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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它所制定的各种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海运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的保险业务有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了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因此,旧的“协会货物条款”是“S. G.保险单”的主要组成部分。新的海上保险单与“协会货物条款”配合使用。

第一节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在世界海运保险中,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业务发达。长期以来,它所制定的各种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海运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的保险业务有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了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还有一些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部分地采用了上述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基本条款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它是为了补充、修正沿用已久、内容陈旧、用语古老过时的“船、货保险单”( The S. G. Policy Form,1779)而制定的。因此,旧的“协会货物条款”是“S. G.保险单”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不同时期法律、判例、商业、贸易、航运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协会货物条款”需要经常进行修订和补充。如1963年曾进行过修订和补充,但基本上仍维持1912年的内容,只是文字上稍有润饰,仍然与“S. G.保险单”配合使用。为保持英国在世界上的保险中心地位,英国于1981年对ICC进行了修订,并自1982年1月1日起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开始使用。根据伦敦保险协会的规定,“S. G.保险单”和旧的“协会货物条款”已于1983年3月31日起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停止使用,1983年4月1日起改用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 The New Marine Policy Form或The Lloyd's Marine Policy)和新的“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1982)。

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比较简单、清晰。其内容除包括前言( Preamble)及签字( Signing)外,还有一张表格,以供记载下列内容:①保险单号码( The Policy Number) ;②被保险人名称及船舶名称( The Names of the Assured and the Vessel) ;③保险航程或保险期间( The Voyage or Preiod of Insurance) ;④保险标的及其约定价值(若有约定的话) (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and its Agreed Value- If Any) ;⑤保险金额( The Amount Insured) ;⑥保险费( The Premium) ;⑦附加条款及批单( Clauses and Endorsements to be Attached) ;⑧其他特约条件或担保( A“Catchall”of Special Conditions and Warranties)。新的海上保险单与“协会货物条款”配合使用。

2009年,英国又对ICC 1982予以修订。ICC 2009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限制,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洁、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协会货物条款”( ICC 2009)具有下列特点:

(一)主要险别条款的名称改用英文字母表示

ICC自1982年起,取消了“单独海损不赔”(即FPA平安险)、“负责单独海损”(即水渍险WA)及“一切险”(即AR)的名称,而代之以“协会货物条款A”〔ICC ( A )〕、“协会货物条款B”〔ICC ( B)〕及“协会货物条款C”〔ICC ( C)〕。ICC 2009继续保持这一特点。这一改变,革除了旧条款的名称与内容的不一致弊端,易使人们产生误解的弊端。例如,从文字表面上看,“一切险”( AR),是承保一切险,易使人误解为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对任何风险损失均负责赔偿,但实际上它并非承保一切保险事故,故改为ICC ( A) ;“负责单独海损”实际上常有免赔额(率)的限制,其损失非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虽因保险事故所致,但保险人仍不赔偿(但已投保“IOP: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的,不在此限),故改为ICC ( B) ;“单独海损不赔”易使人误解为保险人对任何单独海损都不负责赔偿,但实际上若因载货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碰撞、火灾、爆炸,或在避难港卸货等事故发生而造成的单独海损,仍予赔偿,故改为ICC ( C)。

(二)承保责任采用“列名风险”和“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两种方式

除了个别险别以外,ICC自1982年起,均采用“列名风险”和“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表示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例如,ICC 2009 ( A)就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ICC 2009 ( B)、( C)以及战争险与罢工险则采用“列名风险”,即在条款的开头就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

(三)取消了“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的划分

ICC自1982年起,条款对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不再作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的划分。按ICC条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反之,凡不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论损失程度如何,保险人均不负责。这一改变,简化了对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规定,使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比较明确,避免了不同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相互交叉重叠的弊端。但条款ICC ( B)第1. 3条对吊索损害( Sling Loss)承保责任的规定是: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这是一个例外。

