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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与规范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目的论汉斯·弗米尔是德国杰出的语言学家和翻译理论家,是翻译目的论的创始人之一,也是翻译学的领军人物。鉴于上述原因,本章将专门赏析《目的与翻译委托》一文,并对翻译目的做进一步的探讨。在证明翻译是有目的的行为和翻译目的与委托之间的关系这一观点时,弗米尔使用了多种技巧,展现了他宏大的视野。

第五章 目的论

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1930—2010)是德国杰出的语言学家和翻译理论家,是翻译目的论的创始人之一,也是翻译学的领军人物。他视野开阔,思维严谨,理论创新,给翻译界带来了新的范式和创新理念。他一生著述颇丰,主要有《翻译理论论文集》(1983)、《普通翻译理论原理》(1984)、《目的与翻译委托》(1989)、《翻译目的理论:正论与反论》(1996)等。弗米尔的学术成就与卓越的审美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他的著作也很好地体现了他高超的审美能力。研读他的著作不仅可以帮助读者对他探讨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也是一般读者提高自己审美能力的一次绝佳机会。《目的与翻译委托》是弗米尔阐述目的论的主要文献之一,目的对翻译过程和译作最后的形成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鉴于上述原因,本章将专门赏析《目的与翻译委托》一文,并对翻译目的做进一步的探讨。

弗米尔目的论的主要观点是任何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所以翻译行为也是有目的的。具体什么目的取决于目标语文化,因此在目的原则下具体的目的各异,但它们都是目的,体现的是目的原则。无数众多的目的之一是忠实于原作,即使如此,这个目的也是源于目标语文化,而非原作。弗米尔在有关目的论的代表性论文《目的与翻译委托》中对翻译目的与原文和目标语文化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阐述,对反对目的论的一些观点进行了严谨和丝丝入扣的反驳,并对翻译目的与委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证明翻译目的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本章有两个重要内容:用时空观对《目的与翻译委托》宏大的视野和清晰的逻辑进行赏析,然后针对文中存在的不足就翻译目的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第一节 《目的与翻译委托》赏析

弗米尔在《目的与翻译委托》一文中的主要观点是任何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所以翻译也是有目的的。这就是“目的原则”。目的原则中的目的是一个概念,而体现这个概念的表征,则取决于具体语境,可以千变万化。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翻译目的由目标语文化所决定,而忠实于原文只是无限个可能性中的一个而已。这意味着即使翻译目的是忠实于原文,这个目的也不是为了忠实于原文而忠实于原文,而是目标语文化需要忠实于原文的译本。而且,这种忠实于原文的目的可能性与其他众多目的的可能性相比所占的比重也是微乎其微的。翻译目的在委托书中或明确提出或可以根据语境推论出来。为了更好地实现翻译目的,达到目标语文化期望的翻译效果,委托书应该明示翻译目的。即使翻译的目的最终没能实现,也不能否认翻译是有目的的行为。

在证明翻译是有目的的行为和翻译目的与委托之间的关系这一观点时,弗米尔使用了多种技巧,展现了他宏大的视野。《目的与翻译委托》围绕翻译目的这个中心问题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系统的、立体的、协调的和包容的立体网络,是学术研究的典范之作,值得认真研读和借鉴。

弗米尔对探讨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论证视角多元,逻辑清晰,有很强的说服力,使读者感悟颇多,是人文社科专业论文写作的典范。弗米尔的论证使用的技巧种类很多,而且常常综合使用几种技巧,达到清晰阐述问题的目的。在文中出现的技巧有从部分到整体或从整体到部分、系统化、概念化、模糊概念、概念与表征的辨析、界定重要术语、使用悖论等。为什么事物的意义都产生于该事物及其相关事物的关系之中?弗米尔正是通过厘清一个问题和相关事物错综复杂的关系,使读者对这一问题有了全面而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范畴与范畴—概念

例1

The skopos theory is part of a theory of translational action□Any form of translational action,including therefore translation itself,may be conceived as an action,as the name implies.[1]

目的论是翻译行为理论的一部分……任何形式的翻译行为,包括翻译本身,都可以被看作行为,英语翻译(translation)动词名词化的形式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任何概念都有其从属的范畴,而且还不止一个,它们还有层次之分。翻译的任何形式都属于翻译行为,而任何翻译行为又都属于行为。因此,翻译从属的第一个范畴层次是翻译行为,第二个范畴层次是行为。就层次而言,行为作为一个范畴要高于翻译行为。从属于同一个范畴的概念有差异也有共性。正是它们之间的共性使它们归属于同一个范畴。行为属于实践范畴,而实践是有目的的,因此行为是有目的的,翻译行为也是有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翻译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弗米尔通过把读者引入更为熟悉的行为范畴使他们意识到概念具有的相同的属性,进而使读者更容易接受他的观点,即翻译行为是有目的的。

例2

Any action has an aim,apurpose.(This is part of the very definition of an action.)The word skopos,then,is a technical term for the aim or purpose of a translation.[2]

弗米尔的阐述十分灵活和全面,从概念到范畴或从范畴到概念,从翻译是行为,再到任何行为都有目标和目的,因为目的是行为的本质所在。由于翻译是行为,所以翻译是有目的的,“skopos”特指翻译行为的目标或者目的。

二、概念与表征

What the skopos states is that one must translate,consciously and consistently,in accordance with some principle respecting the target text.The theory does not state what the principle is:this must be decided separately in each specific case□The skopos theory merely states that the translator should be aware that some goal exists,and that any given goal is only one among many possible ones.[3]

