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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施工索赔概述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工程施工承包中,索赔是维护施工合同签约者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是合同双方享有的一种权利。索赔严格来说是项目实施阶段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承担工程风险时的合理再分配。再者,有必要提出索赔时,也会及时准确地提出索赔要求,促使发包人尽早解决,避免纠纷。发包人一旦发现与合同条件不符的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可以防止承包人提出索赔。

§10.1 施工索赔概述

10.1.1 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

广义地讲,索赔是指合同的一方以对方违约的事实或以属于对方的风险事件发生而使自己遭受损害为基础,以合同、法律、法规为依据,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对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补偿的正当要求,包括经济补偿和工期补偿。反索赔是指被要求索赔的一方向要求索赔的一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反索赔是对要求索赔者的反措施,也是变被动为主动的一个策略性行动。

狭义地讲,即按照国际工程施工承包中的习惯,通常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称做“施工索赔”,把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称做“反索赔”。这种称法已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形成共识,具有特定的含义。

通俗地讲,索赔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获得应有的合法权益,即要求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东西,或要求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在工程施工承包中,索赔是维护施工合同签约者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是合同双方享有的一种权利。通过索赔使合同实施中的风险得到合理分配,即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弥补合同双方不应承受的损失,使承包合同中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所以从理论上讲,索赔应该是双方面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同样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不过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相比较,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发生的频率要低得多,诸如发包人扣留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没收履约保函来弥补损失等都是比较少见的。发包人除了要承担向承包人按期付款、提供施工场地和适当的工程管理等责任外,还要承担许多社会环境、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发包人所能控制的。而承包人则不同,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是按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只要其施工技术和管理不出现大的“漏洞”,一般不太容易违约,因而也就不太容易发生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在向承包人的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处于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或者用履约保函从银行得到补偿,甚至还可以留置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而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则必须从对方那里获得补偿付款。

从逻辑上讲,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有他的必然性。因为在每项工程承包过程中采用哪种形式的合同是发包人决定的,每一个合同的具体条文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编写的,在这方面承包人一般没有发言权。当然,承包人在投标以前可以详细研究招标文件,当认为标书条款对他极为不利时,他可以不参加投标。实际上,由于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把实施项目的主要风险放在承包人一方,稍遇条件变化,承包人即要处于亏损的威胁下,这就必然迫使他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轻自己承担的风险。索赔严格来说是项目实施阶段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承担工程风险时的合理再分配。因此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是不可避免的。对双方分担风险的合同而言,尽管合同准备工作非常细致,合同条款的内容非常严谨全面,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也非常守信誉,也只能做到尽量减少索赔和有利于索赔发生后的处理工作,而决不能根绝索赔。只有采取不允许调价的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才能在形式上根绝索赔。但实质上发包人所支出的工程费用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因为承包人会在实际报价中计入全部发包人应承担风险的风险准备金,这样,不论这些风险是否发生,发包人都须向承包人支付该项费用,因此所需工程费用反而会更多。另外,如果承包人以较低标价中标,也可能是过低估计了风险准备金,从而导致风险发生后无足够的财力来顺利施工,甚至公司破产。无论哪种情况发生,都不利于实现工程总目标,从而对发包人也是不利的。

反索赔是指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针对某一事项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不但不给予任何补偿,反而会反过来向承包人索赔。其目的是一方面以反索赔来制约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以取得项目实施的主动权。例如一般合同文件中都列有拖期罚款的条款,并规定了每拖期一天的罚款额,这种罚款额都相当大,很可能大于发包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发包人正是利用这一条款,令承包人尽最大努力按期完工,以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按期投入使用的目的。另一方面,抓住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以减少向承包人支付款额,例如电站厂房的桩基工程出现质量缺陷,不仅要求承包人自费修补工程缺陷,而且还向承包人要求赔偿因返工引起的拖期使得地面工程承包人不得不推迟开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虽然索赔是承包工程实践中难以避免的现象,但是对合同执行中的三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来说,毕竟是不愉快的事,应该尽量减少和避免。在这方面,一个经验丰富的承包人能够起很大作用。首先,在投标和签订协议之前,他会认真仔细地研究标书,充分地估计风险,正确报价,从而减少中途提出索赔的可能性。再者,有必要提出索赔时,也会及时准确地提出索赔要求,促使发包人尽早解决,避免纠纷。发包人一旦发现与合同条件不符的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可以防止承包人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工程中居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中间地位,若能严肃、认真、公正地对待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准确计算索赔款额供发包人审批,对于避免发生合同纠纷、妥善处理索赔事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0.1.2 索赔和变更的关系