(四)结构统一,体系完整,语言简练

ICC条款各种险别条款的条文,均按问题的性质作统一的分类排列,体系完整,语言简练。ICC的各种险别条款,除了作为附加险的“恶意损害险条款”之外,均包括八项内容,即承保范围( Risks Covered)、除外责任( Exclusions)、保险期间( Duration)、索赔( Claims)、保险的利益( Benefit of Insurance)、减少损失( Minimizing Losses)、防止迟延( Avoidance of Delay)及法律与惯例( Law and Practice)。在上述八项内容中,除了前三项之外,其他五项在ICC ( A)、ICC ( B)、ICC ( C)以及战争险和罢工险中都是完全相同的。由于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完整地包括了上述八项内容,因而也可以独立投保,无须作为特殊附加险加保于基本险中。

(五)险别的差距扩大,险别的划分容易

旧的ICC ( WA)与( FPA)两种险别差距较小,极易混淆,ICC自1982年起,ICC ( A)、ICC ( B)及ICC ( C)险别的差距较大,而且容易划分。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基本条款主要分为五种,即,ICC ( A),ICC ( B),ICC ( C)以及战争险和罢工险。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能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此外,还有协会邮递战争险条款( Institute War Clauses-Sending by Post)协会空运货物险条款(不包括邮递)(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Excluding Sending by Post)、协会空运货物战争险条款(不包括邮递)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 Cargo,Excluding Sending by post)及协会空运货物罢工险条款(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Air Cargo)。

二、ICC2009的主要变化

2009年1月1日版本的伦敦协会货物条款(简称ICC2009),与ICC1982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变化(1)

(一)除外责任条款取消了副标题

ICC1982的除外责任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第4条除外责任的副标题为“一般除外责任”;第5条除外责任为“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第6条除外责任为“战争除外责任”及第7条除外责任为“罢工除外责任”。而ICC2009的除外责任条款删除了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责任4,5,6和7”。其原因是副标题所表示的意思很难与除外责任的内容完全相符。为了避免产生歧义,ICC2009的除外责任条款不再加注副标题。

(二)用词更加准确

ICC2009将ICC1982的部分关键词予以更换,使其意思表达更加准确。例如,“servant”(雇员)更换为“employee”(受雇人) ;“underwriter”(承保人)更换为“insurers”(保险人) ;“goods”(货物)更换为“subject matter insured”(保险标的)等。

(三)条款表述更加清楚

ICC1982中的个别条款的表述沿袭了ICC1963的表述,其条款晦涩,意思不好理解。ICC2009对此予以修改,使之意思表述更加清楚。例如,“Both to Blame Collection Clause”(船舶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修改。

(四)除外责任变化较大

与ICC1982相比较,ICC2009的除外责任发生了较大变化,其变化表现为以下几点。

(1)第4. 3条对保险标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该条明确了该除外条款仅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二是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是在保险单责任开始前完成。因此,该规定缩小了包装的除外责任的范围,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同时该条明确了包装“不足”或“不当”的标准是“无法承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的事故”(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另外,还删除了“大型海运箱”( liftvan),因为“大型海运箱”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贸易角度都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同时将“雇员”一词更换为“employee”,代替了ICC1982的“servant”,并规定“受雇人”并不包括“独立合同人”( independent contractor)。

(2)第4. 5条关于“迟延除外责任”的规定,删除了“proximately”(直接)这一用语,即若发生迟延的事实,则属于ICC2009 ( A)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而无需再区分该损失或费用是否直接或间接由迟延引起的。

(3)第4. 6条关于“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的规定对保险人援引该除外条款作出了限制,更有利于被保险人。

(4)第4. 7条关于“核战争武器除外责任”的规定有两点显著变化:一是规定“直接或间接造成”(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arising from),代替了ICC1982的“造成”( arising from),即明确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属于除外责任。二是规定“武器或设备”( weapon or device),代替了ICC1982的“战争武器”( weapon of war),即扩大了武器除外责任的范围,除外的情况既包括战争武器,也包括其他非战争武器,既包括武器,也包括普通设备。

(5)第5条是关于“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的规定。ICC2009第5条有以下几点变化:①删除了“大型海运箱”( liftvan)的规定;“受雇人”由“servant”,更换为“employee”,原因如前所述。②强调了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货而导致除外责任的情况仅适用于:装货在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开始操作,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货物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③明确若收货人根据本保险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规定则不再适用,即作为善意的第三方收货人,保险人不得援引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予以抗辩。④ICC1982第5. 2条规定,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和适货的默示保证,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知情。而ICC2009第5. 3条则规定,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和适货的默示保证,无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是否知情。由此可见,ICC2009第5条对保险人援引该除外责任条款作出了很多限制,提高了对善意保险单受让人的保护程度,同时也使得保险人以此条款抗辩的难度增加。

