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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索赔与理赔的原则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得到补偿,这种补偿,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原则有无保险利益,不仅关系到哪些人能成为投保人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哪些人享有请求赔偿权的问题。(二)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关于保险赔偿额,各国一般的做法是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现金的价值为限。因此,保险理赔应该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二、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得到补偿,这种补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原则

有无保险利益,不仅关系到哪些人能成为投保人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哪些人享有请求赔偿权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换言之,对保险标的已无保险利益的人,是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的;虽然有保险利益,但所能获得赔偿的数额,亦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限度。

至于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保管人、承运人和承租人等,虽然他们可以分别据其保管、承运和承租的财产进行投保,即虽然他们对所投保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权将赔偿金据为己有。而必须分别转给存货人、托运人或出租人等,因为就领受赔偿款而言,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代理人而已。

(二)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

关于保险赔偿额,各国一般的做法是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现金的价值为限。

前已述及,保险的实际现金价值,不是指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是指重置成本减掉折旧之后的余额,即损失时的市价。在这里,关键是重置成本和折旧如何计算。

保险标的重置成本的计算,应视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某厂在火灾中损失了一批已投保的原料,其重置成本应为该原料损失时的市场价格加上运到工厂的各种费用。受损若系成品,受损阶段不同,其重置成本计算又不同:在厂内受损,其重置成本应为损失时的制造成本;在批发商手中损失,其重置成本应为批发商在损失时的进货价格加上进货费用。两者均不应包括销售利润在内。有些财物是不能再生产的,同时也无客观的市场价值,这类财产保险时,一般都采用定值保单。否则,受损后其重置成本只有根据被保险人的原始购进价格,再视损失的情况加以适当的调整。

至于折旧,通常的做法是,规定有折旧率的,按照折旧率计算;无折旧率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过时、退化而造成的实际贬值进行计算。

(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如前所述,保险,尤其是财产保险,其最终目的是使受损者得到补偿。这种补偿,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救灾钱、救命钱。因此,保险理赔应该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其中,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给予赔付,不拖不赖;准确是指计算赔偿金额应力求准确,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惜赔,也不滥赔;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做到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

保险理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一依据就是《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该条文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之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以上的规定,其一,保险人在收到保险索赔请求之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再复杂的赔偿案,也必须在30日之内作出核定;其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案,保险人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之内必须履行赔付义务。否则,就是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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