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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索赔与理赔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凭保险单等单据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在被保险人得知或发现保险标的受到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该通知表示索赔行为已开始,不再受保险索赔时效的限制。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的过程称为保险的理赔。此外,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还可以以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为代价,解除其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一、海上保险索赔与理赔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索赔

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凭保险单等单据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在被保险人得知或发现保险标的受到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该通知表示索赔行为已开始,不再受保险索赔时效的限制。被保险人除向保险人报损以外,还应向损失涉及的有关各方提出书面索赔。例如,运输货物的被保险人向承运人或装卸公司等第三方提出索赔,在第三方拒绝赔偿时,再转向保险人索赔,否则保险人可能因为被保险人未向有责任的第三方提出索赔而使其丧失代位求偿权而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中,被保险人通常应提交下列单证:(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运输单证,如提单等;(3)货损货差证明;(4)发票装箱单和磅码单;(5)向第三方提出索赔的文件;(6)检验报告等。船舶保险索赔中,被保险人通常应提交下列单证:(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船长的海事报告;(3)航海日志、机舱日志和海图;(4)船检报告和修理后船级社检验师的批注;(5)费用清单和单据;(6)有关第三方责任的交涉文件等。

此外,船舶保险索赔中,在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还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在需要进行修理时,应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对于不合理的修理费和其他费用,保险人有权扣除。保险人有权决定船舶的修理港口及修理地点,因遵循保险人的要求所产生的实际额外航程费用,可由保险人补偿给被保险人。

(二)海上保险的理赔与支付

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的过程称为保险的理赔。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报损通知后,首先应确定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保险单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单的最后持有者可能没有可保利益,但在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获得赔偿。在确定了可保利益之后,保险人应确定损失是否由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通常只有承保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才予赔偿。在确定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后,就应依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等不同情况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在部分损失时,还可能会依约定扣除免赔额,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予补偿。在确定了应赔偿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即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支付全损赔偿与支付部分赔偿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的情形下,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即可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这里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可能会出现损余,如船舶残骸或货物的残余物等,后者可能会进行委付。但无论何种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即可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发生全损的情形下,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不是全部权利。而在部分损失中,保险人支付了部分赔偿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不能享受保险标的的权利。

此外,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还可以以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为代价,解除其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考虑到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义务,为避免在履行此种义务的过程中遭受进一步损失,或为避免处理保险标的而付出更多的代价,即可以声明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并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其对保险标的的义务。(20)但是,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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