(6)第7条关于“罢工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的规定,ICC2009有两点显著变化:①对“恐怖主义”行为作出新的界定,即“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主义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②将“任何人出于信仰或宗教目的实施的行为”也纳入除外责任。因此,该除外责任条款的范围比ICC1982有所扩大。

(五)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的期限

ICC2009在第8条的“运输条款”中,将保险责任的起点扩展为:“自保险标的为了开始运输而立即搬运至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目的,在仓库或储存处所(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开始搬移时生效,……”。而ICC1982的保险责任的起点则为“保险责任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就保险责任终点而言,ICC2009列明了四个可能的终点,以最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的实际终点。而ICC1982则规定了三个可能的终点,以最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的实际终点。对于各自列明的前两个终点,ICC2009强调是“完成卸货”,而ICC1982则是强调“运到”,显然ICC2009扩展了ICC1982的终点,这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此外,ICC2009多出来的一个终点是,“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选择任何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储存货物”,这是限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非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仓储。

(六)“航程变更”的变化

第10条关于“航程变更”的规定,ICC2009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考虑了发生航程变更后的实际操作问题,对“仍然有效”作出了一些限制,即有可能被保险人虽然已经通知保险人变更情况,但还未与保险人就变更后的条件最终达成一致时就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符合合理的商业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保险单才会仍然有效。二是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不知道运输保险标的的船舶驶向非保险单载明的另一目的地时,保险单仍然被视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航程开始时生效。此项规定加大了对善意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力度。

(七)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

ICC2009第15条“Benefit of Insurance”(保险的利益),取代了ICC1982第15条的“Not to Inure Clause”(不生效条款或无受益条款),并将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收货人,即“本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包括根据本保险合同提出索赔的人或收货人”。

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MIA 1906)与ICC ( A)、ICC ( B)、ICC ( C)的关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与“The S. G. Policy”一样,将“危险事故”称为“Perils”,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将“危险事故”称为“Risks”,名称虽异,但MIA 1906所规定的原则对ICC ( A)、ICC ( B)、ICC ( C)同样适用。

(一)近因( Proximate Cause)原则的适用

MIA 1906第55条第1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近因原则在解释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时,一般可以适用。但ICC各险中凡规定有“Proximately Caused by或Caused by”才可适用近因原则,如为“Reasonably Attributable to”则不适用近因原则。

(二)法定除外责任的适用

MIA1906第55条第2款所列的法定除外责任( The Statutory Exclusions),对于新的海上保险单及ICC ( A)、ICC ( B)、ICC ( C)仍然适用。因此,现在观察除外责任时,除了ICC ( A)、ICC ( B)、ICC ( C)所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还须加上MIA 1906第55条第2项所列举的三种情况:①因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对于因迟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船舶或货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尽管该项迟延是由承保风险所致;③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自然损耗及撕裂( Ordinary Wear and Tear)、正常渗漏及破损( Ordinary Leakage and Breakage)、保险标的固有瑕疵或特性(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或任何因鼠咬虫蛀所直接引起的损害(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Rats or Vermin),或任何非海上危难所直接引起的机器损坏,均不负赔偿责任。

四、新海上保险单的准据法条款

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包括ICC所列的保险事故)时,必须适用MIA 1906及其他英国判例法( Case Law)。新海上保险单中订有“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及惯例管辖( 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该条款称准据法条款。准据法条款旨在提供不同的管辖法院在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时相同的准则,使之能对相同的条款采取相同的解释,不因管辖法院的国家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从而避免了法律解释上的差异。

准据法条款与管辖法院条款不同,后者的作用在于约定承办审理的管辖法院,例如,新海上保险单上均载有由英国法院管辖( Subject to English Jurisdiction)的条款文字,它是指基于协会货物保险基本条款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发生诉讼纠纷时,由英国法院管辖。但这种管辖法院条款得以当事人的合意删除更改。更改时,须另约定管辖法院,但更改并不影响解释协会货物保险基本条款,即仍应适用英国MIA 1906或其判决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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