目的论强调翻译必须遵从与目标语文本相关联的原则,但该理论并未确定这个原则是什么,究竟需要遵循哪个原则,取决于具体的语境。目的论只是明示译者应该意识到翻译应该有一个确定的目标,而这个目标是什么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这个目标只是有可能成为那个特定目标的众多目标中的一个而已。从特定的原则或目标到任何的原则或目标都暗示,无论特定的原则或特定的目标是什么,它们都不过是众多原则或目标中的一个而已。这种阐述体现的是概念与表征的区别。任何事物的概念体现的都是事物的本质,有抽象性和唯一性属性。任何具体的事物都是其概念的表征。相对于概念而言,表征不具有唯一性特点,任何概念都有无限多潜在的表征。就人们惯常对翻译目的的理解而言,翻译目的只有一个,它是唯一的,而且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忠实于原文,越忠实越好。通过对概念与表征进行区分,人们意识到,翻译是有目的的,但具体翻译行为的目的则是由具体的语境所决定的。弗米尔对原则和目标的概念及其表征的区别,不仅使读者相信翻译的目的不限于忠实于原文,而且事实上增强了读者区分概念与表征的意识,从而提高了读者的审美能力,有助于使他们的思维变得清晰和符合逻辑。

三、使用悖论

In text linguistics and literary theory a distinction is often made between text as potential and text as realization.If the skopos theory maintains that every text has a given goal,function or intention,and also an assumed set of addressees,objection(2)can be understood as claiming that this applies to text as realization;for a text is also potential in the “supersummative”sense(Paepeke 1979:97),in that it can be used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with different addressees and different functions.Agreed;but when a text is actually composed,this is nevertheless done with respect to an assumed function(or a small set of functions)etc.The skopos theory does not deny that the same text might be used later(also)in ways that had not been foreseen originally.It is well known that a translatumis a text“in its own right”(Holz-M-ntt-ri et al.1986:5),with its own potential of use:apoint overlooked by Wilss(1988:48).For this reason not even potential texts can be set up with no particular goal or addressee—at least not in any adequate,practical or significant way.[4]

反方的观点是任何文学文本的解读都是开放的,有无限多的可能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读者,一个文本会有不同的功能。但特定的目的只能实现一种可能,因此影响了对其无限多可能性的挖掘。然而,开放的就是封闭的,封闭的就是开放的,即无论一个文学文本的解读有多少种可能性,无论翻译是出于什么目的,根据它翻译出来的译本势必排除了许多其他的可能性。即使翻译只有一个恒定的目的,即使根据它产生的译作也只能有一个,即使有这样的译本存在,一旦文本形成,就像对原文本的解读一样,对它的解读也有许多潜在的可能性。只是这个译本与根据不同翻译目的产生的多个译本之和相比,所蕴含的解读空间小而已。

反对者在批评目的论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使目的不会随着语境发生变化,也不能否认行为是有目的的,唯一的区别是目的是永恒不变的还是会随着语境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目的究竟只有一个还是有无限多的可能。他们更是没有意识到,如果期望文学文本有更多的解读,那么正是不同的目的使得更多的解读成为可能。而且,任何一个文本首先也是特定目的的体现,并可以被不同的读者在不同的语境下赋予不同的功能,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时它的翻译也完全可以有不同的目的,并因此产生不同的译文。虽然一个译文只遵循一个特定的目的,但这并未影响它有不同的解读。这种“开放的就是封闭的,封闭的就是开放的”的悖论式辩论,充分体现了文本的产生和被利用的本质特征。文本是按照一定的目的完成的,有明显的封闭性,但文本一旦完成,便即刻获得了开放性的特点。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目的和语境挖掘文本的内涵。这充分体现了本体论与实践论的关系。本体是一个具体的存在,但实践者如何认识或利用本体,则有着无限多的可能性,而任何一个具体的可能性最终产生的结果,又隐含着无限多的可能性,如此循环往复。

四、系统化

例1

Every work of art establishes its meaning aesthetically[□]The aesthetic can of course serve many different functions,but it may also be itself the function of the work of art.[5]

任何一件艺术品都有其美学意义。……它的美学意义当然可以有不同的功能,但它本身也可以是艺术品的功能。美学意义连接着艺术品和美学意义的功能。美学意义本身就是艺术品的一个功能,同时它还可以有自己的功能,由此形成一个以艺术品为“在场的”、以艺术品的功能——美学意义和它的功能为“不在场的”的系统。因此不能只承认美学意义有其功能,而无视美学意义本身就是艺术品的功能这一事实。由艺术品辐射出它的功能——美学意义,而美学意义又是一个系统,这使得人们对艺术品的美学价值有了一个全面、立体的认识。

例2

□the following considerations are not only intended to be valid for complete actions,such as whole texts,but also apply as far as possible to segments of actions,parts of a text.The skopos concept can also be used with respect to segments for a translatum,where this appears reasonable or necessary.This allows us to state that an action,and hence a text,need not be considered an indivisible whole.Sub-skopos are discussed below□[6]

任何行为都可以再进一步分解为行为部分,一部译作同样也可以细分为不同的部分。不仅仅一个大的行为是有目的的,组成这个大的行为的小的行为部分也是有目的的。同样,一部译作和译作的不同部分也都有目的。弗米尔为行为建立了行为系统,也就为目的建立了目的系统。弗米尔认为译者不仅对整个文本有一个翻译目的,对组成文本的部分也可以有部分文本的翻译目的。这样整个文本的翻译目的可以占主导地位,文本组成部分的目的可以构成次级目的,而且可以是不止一个次级目的。显而易见,弗米尔把不同的目的看作一个目的系统,它们处于系统中的不同层次,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处于上级的占主导地位,次级目的则在服从主导目的的同时有更为具体的特征,而且允许与占主导地位的目的有部分的不一致。这种系统化把整体与部分、层次与等级的关系很好地体现出来,解释了翻译实践中目的的多元性和翻译的灵活性。

但弗米尔对目的的阐述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他对翻译主体间性中目的的复杂性未有涉及。任何翻译利益相关方都有自己的目的,其中也包括译者自己的翻译目的,而它们未必总是一致的,冲突时有发生。如何整合这些目的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译者在平衡翻译目的中的决定作用。

例3

The notion of skopos can in fact be applied in three ways,and thus have three senses:it may refer to