对索赔和变更的处理都是由于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表中没有规定的工作,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给予承包人一定的费用补偿或批准顺延工期。索赔和变更的区别是,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后,主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一个补偿额付给承包人,而索赔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和合同,对认为他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发包人索要的行为。其中可能包括承包人理应得到的权益未能得到给付的情况,也可能是发包人虽已给予了支付,但承包人认为仍不足以补偿他的损失的情况,例如承包人认为所完成的变更工作与批准给他的补偿不相称,还要求给予进一步的支付。由此可见,索赔和变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类处理权益的方式,因此处理的程序也完全不同。

10.1.3 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1.索赔理由

承包商的违约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时是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有时是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等等。对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业主都可以按照合同相应规定的处理办法对承包商进行处罚。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没有如约递交履约保函。

(2)没有按合同中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3)由于承包商的责任而延误了工期。如由于晚开工或施工中组织管理不善使工期拖后,影响到工程投产日期而使业主蒙受损失。

(4)施工质量的缺陷责任。承包商除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修复工程缺陷外,还须对质量缺陷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如由于厂房屋顶漏水而使厂房内设备器材损坏以以及推迟使用的损失。

(5)承包商的不合格材料没有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按期运出工地,以及出现的质量事故没能按期修复或无力修复,业主必须自己派人或雇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6)承包商负责设计图纸的设计责任。

(7)由于承包商破产或严重违约而不得不终止合同。

(8)其他一些原因。

2.索赔处理

出现承包商违约事件后,业主凭监理工程师的证明,并与承包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可以采用下列几种方法扣回承包商的违约金。

(1)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进度款内扣除。

(2)从滞留金内扣除。

(3)从履约保函内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

(4)除了上述向承包商索取赔偿金、从各种担保中取得补偿外,如果承包商严重违反合同,给业主带来了即使采取上述各种措施也不足以补偿的损失,业主还可以扣留承包商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等财产作为补偿。

若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分项工程或全部工程,则要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拖期罚款金额赔偿业主损失,但罚款总金额以合同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界。采用浮动价格结算时,在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或工资上涨,承包商都无权要求提高合同价。在整个合同的完工期或规定的分项工程完工期之前,如果已对其中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全部工程或该分项工程剩余部分的拖延工期日罚款额,在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时,应按未发证书部分的工程金额除以整个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总金额所得的比率来折减。但不影响罚款规定的最高限额。

10.1.4 索赔的分类

监理工程师了解索赔的分类,熟悉和掌握索赔的方式,有利于正确处理索赔。

1.按涉及当事方分类

(1)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索赔。这类索赔内容大多是有关工程变更、工期、质量、工程量和价格方面的索赔,也有关于外界不利因素、对方违约、暂停施工和终止合同的损害赔偿等。

(2)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其内容范围与前一种大致相似,形式为分包商向总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而总包商则向分包商罚款或扣留支付款等。

(3)业主或总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实施项目的供货若系独立于土建合同或安装合同之外,由业主与招标选定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涉及当事方将为业主与供货商。若项目施工中所需材料或设备较少,一般由土建总包商物色选定供货商,议定供货价格,签订供货合同,则所涉及当事方为总包商与供货商。这类索赔的内容多为货品质量问题、数量短缺、交货拖延、运输损坏等。

(4)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类情况多是承包商、业主已受到灾害、事故等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损害或损失。损失发生后,承包商、业主按保险单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取赔偿。

2.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即合同文件中的明文条款说明了可以进行索赔的情况。依据明文条款进行索赔一般争议不多,但有时出于对索赔事件的分析和理解不同,也会产生索赔争议。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也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依据合同条件中一些条款的推理,认为具有索赔权。如承包商利用隐含(默示)条款,可推定情况进行索赔。但这类索赔只是依据承包商的推理,是否能为业主、监理工程师所接受尚存在一定的难度。

有时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体现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工程项目的惯例,也需要承包商提供足够的依据。

(3)道义索赔。是业主以善良的意愿补偿施工中确实付出了额外费用的履约的承包商。这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体现。

3.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索赔可以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商责任,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延长施工期限。这种要求称为延长工期索赔。例如遇到特殊风险、变更工程量或工程内容等,使得承包商不可能按照合同预定工期完成施工任务,为了避免到期不能完工而被追究违约责任,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在一般的合同条件中,都列有延长工期的条款,并具体指出在哪些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

