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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煽动相关的法律规范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历史上,英国与美国都对煽动做出相应比较宽泛的规定,但随后又都废除。在英美法系中,原有判例对后来判例具有示范性和参照性,主要通过法案和判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英国法律委员会已经废除与煽动性诽谤有关的罪行规定。本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意图通过煽动,使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与煽动相关的法律规范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煽动,指的是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言论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或他人甚至国家的行为。煽动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即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言语;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如虚张声势,夸大其辞,攻其一点,不及其余,造谣诽谤;三是直接面对公众,公然散播;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为的目的,煽动他人的反常情绪,采取不利于社会、他人甚至是国家的行为[2]。煽动是一种反常的、病态的、邪恶的表达思想的方式,同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相违背的[3]。煽动诽谤政府罪(seditious libel)是最严重的诽谤行为,这种犯罪被认为破坏了国家的安宁和政府的自信。很多国家于不同时期对煽动都有相关的立法,但是,反煽动立法在其之后的运用中会与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相冲突。在历史上,英国与美国都对煽动做出相应比较宽泛的规定,但随后又都废除。

(一)英国的法律规范

英国法律历史上最早的诽谤罪出现在1275年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当时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引用、公布引起国王与领域之内的臣民之间意见不合的任何虚假消息或者故事[4]。发表这样言论的人要被关押在监狱中,直到其将第一次发布该言论的人带到法庭上,由此可见,最早的诽谤罪是煽动诽谤政府罪。

诽谤诉讼大约于13世纪成为较为普遍的诉讼,真正的诽谤罪名的出现大约始于14世纪末15世纪初[5]。此时,由星座法院(star chamber,指1487年根据亨利七世制定的法规组织起来的法院,以擅断、酷刑著称,1640年废止[6])管辖的诽谤案件的诉讼规则在刑事领域发展起来。17世纪,星座法庭为了限制人们针对政府、法律、公职人员威望的批评和批判而颁布《煽动诽谤法案》(The Seditious Act,1661)。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为使用酷刑,制造恐怖,对煽动叛国和诽谤宫廷案件,以酷刑惩处。禁止在出版物中诽谤国王、王室和政府官员,这维护了封建统治,保护了统治者信息优势的地位,也造成了滥用司法的严重后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宣布了臣民享有一系列不可侵犯的权利。1752年,英国书商欧文出售批评政府议会的书刊,以诽谤罪受审,最终陪审团判决欧文无罪;1762年,英国《北不列颠人》杂志的威克斯在创刊号上提出“报人神圣天职为批评政府”而被捕,最终被判无罪释放。在20世纪,英国仅有的一例煽动诽谤政府的公诉案件,即1947年的Caunt案。被告地方报纸,发表了一篇攻击英国犹太教的文章,最后陪审团宣告该报社的编辑无罪。在英美法系中,原有判例对后来判例具有示范性和参照性,主要通过法案和判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的宪法对保护言论自由做出了规定,所以煽动诽谤政府的范围也就越来越窄。现在,在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对于诽谤罪的公诉案已经非常罕见,建议废除诽谤罪或者废除诽谤罪的呼声很高。英国法律委员会已经废除与煽动性诽谤有关的罪行规定。在实践中,对煽动诽谤政府罪的惩罚并非是对批评政府行为的惩罚,而是对这些有可能引起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的惩罚。

在英国,现今关于妨害公共秩序罪的主要制定法是《1986年公共秩序法》。该法被《1990年广播法》《1994年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和《1996年公共秩序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所修正。英国《1986年公共秩序法》中用禁止故意激起或可能激起民族仇恨的规定部分取代了煽动诽谤政府罪。

(二)美国的法律规范

在15世纪至18世纪的英国和美国,煽动诽谤政府的案件非常普遍。美国18世纪的煽动暴乱法规定,任何对政府的批评行为或引起公众对政府恶感的言论,都构成煽动诽谤政府罪。

1783年美国独立,结束了英国殖民统治,确立了比较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阐述了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如果取消了言论自由,那么就取消了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与煽动诽谤政府之间的关系也由此受到很多人的关注[7]

1798年,联邦党人控制国会,为打击反联邦党人及新闻界的势力,立法通过《外国人法》和《反煽动法》,把反对联邦政府政策的不同意见作为煽动性诽谤予以刑事惩罚。《反煽动法》规定:任何人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的虚假、诽谤性和恶意的言论,都应处2 000美元以下的惩罚和2年以下的监禁;运用言论蔑视、丑化总统和国会,或煽动美国人民对总统和国会的仇恨,均为煽动骚乱[8]。1800年,共和党人杰斐逊当选为第三任美国总统,1801年,这两部法律失效。此后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国会一直没有就惩罚言论立法。1918年的《反间谍法》是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背景下制定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争结束后,美国政府根据1917年制定的《反间谍法》指控报纸、杂志、书籍发表反战言论的诉讼达1 900件。1918年的《反间谍法》于1920年取消。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宣布,批评政府的行为在美国不是犯罪。

(三)中国的法律规范

我国与煽动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条[9]:

其一,煽动分裂国家罪。本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如公开发表文字,宣传西藏不是中国的领土,而是独立的国家,并号召人们为实现西藏的独立而行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也可以是普通的公民;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意图通过煽动,使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不需要因煽动使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罪是针对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虽然行为人可能不亲自去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但是行为人通过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他人去实施,实际上是颠覆国家政权的教唆行为,侵害了我国的政权稳固和社会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当众演讲,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宣扬推翻现行制度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的煽动,把别人煽动起来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0]

其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本罪是针对用各种蛊惑人心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民族的团结。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分裂,正是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关系的破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视、民族歧视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和歧视为目的,利用各民族的来源、历史和风俗习惯的不同,煽动民族之间的相互敌对、仇恨,损害民族平等地位、使民族之间相互排斥等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四,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本罪是针对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实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法律秩序。如果行为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必然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试图使群众使用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如果不是鼓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暴力抗拒”是指以杀害、伤害执法人员或者进行物质破坏等暴力手段。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故意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五,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本罪针对的是以语言、文字等形式,鼓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分兵员管理秩序。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防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军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通过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离队后逾期不归队、逃避兵役义务等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被煽动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对其危害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行政法规做出了一系列禁止以言论煽动危害国家的规定。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电台、电视台禁播内容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等项条款。《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利用出版物或者其他新闻传播媒介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违禁内容,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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