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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违约金条款的关注要点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有关违约金条款时,一定要关注《合同法》对有关违约条款的规定,不能抛开《合同法》的规定而另辟蹊径。因此,在合同法施行后,管理规范的公司都很少接受定金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作为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有关违约金条款时,一定要关注《合同法》对有关违约条款的规定,不能抛开《合同法》的规定而另辟蹊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约定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接受定金的一方可以没收定金,但没收并不能弥补损失的,就可能选择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而实践中并不可能先退还定金后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因为退还定金有可能被认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退还定金,在接下来的纠纷中可能被认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就只能没收定金,没收了定金还要求支付违约金又与法律相抵触,这样该条款在实际中存在两难,最终只能接受没收定金。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讲,如果违约的,支付定金的一方可通过实际损失来选择是确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还是要求按照实际损失支付。在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先主张定金双倍返还,就不可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先要求原数返还定金,违约方有可能要求支付定金方在达成合同终止协议后再返还,实质上违约方也不会在以后的谈判中双倍返还,更不可能在支付定金后,再支付超过定金的违约损失。因此,在合同法施行后,管理规范的公司都很少接受定金条款。

对于定金支付的认定一般应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接受定金方。如果以保函、票据质押等形式担保的,或者明确支付款项属预付款或进度款的,不能认定为定金,提供保证方或付款方也不能主张双倍返还,权利方实现债权时一般都要通过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而不能直接没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一般来讲,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总是在合同价款、支付条款、权利与义务条款确定后由双方自由约定。

《合同法》对于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于什么叫“适当减少”、什么叫“过分高于”,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有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认定。

对于损失的认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或方法,最难认定的恐怕是间接损失了。间接损失是否过高,就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来判断。这就要看合同标的物实现的既得利益或可期利润,而更多的信息来自合同的目的。这是双方形成纠纷或争议后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一般重要的合同,双方人员都会关注间接损失的计算或通过免责条款进行约定。

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合同双方都没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但另一方确实遭受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该损失如何计算与赔偿也要明确约定,否则就可能使合同无法履行。主要有以下因素致合同难以正常履行而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不可抗力因素;

(2)第三人行为;

(3)政策变化与政府行为;

(4)不可预见因素(主要是合同约定地质资料、气象资料、水文资料的变化与实际相关较大,从而使依靠不可预见因素完成合同目的的成本增加);

(5)因成果交货期较长引起的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受损失的一方可选择是主张违约之诉还是主张侵权之诉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既存在违约问题,也会出现侵权因素,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产品,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等可能会因合同履行存在对第三方的侵权,或者因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造成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虽然在合同中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规避风险,但无论如何约定,在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约定了免责,但总是需要一方来承担相关损失费用的。这样竞合的约定,可以引导损失或费用支付方来选择何种手段有效维护权益,但最困难,也是双方最关注的可能还是第三方的主张,这是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来解决的,即使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依照大陆法系现代民商法理念与《合同法》,合同双方未经第三方明示,是不得为第三方附设定义务与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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