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导致工期拖延,业主也会向承包商提出误期索赔,要求承包商自费加速施工,误期时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是指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如承包商由于实施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产生了额外费用,向业主要求补偿;或由于业主违约、业主应承担的风险而使承包商产生了经济损失,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同样,由于承包商的质量缺陷、误期、违约,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索取赔偿。

4.按索赔的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采用一事一索的方式,即在单一的索赔事件发生后,马上进行索赔,要求单项解决补偿。单项索赔涉及的事件较为单一,责任分析及合同依据都较为明确,索赔额也显得不大,较易获得成功。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为总索赔,或一揽子索赔。指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发生综合索赔,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变更,以致难于区分变更前、后的情况,不得不采用总索赔的方式,即对实施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的差额提出索赔。在总索赔中,由于许多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复杂,责任难以划清,加之索赔额度较大,索赔一般难以获得成功。

10.1.5 发生索赔的原因

具体地说,发生施工索赔有以下主要原因。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因合同文件引起索赔的常见问题如下:

(1)相关合同文件的组成引起的索赔

合同文件往往是在投标后通过谈判修订正式拟定的,如果修改时将招标、投标期间的来往澄清信函写进合同补遗文件,那么就应当说明:“在正式合同签字以前各种来往文件均不再有效。”有时,由于发包人的疏忽,并未整理任何合同补遗,也未宣布来往信件是否失效,这就容易引起双方争执而导致索赔。例如:在发包人发出的授标函中讲明了“接受承包人的投标书和标价”。但是,某承包人在投标书中附有说明:“钢材投标价是基于采用当地生产供应的钢材。”这可能成为承包人索赔的依据。如在合同实施中,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当地生产的钢材质量不好,被监理工程师拒绝),承包人不得不进口钢材,若其价格高于当地钢材,此时承包人可以出示证据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价差。尽管发包人经常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允许附带条件的投标”为理由拒绝补偿,但这种反索赔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发包人明确地接受了投标书及其总价,这就表明发包人接受了“该总价是指采用当地生产和供应的钢材总价”这一条件。发包人对此拒绝补偿是没有理由的。

(2)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索赔

图纸和工程量表的错误有时是难免的。如果发现这类错误,而且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承包人应有权进行索赔。

(3)合同文件存在缺陷引起的索赔

合同在工程开始前签订,由于工程本身及其施工环境复杂,合同中不可能对所有问题规定得尽善尽美,难免存在缺陷、疏漏、不一致之处。承包人可以针对认为应给予补偿的问题提出索赔。

(4)对合同理解不同引起的索赔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合同双方可能来自不同国家,使用不同的语言,习惯于不同的工程规范和法律体系,因双方对合同责任理解的差异可能引起索赔。

2.相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含义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能预见到的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因而导致承包人为完成合同项目要花费计划外的额外开支。这种情况经常引起索赔甚至合同争议。通常,在招标文件中要进行现场描述,有的还附有简要的地质钻孔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是指由于地下条件(即土壤或地质条件)与招标文件中的描述差别很大,给项目实施带来严重困难。常见的情况有:

①在隧洞开挖过程中,发现了地质断层或软弱风化带岩石。

②在建筑地基开挖过程中,发现了流砂、淤泥等恶劣地层;或遇到了古迹、化石;或出现涌泉等。

③从原定的料场开采的土料或石料,其技术指标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被迫重新选定料场。

④在标书指定的存在坚硬基岩的高程上,并未发现基岩,而仍是风化软土层等。

至于水文气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困难,如特大暴雨、洪水等对施工造成的破坏和经济损失,则属于投标施工的风险问题,而不属于施工现场条件变化。

在有些合同中常常写明,承包人承认已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在提交投标书以前已确认现场的形式和性质,其中包括地表以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等,甚至在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不得因误解或误释这些资料而提出任何索赔。但是合同条件通常还有另外一条:“如果承包人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而这种条件或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和防范的,则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确是‘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应予证明,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条件所付的额外费用。”由于以上合同条件的并存,经常会引起承包人同发包人及其监理工程师各执一端的争论。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在挖方工程中发现地下构筑物(例如旧有的电缆、管道和各类装置等)或文物(不管是否有考古价值),只要是图纸上未说明的,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并共同讨论处理方案。如果这种处理方案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例如原计划是机械挖掘,现在不得不改为人工挖掘等,即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由于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确实是有经验的承包人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这种索赔通常较易获得成功。

