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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3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全市统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50元。2009年至2011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基础养老金标准见表4-22。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2007年9月17日,天津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提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三部分内容。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比例筹集(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本人缴纳2%)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初期,按每人每月125元的待遇水平确定不同年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市和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逐年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1)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政府补贴缴费额的10%;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政府补贴缴费额的15%;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政府补贴缴费额的20%。(2)年满45周岁无子女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政府补贴缴费额的30%。政府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对财政困难的区县,市财政承担700%,区县财政承担30%。

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2)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3)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对财政困难的区县,市财政承担70%,区县财政承担30%。

2009年4月17日,天津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3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全市统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50元。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1)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2)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3)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实行全市统筹。

表4-21 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

注:天津市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城乡老年人是指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2009年10月22日,天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共四档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天津市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0元,2011年调整到每人每月180元。2009年至2011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基础养老金标准见表4-22。

表4-22 2009—2011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基础养老金标准

注:2009-2011年,天津市城镇居民缴费基数分别为9700元、10600元、1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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