(a)the translation process,and hence the goal of this process;

(b)the translation result,and hence the function of the translatum;

(c)the translation mode,and hence the intention of this mode.[7]

根据弗米尔对目的的阐释,按照其功能,翻译目的可以有不同的应用。弗米尔把翻译目的分成了三种,它们事实上可以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处于上层的是总的目的,其次级概念则是目标、功能和意图。对目的的细化有助于读者整体认识目的,也形成了弗米尔印证翻译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的观点。

目标、功能和意图都与目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与目的的关系也千差万别,并非都是目的的子系统。事实上,根据翻译行为发生的物理时间顺序,它们分别对应着翻译过程、翻译结果和翻译行为实施的方式。翻译的过程受到翻译目的的控制,对译文预设的功能影响着翻译目的,翻译的方式又受到翻译目的的制约。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预设的译文功能影响着翻译目的,在整个翻译过程中,翻译目的通过翻译手段来实现。但这种划分也有不足之处,他把目的、决定目的的因素和实施目的的手段这三个不同范畴的概念统筹在目的范畴之下,很容易使读者产生困惑。

五、描写与规范

If we now turn this argument around we can postulate a priori that translation—because it is an action—always presupposes a skopos and is directed by a skopos.It follows that every translation commission should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contain a statement of skopos in order to be carried out at all.[8]

翻译的前提是有一个翻译的目的,它是翻译行为的指挥棒。为了更好地实现目的,每个翻译委托书都应该明示或暗示目的。弗米尔通过描述任何翻译行为都有目的,并且以目的为依归的事实,引出对翻译委托书中目的部分的规范性要求,把描述与规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翻译行为是有目的的,这是事实,但委托书如果把目的作为一项条款明示或暗示出来,则会有利于目的的实现,由此把目的与如何更好地实现目的有机地结合起来。

六、目的的潜在性

Objection(1)maintains that not all actions have an aim:some have“no aim”.This is claimed to be the case with literary texts,or at least some of them.Unlike other texts,then,such texts are claimed to be“aimless”.In fact,the argument is that in certain cases no aimexists,not merely that one might not be able explicitly to state an aim—the latter situation is sometimes inevitable,owing to human imperfection,but it is irrelevant here.As mentioned above,the point is that an aim must be at least potentially specifiable.[9]

反对意见第一条认为,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有目的,有些就没有目的,文学作品就被认为没有目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是没有目的的,这并不仅仅是因为能力有限没能清晰地把目的表达出来。但这一点与行为是有目的的没有相关性。正如上文所说,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深究,目的即使没有明示也是可以被说清楚的。

弗米尔在阐述自己对反对意见的态度时措辞严谨:“This is claimed to be the case with literary texts,or at least some of them.Unlike other texts,then,such texts are claimed to be ‘aimless’.”其中两处用到“be claimed to”的表达方式,意味着这只是反对者的一家之言而已,并不能证明他们所说的就是事实。

在批驳反对意见时,弗米尔首先明确地表示,因为能力有限没有清晰地把目的表达出来与此争论无关。目的表达不清属于能力范畴,本身并不能证明行为是没有目的的。不可以把行为有没有目的与行为目的的表达是否清晰混为一谈,因为即使目的没有表达清楚,也不影响目的的存在及目的对其他行为的影响。

接着作者暗示的一条建议是建设性的:发现一个行为目的的好办法就是发掘它的存在。这为目的的发现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而这个空间的大小取决于审美主体的审美能力。作者在文中就明示或者暗示了很多挖掘的方法,如分析研究委托方提供的目标读者、根据译本出版社的性质判断目标读者、扩大目标读者群等。翻译的目的由目标语读者所决定,发现目标语读者和分析他们的需求、认知语境和阅读目的等,都有助于发现翻译的目的,因为因果关系是行为的最高准则之一。行为目的没有明示时,行为的最高准则可以帮助审美主体分析、综合、判断和抉择。当然,挖掘行为目的是个耗时的过程,因此作者认为应该明示目的。

七、包容性

It is true that in many cases a text-producer,and hence also a translator,is not thinking of a specific addressee(as in the sense of:John Smith)or set of addressees(in the sense of:the members of the social democrat party).In other cases,however,the addressee(s)may indeed be precisely specified.Ultimately even a communication “to the world”has a set of addressees.As long as one believes that one is expressing oneself in a “comprehensible”way,and as long as one assumes,albeit unconsciously,that people have widely varying levels of intelligence and education,then one must in fact be orienting oneself towards a certain restricted group of addressees;not necessarily consciously—but unconsciously.One surely often uses one’s own(selfevaluated)level as an implicit criterion[the addressees are(almost)as intelligent as one is oneself□].Recall also the discussions about the best way of formulating news items for radio and television,so that as many recipients as possible will understand.

The problem,then,is not that there is no set of addressees,but that it is an indeterminate,fuzzy set.But it certainly exists,vague in outline but clearly present.[10]

任何人,只要相信自己的表达是可以理解的,也认为(即使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人的智力和受教育水平是有差异的,那么作者和译者的表达一定有目标受众。只是有的目标受众群定位具体、特别,因此人数也就相应地少,甚至可以具体到某个人;而有的目标受众群则不那么具体、特别,如收音机和电视的受众是越多越好,因此目标受众人数也就相应地多,甚至可以是世界范围内懂得被使用语言的受众群。因此,问题不是有没有读者群,而是读者群是不确定的,边界不清的,但读者群是确实存在的。

