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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理论的一般原则

时间:2022-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解释理论的一般原则解释理论也是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关注的一个问题。贝蒂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用以保证解释得出正确结果的四条释义学原则。头一条原则是对象的释义学自主性原则,或者释义学标准的内在性原则。

第五节 解释理论的一般原则

解释理论也是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关注的一个问题。起初深入探讨这个问题的是古典释义学家和释义学理论家,贝蒂还提出相当系统的见解。后来,这个问题也引起英美分析哲学家的注意,他们从另一角度探讨了有关解释的某些问题[45]。我们在这一节里侧重于评介释义学家的解释理论。

在释义学家中间,古典释义学家侧重于探讨理解理论,没有提出单独的解释理论,但施莱尔马赫对解释的类型和解释的一般原则,都开创性地提出了他的看法。释义学理论家强调把释义学作为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论加以研究,因此他们十分注意探讨解释的类型、正确解释的方法论原则以及解释过程的构成等问题,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解释理论。在哲学释义学家中间,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强调释义学的本体论方面,不大注意对解释理论的探讨;利科则试图把释义学的本体论方面和它的方法论方面结合到一起,因此比较注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他自己的解释理论。

首先,关于解释的类型,古典释义学、释义学理论和哲学释义学各有自己的看法。我们以施莱尔马赫、贝蒂和伽达默尔这三个人的观点来说明这一点。

施莱尔马赫把解释分为两类,即语法的解释和心理的解释。语法的解释所要解释的是某种文化共同具有的话语的特性,它被称为“客观的”,因为它涉及作者特有的语言特性;它也被称为“否定的”,因为它仅仅提出理解的限度,它的批判价值只与字词意义的错误有关。心理的解释所要解释的是作者的信息的个性,它被称为“技术的”,因为它与技术学或工艺学这种设想本身有关;它也被称为“肯定的”,因为它触及产生话语的思想行为。可以说,在前一种解释中,我们领悟的是共同性,在后一种解释中,我们领悟的则是特殊性。

在施莱尔马赫看来,这两种解释既相互关联,又相互排斥。因为一方面,这两种解释是一个统一的解释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即语法阶段和心理阶段。人们在理解一个文本时,通常是从分析文本的语法结构着手,然后再深入分析作者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这两种解释又是相互排斥的,我们不能同时加以运用。我们在考察共同的语言时就会忘记作者,而在致力于理解个别作者的心理时就会忘记刚刚过目的语言。这就是说,我们只能或者领悟共同性,或者领悟特殊性,不能同时兼而有之。

贝蒂提出解释的三种类型,即认识型(recognitive type)、再创造型(reproductive type)和规范型(normative type)。认识型是为自身而理解,再创造型是为了传递某种经验,规范型是把规范用作解释的指南。

在贝蒂看来,文献学属于认识型,它的任务在于把实际的意义和意图表达的意义重新构造出来或者恢复其原貌。它需要了解文本的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从语法的角度了解所使用的语言的整体性;二是从心理学的角度了解文本作者的思想意图。在这种类型的解释中,往往发现在有意义的形式和其意义内容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或者需要加以补充和发挥其没有清楚表达的意义,或者需要发掘其隐藏的意义。

在再创造型的解释中,解释者的任务是把一种意义情境(context of meaning)转换成另一种意义情境,从这种意义上说,解释者重新创造了作品。例如,一个文本的翻译,一个剧本的演出,一首乐曲的演奏等,都属于再创造型解释。在这种解释中,要防止陷入主观随意的思辨性,要尽量客观地、忠实地表现作者的意图,使其以本来的面目表现出来。

规范型解释或规范的应用主要出现在司法裁决和圣经解释中,其特征是从特定的规范(法典、圣经等)中得出用于指导解释的原则。例如,在司法裁决中,法官或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典、法规等来解释有关的法律行为,并作出裁决。在解决宗教争端中,神父们则根据圣经等法典来作出解释和裁决。

