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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有哪些常用条款

时间:2022-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尽相同的特征,因此,两者的常用条款也就有所不同。在合同中止的2年内,投保人可向寿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寿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有哪些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尽相同的特征,因此,两者的常用条款也就有所不同。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赔付保险金。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原来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但在2008年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不仅适用年龄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也适用其他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作出了进一步限制。

(2)年龄误报条款。

年龄误报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寿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二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和保险合同一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3)宽限期条款。

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若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通常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规定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如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4)中止、复效条款。

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和合同对投保人延迟交纳保险费规定了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我国规定保险合同中止的期限为2年。在合同中止的2年内,投保人可向寿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寿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但如果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5)自杀条款。

所谓自杀,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但自杀毕竟是死亡方式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也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而并非是有意图谋保险金。因此,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通常为2年)后发生的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是属于具有现金价值保单的投保人的一种权益。大多数定期寿险保单不会产生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停交续期保费,保单失效,双方责任即告终止。相反,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提供保险保障并积累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停交续期保费,保单将由于不交保费而失效,但投保人不会丧失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有权执行不丧失权益条款规定的某一种不丧失权益选择权。

(7)保单贷款条款。

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通常允许投保人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人进行贷款,但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保单净现金价值与贷款1年的应计利息之差或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且保险人对每一笔保单贷款都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

(8)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自动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但会减少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必须事先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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