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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瑕疵担保责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特殊瑕疵担保责任样品买卖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即是按照样品的式样、品质交付标的物。如果买受人主张特殊瑕疵担保责任,应就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负举证责任。但出卖人因买受人的重大过失致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而免除特殊瑕疵担保责任的,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形:其一,出卖人保证样品无隐蔽瑕疵。

二、特殊瑕疵担保责任

样品买卖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即是按照样品的式样、品质交付标的物。但由于买卖当事人在选定样品时,一般只能就样品的外观、式样等作出直观的判断,对样品存在的隐蔽瑕疵,在订约时往往难以判断。尤其现代社会中的产品越来越复杂,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因此,也就越来越难以识别其品质、功能和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封存的样品本身即存在隐蔽瑕疵,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从外观到隐蔽瑕疵都完全相同,虽表面上与当初的约定相符,但却违背了买受人的真实意思,也与法律所倡导和保护善良风俗相背离。因此,在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除了承担一般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还应承担一种特殊的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说,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同种物通常标准的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不管该标的物与样品是否完全相同,均需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这种特殊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一)样品本身须存在隐蔽瑕疵

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样品品质缺陷。

如果买受人主张特殊瑕疵担保责任,应就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负举证责任。这里应当注意,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应于一方当事人将样品提供给对方当事人时即已存在,而不是在提供样品封存期间样品品质本身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其理由是,一方当事人提示时的样品为对方当事人接受,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理所当然成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之品质标准。

此外,如果样品本身没有隐蔽瑕疵,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应当适用一般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二)订立合同时买受人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且无重大过失

订立合同时买受人已知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的,则出卖人不负特殊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当事人对所为的故意行为之后果都应由其自己承担,买受人既已知样品有隐蔽瑕疵而仍为买卖,则主观上为故意,法律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关于已知样品有隐蔽瑕疵,应注意两点:其一,指已经明确知晓隐蔽瑕疵,而不能是怀疑;其二,指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而不是指其后知道。此处的“已知”较之凭样品买卖中一般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要严格。

买受人不知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也未必要负特殊瑕疵担保责任。如买受人的不知是出于其重大过失者,出卖人也可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此种情形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没有尽到通常认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出卖人标明减价甩卖,买受人应知减价的货物样品可能有隐蔽瑕疵而仍购买货物,则买受人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为有重大过失。

但出卖人因买受人的重大过失致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而免除特殊瑕疵担保责任的,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形:其一,出卖人保证样品无隐蔽瑕疵。其二,出卖人故意不告知样品有隐蔽瑕疵。

(三)出卖人为善意,即出卖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

如果出卖人明知样品有隐蔽瑕疵而故意隐瞒不告知买受人,则出卖人的行为将构成欺诈。此时亦将构成买受人主张适用欺诈而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问题,对此,买受人有选择权。

(四)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品质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而不是有隐蔽瑕疵的样品的标准

所谓通常标准,并非完全指的是人们所公认的或普遍接受的同种物的中等水平的质量标准,而应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是国家标准,也可能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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