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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索赔概述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索赔也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目的之一。广义地讲,索赔应当是双向的,既可以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的索赔,也可以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的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 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受损失方向责任方提出利益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索赔也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目的之一。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施工阶段,因此我们常说的工程建设索赔主要是指工程施工的索赔。广义地讲,索赔应当是双向的,既可以是施工企业(承包人、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的索赔,也可以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的索赔。但我们讲的索赔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的索赔,这是索赔管理的重点。

而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的索赔中处于主动地位,可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没收履约保函、扣保留金等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即反索赔。反索赔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二是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都在寻找索赔机会。干扰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都企图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并向对方提出索赔。

2. 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同样也可以向发包人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造成工程进度的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索赔是一种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3. 索赔的依据

总体而言,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合同文件。

(2)法律、法规。

(3)工程建设惯例。

针对具体的索赔要求(费用或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也有所不同,比如有关工期的索赔就要依据有关的进度计划、变更指令等。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主要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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