为信息产品交易。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供应商应对自己的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制度为信息财产交易合同中平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信息财产交易的瑕疵问题,可以分为“权利瑕疵”与“信息财产瑕疵”两大类型,相对应地责任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信息财产瑕疵担保责任。同时,由于信息财产交易的本质根据其类型包括买卖、承揽与租赁三种性质的合同,其交易的核心为信息财产权的转移或者其他利用,因此,信息财产的瑕疵担保问题均可以类推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信息财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之上的权利瑕疵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信息财产交易中供应商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称作信息财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信息财产供应商对信息财产权的有效性承担的担保责任。供应商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无缺担保以及权利存在担保两部分,前者是指信息财产供应商应担保信息财产权的完整无缺,后者是指信息财产供应商应担保信息财产权的确定存在,若其权利不完整或者不存在将由信息财产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信息财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信息财产之上的信息财产权进行担保,保障这种权利的确定性和完整性。由于信息财产交易是一种在线电子交易,不是知识产权许可,因此信息财产交易中不存在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其核心是信息财产权的转移以及其他利用问题。因此,信息财产经销商或者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财产之上的信息财产权是确实存在的,并且是完整无缺的。

必须注意的是,供应商所保证的权利是信息财产权,而非知识产权或者信息产权。由于美国UCITA将信息财产交易看成是一种知识产权许可,因此其认为信息财产交易的权利瑕疵担保所保证的权利是信息财产上的信息产权(核心是知识产权),其权利瑕疵担保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信息财产的授权人均必须保证其对所授权的信息财产具有许可权;二是要求信息财产的授权人保证不妨碍被许可人对信息财产的权利行使。

二、信息财产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一般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本身的瑕疵负有担保的责任。具体而言,其是指物的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风险转移于买受人时,其应担保该物并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保证其具有通常之效用或者合同预定的效用以及保证其具有一定的品质。合同法中关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一般适用于有形产品交易。而信息财产交易的标的为信息财产,是一种信息,不是有形产品,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但是,私法非但不反对类推,而是主张类推适用的。由于,信息财产交易在本质上是与有形产品交易相符合的,因此,信息财产交易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有形产品交易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而信息财产交易中“物的瑕疵”即为“信息财产”的瑕疵。从内容上看,信息财产瑕疵担保可以分为包括信息财产的通常效用担保与合同预定效用担保两个方面。

(一)信息财产的通常效用担保

通常效用担保是指标的物必须具备同种类物的通常效用,否则将由出卖人承担责任。通常效用担保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默示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交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出卖人仍然负有保证标的物可以通常使用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信息财产交易中,通常效用担保的认定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而不同,在大众市场交易中,由于交易的信息财产产品具有普遍性,属于标准信息财产交易,因此,其交易的信息财产应该符合同种类、同等级或者同规格的信息财产的一般要求,并且应该具有一般信息财产的通常效用;而在定制信息财产交易中,交易的信息财产是根据特定客户的特别要求而专门设计和创制的,其并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来衡量其通常效用,一般认为其信息财产也应该具有一般的适用功能。美国UCITA将信息财产的通常效用担保归入到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的范围,并将其确定为一条交易原则,称为“适售性原则(merchantability)”。[22]美国UCITA规定信息财产将销商或者供应商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信息财产符合通常使用的目的,并且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财产符合包装上的标示。

(二)信息财产的合同预定效用担保

合同预定效用担保是指交易的标的物在一般观念上未必有此效用,但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特别约定了标的物所具有的效用的,出卖人就应该保障交易的标的物达到约定的效用,否则应承担责任。合同预定担保是一种明示担保,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方为有效。信息财产交易中,信息财产经销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财产应该符合交易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其担保的范围除了信息财产交易合同中的内容条款外,还应当包括信息财产网站上的陈述、产品的说明资料及其相应的广告等其他影响消费者或者用户购买和使用信息财产的相关资料。其中,在定制信息财产交易中,合同预定效用担保非常重要,因为定制信息财产本身不用于批量销售,而是为特定客户量身定做的,客户往往是出于对特定效用的追求而为承揽。因此,合同预定效用担保是定制信息财产交易中最重要的瑕疵担保责任。美国UCITA将信息财产中的合同预定效用担保归入到明示保证的范围(express warranty)。根据美国UCITA的规定,信息财产中的合同预定效用担保包括合同承诺保证、信息财产描述保证、样品展示保证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合同承诺保证是指信息财产经销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财产应该符合交易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信息财产描述保证是指信息财产经销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财产应该符合其对信息财产的描述;样品展示保证是指信息财产经销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财产应该符合其提供的样品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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