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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一)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通知未作具体约定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3)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最后,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2.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根据部分的篇幅可能很大,其具体内容随各个索赔事件的情况而不同。一般地说,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计算部分

该部分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索赔款的要求总额、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损失利润等、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首先,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已默认。

(1)索赔依据的要求。

1)真实性。索赔依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索赔依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依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索赔依据应当能够相互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索赔依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索赔依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合同约定的监理人签证认可。

(2)索赔依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三)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FIDIC合同条件只对承包商的索赔作出了规定。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

如果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当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2.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1)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

(2)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3)承包商应当在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答复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等处理意见。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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