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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也是最普遍的保险合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此外,还有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等。

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也是最普遍的保险合同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由于保险事故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或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很多,按承保的危险和标的的不同,国内外一般将保险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1)海上保险合同,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合同等。

(2)航空保险合同,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旅客责任保险合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等。

(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火灾保险合同。

(5)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6)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8)农业保险合同。

此外,还有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等。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又可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和总括式保险合同两类。特定式保险合同,它是对每一地点和每次或每类财产,分别规定其不同的保险金额。例如,在同一保险合同内,房屋项下有一保险金额,其余所有屋内财物有一总保险金额。其特点是各项财产的保险金额不得互相流用。而总括式合同,它对于同地点的不同财产或不同地点的同一种或多种财产,不分类别、项目,只笼统规定一个保险金额,任何地点的任何财产的损失,都可在此总的保险金额内获得赔偿。如信用保险中,雇主对雇员的信用证保单不再分别对每一个人出单,就属于总括式保险合同的形式。

由于这种保险合同对保险人颇为不利,因而保险人在承保时,往往附加一些条款作为限制。

(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可能发生的事故或出现的事件作为保险危险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非补偿性的定额保险合同。因为人的生命及健康是很难用一个固定的金额来衡量的。因此,只要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生存保险约定的保险期届满,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都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的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障的危险不同,一般可分为三大类,即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根据投保的方式及目的不同,又可以分四种:

一是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的利益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而受益人则为另一人。例如,儿子以自己的生命为其母亲(家庭妇女)的利益投保死亡保险。在这里,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儿子,受益人是母亲。

二是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的利益而保险,投保人即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则为另一人。例如,没有工作的妻子,为了自己的利益,征得有优厚收入的丈夫同意,为其投保死亡险。在这里,投保人及受益人均为妻子,被保险人是丈夫。

三是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例如,赵甲为其长年在野外工作的儿子赵乙投保死亡险,确定赵乙的儿子赵丙为受益人。在这里,负担保险费的赵甲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分别为赵乙和赵丙。

四是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例如,司机投保意外伤害险等。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发生伤、残等事故,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不存在受益人;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则其合法继承人为受益人。

以上四种投保方式,前三种目的大体是相同的,即都是为没有劳力或收入的人筹措一笔生活费。后一种则是为自己在遇有伤、残时能获得经济补偿所作的事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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