概念组成范畴,范畴又可以变成概念而从属于另一个范畴,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但有时在具体的情况下,概念和范畴之间复杂的关系并未形成,如有的译作并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读者群,只是有笼统大概的读者。事实上,译者在翻译之前应该决定译作的读者定位,比如读者可以分为专业读者和非专业读者,非专业读者可以继续分为少年读者和成人读者。读者定位越准,翻译目的应该越明析,阅读效果则越佳。但译作的读者定位大多十分模糊,不少译作的读者是所有的目标语读者,而不是更为明确的目标读者。即使没有明示特定的读者群,也不能证明译作没有读者群,只是意味着这个读者群是一个庞大的读者群,所有的目标语读者都是目标读者,即只有概念,而没有细分出概念所属的范畴,同时概念也没有变成范畴,继续划分出不同的概念。但是无论读者群是大还是小,也不管读者群是否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译者都有目标读者群,继而是有翻译目的的。无论译者是否意识到这一点,译者翻译时都会自然而然地使用读者能够理解的语言。

一般人的思路是只要目标读者群不够具体,就是没有目标读者群,因此也就没有行为目的。就这个问题,他们的思路是有目标读者还是没有目标读者的问题,而弗米尔的视野要大得多,思路也更为立体和灵活。弗米尔从目标读者群的大小、目标读者群界限的清晰与否、作者和译者对目标读者群的意识和无意识等维度,论证了目标读者群的存在。无论目标读者群是大还是小,无论目标读者群界限清晰与否,无论作者和译者对目标读者群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的,这些都意味着目标读者群的存在。弗米尔如此论证的目的,就是证明翻译是有目的的行为。

针对任何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观点,有些人会说有的行为就是没有目的的,甚至自己就有过这样的行为。但这并不能影响他们的行为是有目的的事实。他们否认自己的行为有目的,是因为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有目的的,他们做出这样或者那样的选择,本身就意味着他们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因为选择是由目的所决定的。

确定翻译目标读者的方法很多,明示具体的读者群只是众多的方法之一,而且是最为直接和简单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明确具体读者群的办法,其中出版商本身的定位和这个出版商出版物的目标读者等,都可以为译者提供明确的翻译目的方面的线索。

八、多元化

It might be said that the postulate of“fidelity”to the source text requires that,e.g.a new item should be translated“as it was in the original”.But this too is agoal in itself.Indeed,it is by definition probably the goal that most literary translators traditionally set themselves(On the ambiguity of the notion“fidelity”,see Vermeer 1983:89~130).

It is sometimes even claimed that the very duty of a translator forbids him from doing anything else than stick to the source text;whether anyone might eventually be able to do anything with the translation or not is not the translator’s business.The present theory of translational action has a much wider conception of the translator’s task,including matters of ethics and the translator’s accountability.[11]

忠实原则要求把有异国情调的词通过直译翻译到目标语中。但这样的翻译本身就是一种目标或目的,这正是传统的文学翻译者给自己制订的目标。但这种目的没有充分考虑到读者的利益,而目的论赋予译者的任务更多内涵,译者任务还涉及职业道德和责任

传统的忠实原则强调忠实于原作,没有考虑目标语读者阅读译文的目的。而目的论赋予“忠实”更丰富的内涵。译者既然从读者身上获得经济利益,那么职业道德就要求译者更好地服务于读者,因此考虑读者的需求是必须的。译者不仅需要考虑原作和作者,还需要考虑委托人、出版商、目标语读者等与翻译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翻译主体的利益,这是译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译者对作者的责任应该更多地体现在把作品介绍给更多的读者,而不是制造脱离语境地忠实于原文的译文,除非这是读者的需求。根据目的论,译者的任务更为繁重,由原来单纯地忠实于原文和作者转变为忠实于更多的翻译主体,而且还必须平衡众多翻译主体和原作、译作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平衡是很难把握的。

九、界定术语

One translates as a result of either one’s own initiative or someone’s else’s:in both cases,that is,one acts in accordance with a“commission”(Auftrag).

Let us define a commission as the instruction, given by oneself or by someone else,to carry out a given action—here:to translate.[12]

弗米尔在文中对关键的术语进行了界定。“委托”被界定为“完成特定行为的指令,这个指令既可以由当事人下达,也可以由他人下达”。对术语的界定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征。虽然词的意思是词典给定的,但人们在使用特定的词语时,常常赋予它们丰富的含义,而这些含义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个性特征,特别是在学术论文中。这些具有个性的含义体现了作者对老问题的新认识,如果不进行界定则会影响读者对文本进行准确的解读。弗米尔在文中就对翻译目的、译者的任务进行了重新界定,而这些界定与传统翻译理论有很大的不同。这些界定使读者对这些习以为常的术语有了新认识,也使他们更准确地理解弗米尔的观点。

十、澄清表达方式

Let us clarify the imprecise expression of actions “having”an aim.It is more accurate to speak of an aim being attributedto an action,an author believingthat he is writing to a given purpose,a reader believingthat an author has so written.[13]

诚然,任何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这意味着,由于目的是由当下的行为者决定的,而不是行为本身,因此,当同一种行为由不同的行为者进行时,他们可以赋予这个相同行为各自不同的目的。作者坚信他的写作是有明确目的的,而且读者也相信作者是有特定目的的。这就意味着,其他作者写作时也有特定的目的。但“行为是有目的的”这种表达本身可能会给不善思考的读者一种错觉,即行为的目的是客观的,是与人无关的,因此是单一的和固定不变的。弗米尔通过精确的表达对“行为的目的”进行了澄清。

“准确地讲,行为目的是人赋予的。”对目的的再界定很重要,为目的的多元化打开了空间,为作者观点的顺利展开进行了重要的铺垫。在议论文中对术语的界定十分关键,语言表达的简洁为其理解的多元化打开了空间。另外,虽然文字的意义在词典上有明确的描述,但具体表达方式的含义是人赋予的,而不同的人会赋予同一个术语不同的内涵。正像目的也被作者赋予了不同的内涵一样。对反对目的论的人来讲,目的只能有一个,而且是客观的、固定不变的,而这正是弗米尔竭力反对的观点。

