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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保险索赔与理赔实训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索赔与理赔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个问题两个角度的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用语。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与理赔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可在办好有关索赔手续后等待保险公司最后审定责任,然后领取赔款。

项目三 国际货运保险索赔与理赔实训

学习情境

索赔与理赔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个问题两个角度的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用语。索赔是被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保险标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对此损失负有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海上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追偿。但被保险人在向海上保险人行使索赔权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法定程序。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实训目标

1.掌握索赔与理赔概念;

2.理解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3.熟悉索赔与理赔的步骤;

4.了解索赔与理赔的实际做法。

实训准备

1.上网浏览“亿通网http://www.easipass.com”查找有关索赔与理赔的内容。

2.上网浏览“环球数据网http://news.worldbydata. com”,查找有关索赔与理赔的内容。

实训工具

1.《索赔申请书》一份;

2.《索赔清单》一份。

实训提示

索赔的步骤

(一)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或者在货物运抵后发现货物出现损失情况,都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并申请联合检验。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与理赔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单证除正式的索赔函以外(应包括保险单证、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以及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还要保险人给付赔偿清单,说明索赔数字的计算依据和有关费用的项目与用途。保险索赔的时效一般为两年。

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他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要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由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他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3.如果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如果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如果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五)等候结案

被保险人可在办好有关索赔手续后等待保险公司最后审定责任,然后领取赔款。在等待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工作,对个别不清楚的问题予以补充。如果证件手续齐全,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答复,也有权催赔。

实训案例及解析

1.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 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 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其败诉。

解析: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2.某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60辆汽车的保险合同,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对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并规定了时间和程序,银行保证遵守。在合同期间内,保险公司多次联系交管部门对银行的车辆进行检查,银行找出种种理由予以拒绝,鉴于银行车辆的不安全因素,保险公司书面建议银行对其中一部分车辆进行大修,银行仍旧没有配合。两个月后,银行的两辆车肇事,车辆损失20万元,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银行拒绝接受车辆检查和大修的建议,已违反合同中银行应承担的义务,拒绝赔付,而银行认为车辆检查和大修是银行自身固有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应该依合同理赔,最终诉至法院。

解析:在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对车辆检查的时间和程序,并且投保人保证遵守,这就意味着这项条款已经成为合同中的保证条款,银行作为投保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银行违反了合同中的保证义务,银行不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没有接受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大修的建议,违反了保证的条款,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因而有充分理由拒绝赔付。因此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3.在国外的一个案例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责任险保单,承保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而产品设备本身的缺陷属于除外责任。一天晚上,被保险人负责为一套设备安装管道,被保险人需要把设备开启预热,为第二天的测试做准备,但被保险人没有留下相关人员看守设备和管道,结果由于安装上的部分管道不适用,再加上晚上也没有人看守进而发现问题,夜里这部分管道熔化并造成了火灾。试分析该案例属于哪一种情况?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

解析:在本案例中,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分别是夜晚没有人员看守和管道自身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同时发生,都属于损失的近因,因此属于有两个风险同时造成损失的情况。两个原因中,夜晚没人看守属于承保范围,而管道自身的问题属于除外责任,这两个原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两者又是互相依存的,如果只是管道有问题,夜里有人巡查,就会发现问题,这样就不会酿成火灾,反之,如果管道没有问题,即使夜里无人巡查,也不会发生事故造成火灾,单独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分清哪部分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就不负赔偿责任。

4. 1999年,某女大学生考取武汉某大学的本科,在报名时自愿购买了“学平险”,保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女学生患意外疾病的医药费损失。2003年6月,这名女学生患白血病,7月,保险公司赔付了12 794元费用,并称当年9月前(保险到期时间)发生的费用,仍可再来索赔。但11月,当女学生的家人拿着保单和67 000多元的医药费去二次索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保单有问题。前面印刷字标示:“保险期限3年,保费90元”,后面人工填写的有效期限却是:“从1999年9月15日零时起到2003年9月14日24时止”,即有效期为四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投保人认为:由于读的是本科,应是4年期保单,应以手写保单的内容为准,而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一张3年期保单,上面标明的保费只有3年(90元),可能工作人员计算日期失误。故拒绝给予赔偿。

