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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概述

时间:2022-10-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指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施工图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的索赔。由于某种原因,如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索赔。

一、工程索赔概述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并非自己的过错,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出现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索赔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在本书中除特殊说明之外,“索赔”均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少,而且处理简单方便,一般可以通过扣拨工程款、冲账、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通常情况下,索赔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施工中发生应由业主承担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应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一般明示条款引起的工程索赔不大容易发生争议。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指索赔涉及内容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申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申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指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业主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使原来规定的合同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和违约罚金的发生。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因提前工期而得到奖励,最终会反映在经济利益上。

(2)费用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而导致承包人开支增加,要求业主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通常表现为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按索赔事件的起因与性质分类

(1)工期延误索赔。指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指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施工图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的索赔。

(3)加速施工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缩短工期,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而引起承包人人力、财力、物力的额外开支、工效降低等而提出的索赔。

(4)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某种原因,如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施工期间,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出现未预见到的溶洞、淤泥、地下水、地质断层、地下软弱土层、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汇率变化、货币贬值、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三)工程索赔的依据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都必须有正当合理的索赔理由。而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索赔证据应真实、全面、及时、相互关联和具有法律效力等。因此对承包商而言,要索赔成功,对索赔证据的管理十分重要。常见的索赔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人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等。这些索赔证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来往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例如业主的变更指令、信件、通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对合同的进一步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一般会谈或谈话的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的进度记录。总进度计划、开工后的具体进度安排是索赔的重要证据。

(4)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如施工日志、施工记录、备忘录、各种签证及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等,还有工程照片。

(5)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水、送停电、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6)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律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引用文件号、条款号,并在报告后附上复印件。

(7)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因此,索赔一定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四)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索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还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能否索赔要看是否能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据合同和事实公平地对索赔进行处理。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的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提出索赔,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若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合理索赔长期得不到解决,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周转的困难,同时还会使承包人放慢施工速度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索赔的合理性,既要考虑到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也应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承包人提出对人工窝工费按照人工单价计算损失、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加强事前控制,尽量减少工程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中,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工程师在管理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发生,使工程能顺利地进行,节约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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