十一、类 比

As regards the translator himself:experts are called upon in a given situation because they are needed and because they are regarded as experts.It is usually assumed,reasonably enough,that such people“know what it’s all about”;they are thus consulted and their views listened to.Being experts,they are trusted to know more about their particular field than outsiders.In some circumstances one may debate with them over the best way of proceeding,until a consensus is reached,or occasionally one may also consult other experts or consider further alternative ways of reaching agiven goal.An expert must be able to say—and this implies both knowledge and a duty to use it—what is what.His voice must therefore be respected,he must be“given a say”.The translator is such an expert.It is thus up to him to decide,for instance,what role a source text plays in his translational action.The decisive factor here is the purpose,the skopos,of the communication in a given situation.(cf.Nord 1988:9)[14]

弗米尔首先陈述了专家的重要性,因为他们是行家里手。他们具有专业知识,是门外汉咨询和尊敬的对象。弗米尔的目的就是告诉读者,译者就是翻译领域的专家,应该被赋予很高的地位,他们的意见必须得到尊重,他们同时也必须具有应有的专业知识,并履行专家的义务。就实现行为目的而言,译者有很大的发言权。译者应该决定原文在翻译行为中发挥什么作用,但影响译者抉择的决定性因素是目的,即特定语境中交际的翻译目的。这正是弗米尔强调译者是专家的主要原因,翻译目的不是文本内在的,而是作为专家的译者根据具体的语境判断出来的。因此,翻译是有目的的,但具体目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十二、合理使用括号

(Clearly,it is possible that the performer of an action,aperson affected by it,and an observer,may all have different concepts of the aim of the action.It is also importan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action,action chain and action element(cf.Vermeer 1986).)[15]

紧接着上文对“任何行为都是有目的的”的澄清,弗米尔在括号中明确提出,行为的实施者、行为的接受者和行为的观察者等都有可能对行为目的有不同的理解。或者针对同一个行为,他们会有各自的目的,同时需要区分行为、行为链和次级行为要素。括号中的内容扩大了读者的思维空间,这有助于读者对目的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充分的理解,但由于这些都不是弗米尔在本论文中的主线,把它们置于括号内并没有影响读者把注意力聚焦在目的是人赋予行为的和行为者根据具体的语境决定行为目的的主要观点上。

但遗憾的是,作者没有提及翻译主体在翻译目的方面可能存在的复杂关系。事实上,不同的翻译主体都会赋予翻译行为特定的翻译目的。这些目的有的是相互重合的,而有的则是互不相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作为翻译行为中心的译者则需要在其中进行调和,做出相应的抉择。译者需要决定哪个目的应该是主导目的,哪个目的是次要目的,可以在哪个层面加以体现,哪个目的是可以忽略不计的,等等。忽略不同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的复杂性使得对翻译目的的研究不够深入,因而无法很好地解释翻译实践中不同翻译目的对翻译策略和方法的选择的影响,也不能很好地解释译作中各种翻译策略和方法的杂糅。

《目的与翻译委托》一文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译者是翻译行业的专家,是译者根据目标语文化而决定翻译目的。这个观点忽略了翻译主体间性中译者的诗学、个性特征等对译文的产生造成的有意或无意的影响。

整体来讲,弗米尔在目的论中清晰地阐明了翻译目的与目标语文化、原文本和译文的关系。目标语文化决定翻译目的,是翻译目的决定译者如何翻译原文,而忠实于原文只是众多目的中的一个而已,由此回答了为什么有那么多不忠实的译文,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忠实的标准与翻译实践“两层皮”的问题。但弗米尔对目的的划分还不够全面。既然是目的论,理所当然应是一个普适理论,应该全面地阐述何谓目的、目的的种类,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行为主体的关系和行为主体之间如何平衡不同行为目的的关系等问题。因此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讲,弗米尔建立的目的论还不够深入全面,与翻译实践还有较大的距离,因此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第二节 翻译目的再探讨

在翻译研究中,用来分析翻译实践和翻译理论研究的概念很多,可以把它们称为翻译研究因子,如翻译主体、翻译客体、翻译目的、翻译策略、原文、译文等,这些因子可以有各自的因子系统和次因子系统,由此形成多元系统。但对这些因子系统之间、因子系统中的次级因子之间的互动关系缺乏广泛深入的研究,因此对因子之间关系的研究只局限于较小的系统,未能形成大视野的立体网络,因而对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的解释力不足。对翻译目的的研究就存在许多概念、范畴及其表征混淆的问题。

当今西方译学在所谓的文化转向后,译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翻译作为两种语言文字转换媒介的层面转移到了翻译行为所处的译入语语境以及相关的诸多制约因素上了”(谢天振,2008:FW3),翻译中对语言本身的关注却越来越少,甚至有的学者明确指出:“我相信翻译受到很多限制,而其中语言的因素毫无疑问是最不重要的。”(Lefevere,1992:xiv)但也应看出,翻译的文化学研究在给翻译带来众多研究视角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翻译研究的实质——混淆了翻译的文本目的与非文本目的(曹明伦,2007:149)。曹明伦指出:“文化目的、政治目的、经济目的或别的什么目的是翻译活动发起人的目的,不是翻译行为实施者(translator)的目的。后者的目的是文本目的,即让不懂原文的读者通过译文知道、了解甚至欣赏原文的思想内容及其文体风格。”(ibid:150—151)因此,重谈翻译的目的也就是重新回到翻译的文本目的,回到翻译的语言文本特性。[16]

从上述引言中可以发现,对因子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目的因子在概念、范畴和层次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翻译研究中的“文化转向”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译文文本语言层面的研究,只是传统翻译理论的重点局限在语言范畴,而对形成这样或那样文本的原因未有涉及,因而阶段性的研究客体更多地聚焦在文化领域而已。仅仅因为阶段性焦点的转移就得出翻译中语言层面不被重视的结论,是缺乏对翻译实践和翻译理论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具体表现。随着系统的扩大和复杂化,各个层次的研究因子在系统中所占的比重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这并不能影响它们在系统中的重要性。