对于贝蒂的这三种解释类型的划分,伽达默尔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这三种解释类型的划分难以成立,因为事实上这三种类型的解释往往相互交错,无法严格划分。例如,他认为贝蒂把认识型的解释看做主体在心理上向客体过渡的历程,这种看法貌似客观,实际上却忽视了认识过程也是一个再创造的心理过程。在解释音乐或戏剧时,也同时需要作认识型、再创造型和规范型这三种解释,因为没有认识上和规范上的心理辨认过程,再创造的体验也无从发生。伽达默尔还认为,决不能把解释看做主体以这三种形式向客体接近的过程,仿佛解释者与所要解释的对象之间只存在着解释者作为主体的单向精神联系。他认为这是一种需要纠正的偏向,因为它不仅忽视了解释者主体与解释者的视界赖以形成的历史的和语言的关系,而且也忽视了被解释的对象自身也有一个能与解释者主体在精神上相交往的视界。

其次,古典释义学家和释义学理论家都把释义学看做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因此他们都十分注意探讨如何保证理解和解释的正确性,而提出一些在解释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施莱尔马赫在把解释分为语法的解释和心理的解释时,曾从语法角度提出44条解释规则,作为理解和解释一切历史文本的方法论原则。其中,头两条最为重要。其一是:“在一个特定文本中每一个需要更加充分地确定的内容,只有根据作者以及他的最初的读者所共处的语言环境才能确定。”其二是:“在一个特定段落中每个词的意义,只有根据这个词与其周围的词的共存才能确定。”[46]第一条原则涉及解释的语言条件,即作者和他的最初的读者要使用同一种语言。第二条原则强调的是语言中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这就涉及后来所谓的“释义学循环”。

贝蒂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用以保证解释得出正确结果的四条释义学原则。头一条原则是对象的释义学自主性原则,或者释义学标准的内在性原则。他说:“既然作为解释对象的有意义的形式基本上是精神的对象化,特别是某种思想内容的表现,因此,显而易见,在理解这些形式时,必须依据于那个对象化于其中的他人的精神,而不能依据于有意义的形式在脱离它对那种精神或思想所具有的表达功能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任何意义。”[47]这就是说,他把有意义的形式看做是独立自主的,认为应当根据它们自己的发展逻辑,它们的意向联系,它们的必然性、连贯性和确定性来理解它们,根据它们的原初意向所固有的标准来判断它们。被创造出来的形式应当符合于作者的意向,符合作者在创造过程中的观点和构造冲动,而不应该根据它们是否符合于任何其他外在的目的来判断它们。

第二条原则是意义的连贯性原则或整体性原则,这也就是传统释义学所说的整体与部分相互制约的原则。整体的意义需要从它的个别成分的意义的总和中得出,而个别部分的意义反过来又只有联系整体的意义才能得到理解。因此,整体和部分的意义是相互说明的。他还认为对整体和部分可以作不同层次的理解。一句话或一段话与它们的上下文,一个人的某一件或某一些行为与这个人的一生,一个文化作品与整个文化体系诸如此类的关系,都是不同层次上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他说:“这个原则在某种程度上阐明了在言语的个别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连贯关系,像在任何思想表现中那样,它还阐明了这些要素与它们所组成的整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正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其共同的整体的关系,使有意义的形式在整体与部分以及部分与整体的相互关系中得到相互的阐释和说明。”[48]