(3)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工程变更是合同实施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一项业务。合同规定,只要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示,承包人就必须执行。在工程变更中,有关费率的调整,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反复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最终决定费率的权力。如果承包人不愿接受这一决定,可以提出要求给予应得的另外补偿,这样就由变更引起了索赔,甚至可能演变为争端。

(4)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

土建工程量变化是难免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往往与工程量报价表中的工程量不一致。在固定单价合同中,支付是按照实际的工程量计量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一般不涉及索赔问题。但是,当工程量改变得太大,以至于超过了某一限值(例如大于总工程量2%的项目其工程量变化超过了25%)时,合同规定,应进行费率调整。这一费率调整的意见分歧,经常引起索赔,费率调整的主要理由是:

①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失调。在工程投标时,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列述的工作量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应该配备的施工设备的种类、型号和数量,并按该计划组织了定货、运输及进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大量的变化,势必引起原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适应新的工程量的要求。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往往要求增加新型号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施工机械的数量,这就引起承包人的计划外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相反,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部分原有设备的窝工,甚至弃置无用,形成了浪费,导致承包人的亏损。有时,工程量的大量变化,还引起承包人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或品种方面的变化,同样导致经济损失。

②原定的工期将发生变化。由于工程量的重大变化,势必引起施工进度的改变,进而影响到竣工日期。在土建工程的承包实践中,尤其是大型土建工程,工程量的变化大多数情况下是增加工程量报价表中的工程量,或提出工程量报价表未列的工作项目,这一般要引起工期延长或加速施工。无论采用哪一种措施,都涉及工程费用的增加。

③承包人的施工间接费将变化。工程量的重大变化引起的施工设备和材料改变,工期拖延或加速施工,除对工程直接费的影响外,还引起间接费的变化。间接费的变化,一般都对承包人不利: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和加速施工,都使间接费增加;工程量减少时,则工程款收入减少,原计划的工程款(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减收,即是承包人的损失。

有时,由于工程量报价表中工程量数据错误,也会引起类似的索赔。例如,某工程的一项挖方项目实际是1500m3,而原工程量表打字错误为150m3,经向工程师查询,承认了工程量表的错误,补偿1500-150=1350m3挖方量价款获得承认。关于这一部分挖方工程单价,承包人提出,工程量相差十倍,施工方法必须改变,因此要求改变工程量价格单中的单价,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52条的规定:“当工程量的删除或增加,使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和价格。”这一索赔是合理的。

(5)工程范围变更索赔

工程范围变更索赔是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某项工作,而承包人认为该项工作已超出原合同范围,或超出他投标时估计的施工条件,因而要求补偿附加开支。超出原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新增工程,在合同语言上称为额外工程。这部分工程是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没有考虑的工作,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技术规程中都没有列入,因而承包人在采购施工设备和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时亦没有考虑,因此,对这种额外工程,承包人虽然应遵照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予以完成,但他理应得到延长工期补偿和经济补偿。

(6)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偿付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对承包人的材料进行多次的抽样试验,或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部分拆卸或挖开检查。但是,对于并非合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试验,以及对于本来合格的工程材料在拆卸或挖开检查后证明确实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人可以提出由发包人偿付这些检查费用和修复费用,还可以要求对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如工期延迟、工人窝工等)进行赔偿。

(7)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设备性能质量、做工质量和试验要求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某些现场工程师有时故意不认可某种材料,而迫使承包人使用比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更高的材料,或提出更高的做工质量和试验要求。如果承包人提出意见后,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仍坚持这样做,承包人应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命令,这样就可以引用监理工程师变更条款要求发包人进行补偿或重新核定新的单价。在监理工程师拒绝和拖延下达变更命令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论据并进行索赔。

(8)各承包人之间相互干扰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分标时,尽管想方设法尽量避免将来施工时发生承包人之间的干扰。但是,发生这种干扰在所难免,如作业干扰、交通冲突等。发生冲突的原因可能是某一承包人管理、工作上的责任,也可能是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失误、合同文件的缺陷、分标的不合理等引起的。无论哪种原因,受损失者都有索赔的权力。处理索赔时,应按合同的相关规定,平等对待各方利益,坚持“谁过失、谁赔偿”。