另外,魏建刚对Lefevere的观点在理解上存在范畴和层次的混淆问题。“我相信翻译受到很多限制,而其中语言的因素毫无疑问是最不重要的。”这句话不可以脱离语境而被理解为在翻译中语言因素最不重要,而是在限制翻译的诸多因素中语言因素是最不重要的。语言因素对翻译的影响是单纯和客观的,它只是语言对等或不对等的问题,而这种对等与不对等是由源语与目标语之间的异同造成的。与语言因素相对应的是非语言因素,它们对翻译的影响则复杂得多。首先,非语言因素是一个很复杂的范畴,包括文化的客观因素和翻译主体的因素,而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翻译主体也是一个巨系统,它包括参与翻译过程的一系列主体,从原作的作者到委托人、赞助人、出版商、译者、读者、翻译评论者等。文化本身的复杂性和翻译主体的多元性为翻译行为的最终结果增添了许多变数,这也是同一部原作的译作不同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原作的语言因素对同一部原作的不同译作之间的差异的影响要小得多。在很大程度上,是诸多的非语言因素决定如何翻译,直接影响到原文与译文之间的对等和不对等。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翻译目的。

无论行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们都受到目的的支配,区别只是有的目的占主导地位,而有的目的则被遮蔽。一般来说,审美能力强的人能够意识到的目的层次相对多一些,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也有被遮蔽目的左右的事实。审美能力不够强的人意识到的目的层次少,但这也并不影响其行为分别受到明确目的和被遮蔽目的制约的事实。区别在于,审美能力强的人的目的总量远远大于审美能力低的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够站在一定的高度统筹不同层次的目的,做出的选择也能够尽量多地满足不同的目的,达到提高行为效果并扩大效果受益面的目的。而审美能力低的人视野狭窄,选择范围比较小,做出的选择又过于主观,而且往往聚焦于某个特定的目的而不及其余,其效果就大打折扣。

诚然,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目的的多元性,但是对这些目的之间关系的认识却很混乱。翻译目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原则上讲,翻译主体各自参与翻译过程时都把自己的翻译目的融入其中。而他们的翻译目的属于概念范畴,这些概念的表征千变万化,而忠实于原文这个目的只是众多翻译目的中的一个而已,而且这个目的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的影响,即译者最终的翻译目的只是众多翻译目的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对目的复杂性的认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他们没有把翻译目的看作一个复杂的系统;第二,他们把译者的翻译目的想当然地等同于翻译目的本身,混淆了翻译目的概念和它的表征;第三,他们认为翻译目的是恒定不变的;第四,他们把不同的翻译目的割裂开来。其中,第三个错误是第二个错误的原因,第四个错误是第一个错误的原因。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一定要在不同翻译目的之间建立联系,并且要分清它们之间的层次和因果关系。只有这样,翻译理论家才能建立系统化的翻译目的,更好地指导翻译实践,使译者在进行翻译实践时根据具体的语境充分考虑相关的翻译目的,并使最终的译作服务于不同的翻译目的,取得更好的翻译效果。

一、目的系统

造成传统理论中翻译目的单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把认识审美客体本身当作实践的目的,因此在研究目的之前有必要概述一下本体与实践的关系。

(一)本体与实践

目的属于实践范畴,而物质则属于本体范畴。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知识、技能等实践要素的基础上展开的,这些知识和技能都是物质。除了存在这个事实之外,物质还与实践发生联系,由实践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加以利用。物质的存在价值体现于被实践者所利用。实践者如何利用物质由实践的目的所决定,而实践的目的则视具体语境而定。对物质本体的研究可以是目的,研究物质的使用也是目的,使用物质同样是目的,而且是一个巨大的范畴。把这些目的系统化后会发现这是一个目的系统,而这个目的系统中不同目的形成一个目的关系网,即研究物质本体的目的是研究如何使用物质,而研究如何使用物质的目的就是使用物质。因此,使用物质的目的是这三个目的中处于最高层次的目的,简而言之,研究物质本体的终极目的就是对其加以利用。因此,把目的简单化和绝对化不仅违背事实,更为糟糕的是,使审美主体的思维发生混乱,并因此对实践的结果和效果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多元目的系统

目的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处于不同层次的目的都可以称为目的。一般情况下,无论哪个层次的目的都可以被叫作目的,但若从理论的高度加以区分,根据在目的系统中所处位置的层次,目的可以进一步分成目的、目标和用意。它们相互关联,属于同一性质的不同范畴。目的相对抽象,是行为活动普遍性的、统一性的、终极性的宗旨或方针。目标则相对具体,是某种行为活动的特殊性的、个别化的、阶段性的追求。每个隶属于目的的具体行为活动目标的实现都有利于目的的实现,目的内涵的精神是贯穿于各个具体目标之中的。用意则属于具体行为活动中的某个低层次的行为目的。用英语来区分的话,目的是“goal”,目标是“objective”,意图是“intention”。

目的系统由目标组成,目标系统由意图组成,而意图本身也可以再细分下去形成意图系统。目的、目标和意图的三层关系组成了目的系统。但由于即使是意图系统也会不断细分下去,因此,某个特定的目的系统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本系统外的一个更大的目的系统而言,它只是一个目标系统,相应地,其目标系统降为意图系统,而原来的意图系统则相应降为次一级的意图系统。因此,无论是目的系统、目标系统还是意图系统,它们都是相对的概念,但无论它们的名字叫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目的系统。

相对而言,这些具体的意图与终极目的和目标的关系分别是间接和直接的关系。终极目的相对于下级因素而言就是概念,而其下级成分就是表征,表征相对于其下级成分而言就是概念。因此,下级都是上级概念在具体语境下的表征,同一概念下的表征关系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与上一级的关系则是概念与范畴的关系。这正是元认知领域的概念在具体实践范畴的应用。

比方说,就一个人而言,他一生的终极目的就处于目的系统的顶端,他的人生与此终极目的相关的每个行为则有各自的目标,为了实现具体目标而采取的具体行为又有特定的意图。作为个体,具体的意图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产生相应的行为结果,即使与终极目的相违背,也只是形式上的或者是不得已的,整体上来讲,意图的总和还是朝向终极目的的。