解析:这是一起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纠纷案。合同中的保单,印刷文字标示有效期是3年,手工填写的有效期又是4年,由于保单的有效期不明,几万元的保险赔付难以进行。事实上,现在保险业界高校“学平险”有两种印刷好的保单: 3年专科用,4年本科用,全部是一次性交齐3年90元或4年120元保费,然后由工作人员填写具体保险有效期。

一般而言,合同中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应大于合同中印刷条款的法律效力,而且由于保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中,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也就是有效期应按4年算。如投保人能提供已交4年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则更可以证明4年的保险期限。

关键在于投保人交了几年保费,即使有效期是4年,如果只交了3年90元保费,则第四年保单也是无效的。

5.李女士,某货运代理处业主,2004年10月22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书。当年年底,李女士运输的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李女士将理赔的全部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但收到材料后,该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理赔。为此,李女士多次找到该保险公司,但该保险公司却表示,赔偿金已被承运该批货物的车主领取,车主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

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其货物损失保险赔偿金4万元。

该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出险后,李女士也未向该公司进行正式的报案。进入理赔后,李女士也未向该公司提交任何索赔材料。同时该公司表示,其已依据与货物承运人车主董某签订的车上货物责任险进行理赔。

随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以及证实李女士得知所托运货物发生损失后,即通知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录音。

对此该保险公司认为,该预约保险协议书并不是正式的保险合同。同时,该保险事故发生后,出现2个险,一个是李女士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一个是车主董某的货物责任保险合同。

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中约定,如果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应直接通知保险公司,或拨打保险公司专门的热线电话。李女士在已经知道报案程序的情况下,未积极向该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单证,所以其损失不应由该公司赔偿。

审理后法院认为,李女士缴纳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报案义务,提出赔付请求,保险公司理应对其进行理赔。

同时,该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已对承运人董某就同一保险事故进行赔付,因此不应再赔付李女士。对此法院认为,在同时存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货物责任保险合同两种保险合同关系时,为防止某些事故责任人在取得保险赔付后采取躲藏、隐匿等方式不对货物权利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应将货物的赔付款赔付给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因此,大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李女士货物损失4万元。

6.南京一家大型IT公司,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1年的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率0.05%,又和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协议规定,IT公司支付的运费中不含保险费。之后,双方又签了一份补充条款,约定一旦运输途中货物发生重大损失,运输公司只需“协助”IT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不用自己“买单”。据了解,这种协议和补充条款,目前在IT业与运输业间十分流行,其实就是为了节省保险费。

同年9月,事故果然发生了,运输公司的车辆在杭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IT公司价值50余万元的货物受损。随后,IT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刻意隐瞒了自己和运输公司之间的“免赔”约定。第二年4月,被蒙在鼓里的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并得到一份IT公司的权利转让书,转向运输公司追偿。(代位求偿权)遭到运输公司拒绝。于是诉至法院。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解析:法院审理认为,IT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他与运输公司间的免责约定,属于在取得保险金前,放弃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地告知保险公司。由于IT公司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导致保险公司“不当理赔”,因此存在过错。

而随着IT公司放弃了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被动地失去了向运输公司追偿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7. 2001年1月12日,刘宝珠雇佣船舶运送95吨重型废钢。该船舶的核定吨位为60吨。刘到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向刘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刘宝珠,被保险人为刘宝珠,保险的货物为95吨重型废钢、保险金额为99 750元。保单生效后,该船舶行驶途中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灭失。因无现场及其他旁证材料,海事部门无法认定沉船原因。事故发生后,刘宝珠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也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后刘请求赔偿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刘雇佣的船舶不适航,货物严重超载,导致事故的发生。一方面刘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刘违章超载运输,有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刘宝珠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解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向被告告知货物超载运输情况,以致被告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货物承保,由于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被告保险公司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从这一款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确立的投保人告知方法是询问告知的方法,而不是无限告知的方法,所以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了保险人的询问,即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是重要事项,投保人也没有告知义务,所以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本案被告向原告询问了货物的数量、船舶名称,原告已经作了如实告知,至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船舶是否超载问题,原告则没有告知义务,故被告不可以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来进行抗辩。

