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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关注哪些条款

时间:2022-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需重点关注以下条款: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标的,以便于判断保险的类型,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依险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通常在保险标的损失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关注哪些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认真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个清醒的认识。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条款不尽相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需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1)保险标的条款。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按保险标的具体存在的形态通常可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其中,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是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责任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标的,以便于判断保险的类型,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的风险范围。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依险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通常,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种,只有当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的义务。列入财产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风险,大多是一些道德风险较大或损失巨大且无法计算的风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地震、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等。对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投保人应有全面的了解。

(3)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条款。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衡量的价值额。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一般不大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在保险价值的限度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

(4)保险金赔偿方式条款。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载明保险金赔偿的方式。原则上,保险人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不负责以实物进行补偿或者恢复原状,但若合同另有约定也可以是重置和修复等。在以现金进行支付时,具体赔偿方式有四种:比例责任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定值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对于某一险种,具体用哪种赔偿方式,合同条款中都会予以明确载明。

(5)施救费用承担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施救费用的承担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说明。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通常在保险标的损失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6)代位求偿条款。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这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而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若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该行为无效;若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不过,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赔偿金额为限,对保险人未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仍具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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