(9)指定分包人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合同条件中一般都有关于指定分包人的规定。例如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范本中第59条,对指定分包人的定义、责任、付款等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由于分包人是由发包人指定,并将这些分包人纳入主承包人管理之下,因此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例如,指定的分包人在提供其设备和安装服务方面不能与主承包人的进度相协调,还可能有关于工期、拖期罚款、保留金、缺陷责任期等方面的问题。发包人在确定指定分包人时未能同主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差异和矛盾。只要这些差异和矛盾能构成合理的反对理由,承包人就可以拒绝接受指定的分包人为其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主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将花费许多时间来商定妥协的方案。这种拒绝或妥协的反复磋商也许会造成工期的延误,主承包人有权就此进行索赔。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重视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合法拒绝;只要有可能,应当避免使用指定分包人,即使不得不使用指定分包人(例如电气机械设备的供应和安装、某些专业工程等),也应事先与主承包人就分包合同取得一致意见,或索性作为独立分开的合同,按顺序分别进行各自的工程。否则,发生的矛盾和分歧难以完全避免。在这方面的索赔案例常有发生。

(10)其他相关工程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的情况很多,难以全部概括。例如施工图纸提供或审批的延误;监理工程师对于承包人的施工顺序及施工方法进行不合理的干预、法律的变更等,都可能引起索赔。

3.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支付方面的索赔常集中在价格、货币、支付方式这三个方面。

(1)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价格的调整争执涉及许多方面,例如对变更工程量中那些原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没有的项目,必须确定一个新的价格,包括其单价和总价,这不仅涉及劳务、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费,还包括其现场和总部的管理费以及合理利润等。发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提供新价格计算的详细依据,以便剔除其不合理的部分。而承包人则强调新增内容迫使他对某些材料进行零星订货和计日支付劳务工资,从而价格必须高于原工程量价格单中的类似项目的单价。

对于有材料涨价调价条款的合同,怎样在物资价格上涨时要求发包人补偿,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仅牵涉到价格变动的依据,还有不同时期已购买材料的数量和涨价后购买材料数量的核算以及未及早订购材料的责任等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对这类调价合同条款应由双方商定一个简便可行的计算方法,可以减少这类索赔的困难。

(2)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引起的索赔

某些合同中可能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例如FIDIC合同条件范本的第71条和第72条),承包人应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变化而及时提出补偿付款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合同对货币贬值的补偿只限于当地政府或中央银行正式宣告的贬值。

在经济严重失调时,除物价波动外,许多国家采取调升工资的强制性措施,这必然增大承包人的劳务开支。承包人要注意引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由此引起的工程中劳务费用的增加进行索赔。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合同中应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若发包人不按时支付中期工程款,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向发包人索赔利息,而且在每次中间付款申请单中将以前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单独列出,促请发包人支付。对于严重拖欠应付的工程款可能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应及时说明这属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产生中止合同的严重后果,并严肃提出索赔。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无理进行的罚款,承包人除要求及时返还外,应在适当时间提出索赔利息的要求。

4.关于工期延误的索赔

关于工期延误的索赔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工期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有时,两种索赔是分开的,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罢工等要求延长工期,这可以延缓竣工期限但不能要求赔偿;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人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人能提出证据来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有时这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既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赔偿。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

一般来说,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找合适的理由:

①发包人拖延提交合格的施工现场。

②有记录可查的恶劣气候影响。

③监理工程师对材料、图纸和施工工序质量认可的拖延,而且这种拖延影响了关键路线的施工。

④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数量增加较多,或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程序被打乱。

⑤由于某一地区战争或其他意外风险影响海运,致使订货材料不能及时运到工地。

⑥由于发包人不能合理协助而使承包人必须从境外雇请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因签证延误不能入境,而且当地不可能雇请到这样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⑦人力不可抗拒灾害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⑧监理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开部分工程检查,影响后面的工程进展。

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

img58其他干扰,例如附近地区道路中断,其他承包人的干扰,现场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以上原因要求工程延期。只要承包人提出合理的证据,一般可以获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同意。

(2)由于延误产生的索赔

以上提出的工期延长索赔中,凡既不属于发包人原因,也并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拖期,例如恶劣气候影响、意外风险造成海运或港口卸货等原因而影响材料不能及时运到现场、罢工等引起的拖期,有可能获得工程延期,但一般不能获得费用赔偿。除此以外,上述其他情况下的延期,只要承包人能提出合理证据来说明其具体损失数字,并经过监理工程师核实,一般可以索赔其费用损失。通常,这些损失的内容包括以下若干部分:

