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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方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共同海损理算方法(一)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是依据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所直接造成的特殊损失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总和来确定的。②船舶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以船舶的合理贬值和估计的修理费两者中较小者为限。在计算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时,应扣除属于单独海损的货物的运费损失。

二、共同海损理算方法

(一)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是依据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所直接造成的特殊损失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总和来确定的。我国《海商法》第198条详细规定了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方法。

1.船舶损失金额的确定

确定船舶损失金额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船舶受损后进行修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所谓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应是实际合理的修理和更新的费用。这一修理费必须是合理的修理费,船方应在保证修理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就近的、费用较低的、修理时间较短的修船厂进行修理,以便使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即船方不能因共同海损而不当得利。所谓以新换旧,是指在修理时,用新材料、新部件或新设备更换了船舶因共同海损损失或受损的旧材料、旧部件、旧设备。以新换旧的准则是以合理为原则,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对此,《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三规定:“用新材料或新部件更换旧材料或旧部件时,如果船龄不超过15年,列入共同海损的修理费用,不作‘以旧换新’的扣减,否则应扣减1/3。是否扣减,应按船龄确定,船龄是从船舶建成之年的12月31日起,计算至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止。但是,对于绝缘设备、救生艇和类似小艇、通迅及航海仪器、设备、机器和锅炉,应按各自使用的年限进行扣减;扣减应从新材料或新部件准备安装时的价格进行扣减。供应品、物料、锚和锚链,不作扣减。干坞费、船台费和移泊费全部作为共同海损;船底清洗、油漆或涂层的费用,不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如船底已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油漆或涂层过,则此项费用的一半认作共同海损。”

(2)船舶受损后尚未进行修理的,按照船舶损失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①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以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市价为基础,合理贬值的确定也应以航程终止时的市价差为基础。②船舶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以船舶的合理贬值和估计的修理费两者中较小者为限。所谓估计修理费,应和实际支付的修理费一样,按标准进行确定。

(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价值的,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按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损失金额的确定

货物损失的金额按货物在灭失或损坏情况下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来确定:①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减除由于损失而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②货物损坏的,在就货物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出售受损货物的净值为出售货物的货价减去为出售该货物所支付的费用。

3.运费损失金额的确定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货物被抛弃,或在驳卸过程中部分落入水中,而运费又是到付的情况下,承运人自然收不到运费,这种运费的损失应确定为共同海损。运费损失金额的确定应按照货物遭受损失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此运费本应支付但由于损失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来计算。

应注意的是,在计算船舶、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时,应扣除船舶、货物的单独海损。在计算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时,应扣除属于单独海损的货物的运费损失。

(二)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的计算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所有人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分别受益的价值。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99条规定,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按该条第2款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来确定。

1.船舶分摊价值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七规定,共同海损的分摊,须以航程终止时财产的实际净值为基础。在美国,船舶的分摊价值通常以船东近期内出售同类船舶的售价为基础,另外加以必要的调整,以反映被估价的特定船舶的船龄和状况。在考虑确定船舶价值时,不需考虑该船固定有光船或定期租船合同而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因素。美国对船舶价值的确定与规则十七是相同的。

2.货物分摊价值

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七第2款的规定是,货物的分摊价值应以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此价值应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商业发票,则应根据装运价值来确定。应注意,货物的价值应包括保险费和运费,但不应由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除外,还应扣除卸货前和卸货时所遭受的损失。美国对货物的分摊价值是按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计算。如果说货物是在抵达目的港之前出售,应按出售净得的数额,加上作为共同海损应得到的补偿数额参加分摊。

3.运费分摊价值

运费分摊价值是指从有风险的运费(到付运费)中扣除共同海损以后,为赚取该项运费而支付的一切港口费用以及船员工资。正如《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七第2款规定的,有风险的运费,应扣减假如船舶和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全部损失就无需为赚得该项运费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和船员工资。美国海损理算师协会实务规则十四作了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3款规定:“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总之,在计算共同海损运费的分摊价值时,应将运费的共同海损补偿额加上在目的港收取的运费数额,然后扣除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等。但不能排除在有些情况下,如果船舶以很少的运费收入从事开支昂贵的航程,扣减的费用数额超过到付运费和补偿金额,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参加分摊的价值。其原因是,如果补偿金额参加分摊而不考虑有关费用的扣减,则船方将不能处于如同其在别的财产遭受损失时同样有利的地位。

(三)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系指因共同海损而受益的船舶、货物、运费等,按其各自分摊价值的大小,应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的数额。在理算时,以共同海损损失总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总额,再乘以百分之百,得出共同海损百分率,最后以船舶、货物、运费的分摊价值分别乘以每一项财产(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百分率,即可得出每一项财产的分摊金额。

简而言之,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得出共同海损百分率(损失率);(2)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金额分别乘以共同海损百分率,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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