就一个具体实践活动而言,可以把整个实践活动的目的看作终极目的,把组成这个活动的实践行为的目的看作目标,把再次级的行为目的看作意图。当然意图还可以再细分下去。

处于同一层次的一般不止一个目的、目标和意图。就一个整体的系统而言,每个层次都是完整的,但就特定的行为目的系统而言,抽象的目的系统中总有一些处在不同层次的目的、目标和意图是缺席的。处在同一层次的目的、目标和意图有所不同,它们之间有多种关系。有可能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不能否定的是,它们都共同服务于终极目的。另外,处在同一层次的目的、目标和意图在系统中的重要程度可能会有差异。它们的重要性有的是恒定不变的,有的可能是动态变化的。

任何一个特定的实践活动都会涉及不同的人和事。无论人是作为主体还是被客体化,他们各自的目的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他们各自的目的也都是独立的目的系统。他们的目的系统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有的比较复杂,有的比较单纯。当他们以不同的形式共同参与一项实践活动时,他们的目的系统之间会产生联系。在实践过程中,他们的目的系统在不同的层面可能是一致的或是冲突的。解决冲突的方法应该是分清主次,以及在实践过程中的哪个阶段以谁的目的为主。这些矛盾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实践活动的结果和效果。

有时冲突无法解决,特别是在目的比较微观的层面的冲突,只能顾此失彼。因此,如果合作的行为主体高层次的目的有冲突而无法解决,合作就很难进行;但如果冲突发生在低层次,因为不影响大局,合作则很有可能。合作是需要代价的,但代价过大就失去了合作的意义和必要。

二、翻译目的系统

翻译目的是个多元系统。它不仅是一个抽象的多层次的翻译目的系统,就翻译实践而言,任何译作的形成都与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系统之间的互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一)多元翻译目的系统

翻译的目的是一个大的系统。处于最上层的是终极目的,即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民族的贡献,这个目的与世界有关。次一级的目的有多个,与民族有关,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科技的、语言的、文学的等。政治上的目的可以与国家主权和意识形态有关,经济上的目的与物质进步有关,文化上的目的与国民素质有关,科技上的目的与科技进步有关,语言上的目的与丰富语言表达力有关,文学上的目的与文学表现形式有关。它们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其他的所有目的都服务于政治目的,其中语言服务于其他所有的目的。它们还可以继续细分下去,如语言方面的目的可以细分为篇章、句子、词等。从目的的层次来看,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目的、目标和意图的关系。这个语言方面的目的系统服务于同层次的其他目的系统和更高级的目的。如果个别的意图和目标与总的目的有冲突,也不会影响总的目的的实现。因此,总的目的的实现也是一个程度问题。目标与意图的关系也是如此。

翻译的目的与翻译本身的关系或直接或间接。如有的翻译目的就是为目标语增添新的语言表达方式,如五四时期的翻译是为新兴的白话文增添表达方式,无论是词汇的还是语法的。有的翻译目的是为目标语文学增添新的表现形式。而有的翻译目的是满足读者精神上、知识上的需求,如出版商出版心灵鸡汤类读物和工具书等方面的译作,都是服务于这个目的。也有的是通过满足读者要求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作者、译者、出版商都可能抱有这种目的。有的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比较单纯,但更多的翻译主体有多个翻译目的,其中有的占主要地位,有的占次要位置。郭沫若的翻译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对于挣扎于生活与文学理想夹缝中的初期创造社同仁来说,生活的压力带给文学译界实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消极的因素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概而言之,虽有为生活所迫而进行的翻译活动,亦不免瑕疵,但并非有意为之,且为糊口的翻译多体现在译作的出版阶段,而非翻译过程之中;即使是以翻译糊口,也并不放任自流。这一点从郭沫若前期译作的出版遭遇便可以见出。如果纯粹是为了经济的目的,郭沫若大可以选择一些迎合文坛情趣的书稿,被拒的可能便会大为减少,事实却并非如此。郭沫若翻译的《少年维特之烦恼》等书虽风行一时,却是引导阅读潮流,而不是迎合潮流,郭沫若的翻译取向与新文学的主潮并不吻合,甚或有所背离。为生活而从事翻译,取材却坚持个人情趣,两者碰撞妥协的结果。[17]

除非译者衣食无忧,否则从事翻译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取经济利益,尤其是以翻译谋生的译者。这种情况就翻译而言是一种常态,其他的翻译主体如作者和出版商也概莫能外。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有其他更重要的翻译目的。像郭沫若这样的大文豪有自己的诗学和追求,与挣钱相比,他更看重的是个人的追求。

有的翻译目的与翻译结果是一致的,因此,无论这个成为结果的翻译目的是否会被作为主要的目的提出来,都不影响它会成为事实上的翻译结果。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是目的性越强,结果就越明显。例如,无论翻译主体的目的是什么,任何翻译作品事实上都会丰富目标语的语言和文化。但是当丰富目标语的语言和文化被当作首要目的时,其相应的翻译策略和方法势必会使得译作向原作靠拢,更加充满异国情调,使得丰富目标语语言文化的效果更为明显。

虽然任何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行为,目的依照具体语境而定,但必须明确的是,一个翻译任务是一个大的实践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它被分割成多个小的实践活动。因此,依据实践活动的大小,目的也被相应地分成了三种,第一种是整个翻译实践活动总的目的,第二种是组成大的实践活动的局部活动的目的,第三种是比较微观的目的,或曰意图。第一种在整个翻译实践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第二种在局部起主导作用,第三种属于个别现象。局部的翻译目的从属于整体的翻译目的,原则上讲,局部的翻译目的与整体的翻译目的是一致的,下级的目的服务于上级的目的。

