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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后,可以向侵权人索赔吗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伤者住院所花费的全部合理的医药费用均应由侵权人承担。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不妨碍其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身险的保险人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仍有权向侵权的第三者请求赔偿。

2015年年初,经朋友推荐,赵某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前不久,赵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急需钱治病,他想起了这份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那么,保险公司理赔后,赵某是否还有权要求肇事者赔偿?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一方面,肇事者与赵某之间存在侵权关系,债的性质为侵权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伤者住院所花费的全部合理的医药费用均应由侵权人承担。另一方面,赵某与保险人之间,基于保险合同及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形成合同关系,债的性质为合同之债。按照我国法律的理论及相关规定,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债的标的均是金钱给付,也并不存在彼此吸收的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赵某所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不妨碍其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但是这个问题在实务界也存在争论,法院对此各持己见,除上述观点外,亦有人认为应当扣除社会保险已经理赔的部分。理由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社保的公益性、保障性,但对于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原则上是不予报销的,仅在特殊情形下“垫付”,并享有追偿权。如果支持原告重复索赔,实际上是剥夺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似乎于法不合。

对于已通过人身意外险报销的部分能否再次索赔,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重复理赔。人身意外险,属于给付型、定额保险,合同本身的性质属于射幸合同[2],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益,不同于损失补偿性的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身险的保险人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仍有权向侵权的第三者请求赔偿。

1.保险合同。

2.理赔的发票及理赔通知书。

应注意索赔的顺序,以便利益最大化。笔者认为,当事人通过合理的安排,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自己所得赔偿最大化并无不妥。不过,为免引发重复索赔之争,正确处理案件索赔的顺序就相当重要:(1)应当首先以肇事者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2)在诉讼中,应当向法官提出保存证据原件(特别是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法院只保留复印件,如果法院要求将案件证据附档案保存,可以要求法院提供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交由当事人保存;(3)当事人持案件证据原件或法院盖章核对的复印件,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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