其次,被告以原告超载运输货物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免责。是否合理?本案从原告提供的书证(投保单)来看,双方对免责事由没有约定。退一步说,即便被告签发给原告的投保单上有关于因超载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效力。故被告以此为由作出的抗辩理由也不成立。最后法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宝珠支付保险金99 750元。

8. 1997年,我国某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该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外贸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外贸公司在收到退回来的货物,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

解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最大诚实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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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ple choice:

Insurance policy is an evidence of 1  contract issued by the 2  or underwriter to the insured. It stipulates each party's rights and 3 . The policy must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an insurance company or its 4 . If more than one original is issued and is so indicated in the policy,all the original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5 ,unless otherwise authorized in the letter of credit.

1. A. insurance

B. sales

C. carriage

D. business

2. A. insured

B. exporter

C. insurer

D. importer

3. A. requirements

B. responsibilities

C. duty

D. needs

4. A. buyer

B. agent

C. seller

D. company

5. A. bank

B. consignor

C. consignee

D. seller

实训练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仓至仓条款(  )

A.出口人负责交货责任起讫的条款

B.承运人负责交货责任起讫的条款

C.保险人负责交货责任起讫的条款

2.按照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指(  )加上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B.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C.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3.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坯布1 000包,货物在途中因货舱淡水管道漏水遭到150包货物水渍,保险公司对下列那种险别负责投保(  )

A.一切险

B.水渍险

C.平安险

4.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做法,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投保(  )

A.偷窃提货不着险

B.卖方利益险

C.战争、罢工险

5.为了防止运输途中货物被偷窃,应该投保(  )

A.偷窃提货不着险

B.一切险

C.一切险加保偷窃险

D.水渍险加保偷窃险

E.平安险加保偷窃险

6.土蓄产公司出口肠衣一批,为了防止在运输途中因为容器破坏引起渗漏损失,保险应该投保(  )

A.渗漏险

B.一切险

C.一切险加保渗漏险

D.水渍险加保渗漏险

E.平安险加保渗漏险

7.根据现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下列险别中,不能单独投保的是(  )

A. ICC(A)

B.战争险

C. ICC(C)

D.恶意损害险

8.根据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从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多少天,不管货物是否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

A. 15天

B. 30天

C. 10天

D. 60天

9.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  )

A.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B.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

C.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

D.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10.根据我国现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下列损失中,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的有(  )

A.由海啸造成的被保货物的损失

B.由于下雨造成的被保货物的损失

C.由于船舱淡水水管渗漏造成的被保货物的损失

D.由于船舶搁浅造成的被保货物的损失

二、判断题

1.在航空运输险中,已经加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  )

2.按照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三种基本险和战争险均使用“仓至仓”条款。(  )

3.在国际贸易中,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后,在运输途中由于任何外来原因造成的一切货损,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

4.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船公司负责将货物从装运地发货人的仓库运送到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的运输条款。(  )

5.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交货不到险均在一切险的范围内,只要投保一切险,收货人如果提不到货,保险公司均应该负责赔偿。(  )

6.托运出口玻璃制品时,被投保人在投保一切险后,还应该投保破碎险。(  )

7.出口茶叶在装运途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怕串味,因此,保险时应该投保串味险。(  )

8.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坯布1 000包,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途中因为船舱内淡水管道滴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200包遭水渍,保险公司应对此负责赔偿。(  )

9.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仅局限于发生在海上的意外事故。(  )

10.共同海损要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大小按比例分摊。(  )

三、计算题

1.某公司出口货一批,单价为1 200美元/公吨CIF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在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格,计算在不影响我国收汇的前提下,应该报价多少?

2.报价某商品CIF旧金山2 000美元/公吨,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费率合计0.6%,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我们应该如何报价?

四、案例分析题

1.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下令往舱内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事后调查。造成的损失有(1) 1 000箱货被火烧毁;(2) 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长、船员的工资。试分析以上各种损失的性质,并指出至少应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 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 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3.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伙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绝对采取紧急措施,往舱内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 1 000箱货被火烧毁; (2) 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烧毁;(4)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诉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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