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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一)索赔通知

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二)当时记录

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这就要求: 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人在接到第23.1款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须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人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三)索赔的处理程序

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四)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合同条款第23.3款规定:

(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五)发包人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23.4款规定: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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