①劳力损失。通常不允许用投标书中的计日工价计算,只能按劳务的成本计算。所谓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差旅费用、各种工人应缴纳的法定费用和津贴、施工人员的各种保险金和税金等。

②施工设备。若系租赁的设备窝工,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等计算;若系承包人自有设备,则按折旧率计算(通常约为租赁费率的2/3左右)。

③材料。延误时间较短者很少计算延误导致的损失。若延误时间较长,可能会涉及库存费用和特殊交货费用等。

④分包费用。大致也包括上述劳力、施工设备、材料费用损失等。

⑤现场管理附加费。一般可以计算,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现场管理附加费。

⑥总部管理费。由于延误损失而将总部管理费按比例加上去的做法,通常会遭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若确有发生,一般监理工程师会要求承包人提供具体计算及证明,但一般较难确切计算并提供证明材料。

⑦利润。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延误工期并未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因此,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延误损失的赔偿数额中加进任何利润的损失。

⑧利息。若延误时间较长,承包人周转资金的收回也将大大推迟,利息负担肯定将加重,这笔损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列入到延误损失之中。

(3)加速施工索赔

在实际工程中,发包人出于自己的目的(例如:该工程已售给买主,需按协议时间移交买主),为挽回延误的工期,而令承包人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以便整个工程仍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并投入运行。

为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承包人增加相当的资源投入,从而使施工费用较原计划有显著的增加。

当出现工期拖延时,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区分拖期的责任,而笼统地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有时甚至发出书面警告,以拖期损失赔偿来威胁,这种处理办法,往往导致很不好的后果。承包人必然提出索赔,甚至引起合同争端。正确的途径应该是:在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与承包人一起分析工期拖后的原因,明确责任。如果不是承包人的责任,而发包人又要按原定的日期完工,则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其次,当承包人接到加速施工指令后,则应做出加速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设备、人力配备以及施工方法,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并商妥加速施工费用。若事前合同双方加速施工费协商不一致,也常引起索赔问题。

5.特殊风险和不可抗力的索赔

(1)不可抗力损失索赔

这里所讲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由于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担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合同中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以与发包人一起进行,特别是在部分工程业已移交给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对部分完成的工程已付款的项目,灾害损失中可能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损失在内,更应与发包人一起共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可以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如果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别严重,承包人还应当声明,不放弃由于清除灾害后果而暂时停工对承包价格作合理调整的主张。

(2)特殊风险的处理

许多合同对特殊风险有明确的定义或说明,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入侵、核装置的污染和冲击波破坏、叛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战,等等。由于这些特殊风险产生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许多合同都规定:承包人不仅对由此造成工程、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和损失及人身伤亡均不承担责任,而且发包人应保护或保障承包人不受上述特殊风险后果的损害,并免于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与之相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费用。相反,承包人还应可以得到由此损害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及重建费用。这些费用还可以包括由上述特殊风险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如果由于特殊风险导致合同终止,承包人除可以获得应付的一切工程款和上述的损失费用外,还可以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用和人员遣返费用等。

总之,遇到这种特殊风险是十分不幸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其可能得到的一切合理偿付。

6.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这里所说的财务费用的损失,是指因各种原因使承包人财务开支增大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的增加。

如果额外工程占用的工期很长,而且该部分工程价值与总的合同价的比值也很高,那么,承包人为此垫付的财务费用也是一项不小的数目。

7.关于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一般出现在工程后期,特别是进行最终结算期间。本来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陆续解决,但是,由于意见不一致或忙于处理工程中各类技术、质量和进度等问题,而未能及时逐项解决。到了最终结算阶段,承包人发现自己的财务不能平衡,甚至由于工程拖期被罚款严重,这时不得不把整个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回顾检查一番,才发现索赔成了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而且,过去有许多单项索赔尚未最后解决,以后还陆续发生一些相互有关联的新问题,这就不能不进行一项综合的索赔工作。

所谓综合索赔,实质上是将许多单项索赔加以分类和综合整理,有些相互搭接和关联的问题可以结合在一起通盘考虑其影响。例如工期拖期的原因,可能会相互影响,它们搭接在一起可能改变施工工作的程序;可能引起工作不能相互协调;也可能使工作效率下降,甚至造成破坏性影响。有些单项索赔孤立地处理,可能不会涉及财务方面的损失(例如增大周转资金的利息等),只有综合在一起,才能发现它们对财务损失有着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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