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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卖合同的瑕疵责任,又称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源于罗马法的一项成文法律制度。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适应的追夺诉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正是对此状态予以回应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买卖合同的瑕疵责任,又称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源于罗马法的一项成文法律制度。瑕疵责任建立的基础是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故出卖人应保证给付的标的物的物上及移转的所有权无瑕疵,此即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若出卖人违反或未履行此项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的瑕疵责任,亦即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适应的追夺诉权。在罗马法中,当取得某物或其他权利的人,在司法审判中被真正的权利享有人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权利,并且这种剥夺不是起因于前者的过错,而是由于转让者的权利具有瑕疵时,即为追夺。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现在,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做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得着“公平”二字。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1]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其中买受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出卖人相应地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基本对等。出卖人有接受对价的权利,而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是社会财富的代表,出卖人可随时用此金钱换取另一种商品,包括类似于移转所有权于买受人的标的物,买受人有接受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权利,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但是,如果出卖人移转的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的权利,标的物就可能被他人追夺,买受人就有丧失对标的物占有的可能,与出卖人完全和平地占有对价相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正是对此状态予以回应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商品流转的速度越快,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也越快,单位时间内产业资本带来的社会财富也就越多。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保障商品迅速流转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合同法中规定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使买受人不必过分关注标的物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可以自由地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利于买卖合同的订立,进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三个特点:(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为买卖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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