如果局部的翻译目的与总的翻译目的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这也并不影响总的目的的实现。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根据具体语境,会出现整体目的与具体意图冲突的情况。强行保持所有层次的目的的高度一致首先是不可能实现的,再则,翻译是一个复杂的实践活动,翻译不仅受到翻译目的的影响,还要受到许多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例如,即使总的翻译目的是通过译文丰富目标语的语言和文化,当翻译是在两种差异较大的语言中进行时,如果不考虑读者的认知语境而采用异化翻译策略,读者的阅读成本会很大,结果可能是他们会放弃阅读译作,使得翻译从根本上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如果采取异化为主、归化为辅的翻译策略,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以归化为主、异化为辅,首先译作有了读者,这就为提高读者的文化认知水平奠定了基础,而正是这个基础使得选择异化为主的翻译策略的译作广为接受成为可能。因此,在总的翻译目的不变的前提下,某一种特定的翻译策略在整个翻译过程中占主导地位,但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下,次级翻译目的或曰目标或意图会偏离总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另一种翻译策略临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虽然在整个翻译过程中不同的翻译策略都有可能占主导地位,但从整体来说,其中一个特定的翻译策略总是译者首选的策略,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有个别例外而已。整个翻译过程是不同策略灵活使用的过程,但这并不影响最终的译文实现总的翻译目的。

翻译目的对翻译策略和方法的直接影响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庞德认为,源语与译语之间语言的对等并不是翻译的第一要义。原诗被看作一首等待重新创作的新诗。他从原诗中找出一切值得复制的优秀特点,翻译的目的就是突出这些特点,而对一些他认为不是很重要的成分进行删节或篡改,以达到引导读者获取原诗内在特质的目的。庞德在Literary Essays of Ezra Pound中对此进行了说明:“若论我翻译中是否使用了粗暴的手段(atrocities),我只能为自己辩护说,这些手段的运用大多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翻译目的,是与我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的初衷是一致的。……我未能如愿地提供《米·普里加夫人》对应的英文译文;我只不过为不熟悉意大利语的读者提供了一种工具,帮助他们把握原文的某些特质。”[18]

(二)翻译目的系统与翻译主体

翻译目的是个系统,不仅涉及各种规模层次的行为,还涉及多个翻译主体。由于主体各异,他们的翻译目的之间存在差异也是自然的。翻译目的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针对特定的翻译活动,不同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既有共性,也会有差异。这些目的间的差异有可能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也可能产生冲突。在后一种情况下,冲突方的话语权决定了哪个翻译主体的目的取得主导地位。主导地位是从整体来说的,话语权小的一方的目的可能会以非主导目的的形式在局部翻译行为中体现出来,也可能完全被忽视。事实上,即使不同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在某个层次上有冲突,译者都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帮助话语权小的翻译主体实现其翻译目的。因此,即使不同的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有冲突,也并不意味着话语权小的一方的翻译目的只能被弃之不顾,译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实现其目的。这不是实现与不实现的问题,而是尽量实现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翻译主体在话语权方面是相互平等的,也并不意味着各方的翻译目的是一致的。不论目标文化中的目标读者群有多大,也不论译者的目标群是否很明确,译者有目标读者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即使学习翻译的学生做翻译练习,也是有目标读者的(不是老师就是学生自己),否则翻译就失去了意义。随着译者翻译素养的提高,译者心中目标读者的意识也不断提高。目标读者可以是很大的读者群,比如普通读者,也可以是很小的读者群,比如某一行业的专家。但是,面对读者群的时候,译者完全无法满足他们所有的翻译目的。因为读者的翻译目的都会有所不同,让译者满足他们所有人的目的是困难的,特别是当他们的翻译目的截然相反时。译者在有平衡这些目的的意识的前提下,适当侧重一方,而不忽略另一方,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由于译者处于翻译的中心位置,因此,他应该统筹翻译主体的目的,尽量关注到更多翻译主体的目的,在翻译过程中,尽量实现更多翻译主体的各种目的,尽量使翻译效果最大化。但译者的翻译理论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译者翻译理论的素质在平衡多个目的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如果译者的理论水平高,他会尽量照顾到多重翻译目的,使得翻译的效果最大化,使尽量多的翻译主体获益。但如果译者翻译理论水平较低或考虑不够全面,他的翻译目的会相对单一。由于缺乏目的的系统意识,一般情况下,他的翻译目的要么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忠实于原作,把翻译目的锁定在众多目的中的一个上,要么就是锁定在忠实于原作以外的某一特定目的上,比如完全按照出版商以利润为目的的要求。由于译者处于翻译活动的中心地位,译者个人的翻译目的会无意间融入翻译过程中,但其他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在很多情况下容易被忽略,严重影响翻译的结果和效果。

译者的责任不仅是在两种语言间转换信息,他是平衡各种翻译目的和各个翻译主体翻译目的的执行者,因此他必须是这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有全局观念,把翻译生态特别是所有翻译主体的翻译目的整合成为一个系统,分清它们的层次和主次,把握好宏观的目的、中观的目标和微观的意图,在不影响宏观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在中观目标和微观意图间保持适度的灵活性,既可以不影响宏观目的的实现,也给了其他目的相应的空间,使所有的翻译主体和整个目标语文化从翻译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注释】

[1]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39页。

[2]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39页。

[3]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7页。

[4]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6页。

[5]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3页。

[6]同上,第140页。

[7]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2—143页。

[8]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7页。

[9]同上,第142页。

[10]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5—146页。

[11]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5页。

[12]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7—148页。

[13]同上,第142页。

[14]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0页。

[15]Vermeer Hans: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al Action,选自李养龙:《西方翻译理论文献阅读》,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42页。

[16]魏建刚:《一个西方译学研究的全新视角——〈翻译中的评价——译者决策过程中的关键点〉述评》,《中国翻译》2013年第3期,第54页。

[17]咸立强:《译坛异军:创造社翻译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

[18]转引自祝朝伟:《构建与反思——庞德翻译理论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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