第三个原则是理解的现实性原则。这个原则表明,解释者的任务是追溯创造过程,在他自身中重建这一过程,把另一个人的思想、往事的一个部分或一件记录下来的事实,重新解释为他自身的生活的现实。换句话说,对有意义的形式的理解和解释,应当使这些形式所体现的意义或精神成为解释者自身的内在精神的一部分,也就是要把它纳入解释者自己的思想视界和经验框架之内。因此,他认为有些历史学家为了确保历史解释的客观性而试图彻底清除自己的主观性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是无法实现的,因为理解和解释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地掺杂有解释者的主观因素,不能完全排除,只能尽量减少。如果以为历史学家的任务仅仅在于简单地重述他所研究的史料中包含的东西,认为这些东西也就是真正的历史,那么这种想法是幼稚的,特别在历史解释的情况下。人们在这里忘记了,我们的心灵所获得的每一事物都进入到我们自己早已具有的那些表象和概念的整个结构之中。这样一来,每个新的经验通过适应过程而变成我们的心灵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随着对新经验的解释而不断发生变化。

第四个原则是意义的释文学相符原则,它要求解释者的活生生的现实性与解释者从对象中获得的刺激达到协调一致,产生共鸣。他说:“我建议把这条原则称为理解中的意义适当性原则或者意义的释义学相符原则(或和谐原则),按照这条原则,解释者应当力求使他自己的活生生的现实性与他从对象那里获得的刺激处于最紧密的和谐之中,以致这两者以一种和谐的方式产生共鸣。”[49]他认为这个原则具有普遍的意义,它与每一种解释方式都有联系,在历史解释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要理解任何一个历史人物,解释者就需要使自己的个性与历史人物身上表现出来的个性相对应,相符合。

以上四条原则构成了贝蒂的释义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其中,前两条原则与解释对象有关,它们涉及解释对象的自主性以及解释对象的内在连贯性和整体性,后两条原则同解释主体有关,它们涉及解释主体在解释过程中的主体性、现实性和自发性。

此外,贝蒂还认为,要作出正确的解释,解释者需具备一些先决条件,其中包括解释者对解释对象怀有浓厚的兴趣,对别人的不同观点怀有虚怀若谷的胸怀,不固执于一己之见,等等。具体说来,他认为要作出正确的解释,解释者必须做到:第一,不要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自己不赞同的观点怀有反感或抵触情绪;第二,不要抹煞或曲解别人的观点;第三,不要自以为是,固执己见;第四,不要因循守旧,迷信权威;第五,不要胸襟狭窄或懒于思考,不要对不同的观点、新颖的见解或陌生的文化不感兴趣,漠不关心。总而言之,解释者要尽量克服自己的主观性、片面性或随意性。

此外,对于解释过程的构成,贝蒂也作了颇为详细的阐述。按照他的观点,解释过程由解释者、有意义的形式以及对象化于其中的精神这三种基本要素构成。解释者是解释的主体,是能动的、思维的精神。在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有意义的形式呈现在解释者面前,促进他去思考、理解和作出解释。有意义的形式是理解和解释的对象,解释者通过对这些形式的理解和解释,去理解对象化于其中的精神。他说:“因此,解释这种现象是一个包括三个要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对立两端是作为能动的思维精神的解释者和对象化于有意义的形式之中的精神。这两者并不是直接接触的,而只能以有意义的形式为中介,在这些形式中,对象化了的精神面对着作为另一个固定不变的他者的解释者。”[50]解释过程中的主体和对象即解释者和有意义的形式,跟任何认识过程中的主体和对象是一样的,只是这里所涉及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对象,而是精神的对象化。因此,认识主体的任务在于认识对象化于形式中的那些激励着人的创造性思想,重新思考与把握在对象化形式中显露出来的观念。这就是说,理解的任务在于重新认识和重新构造意义。

贝蒂还从另一角度深入分析解释过程的构成,提出解释过程中存在着四种理论要素,即文献学的要素、批判的要素、心理的要素和技术—形态学的要素。

在贝蒂看来,在理解持久的、固定不变的对象(文本、乐谱等)时,即在重新构造说出或写出的言语的语法连贯性和逻辑连贯性时,文献学的要素便发挥了作用。对文字言语作文献学解释时,需要遵循文本的特征,也就是要理解文本所固有的语言的整体性和连贯性的因素,这种研究属于语法研究的范围。在文献学解释中,我们可能碰到两种不同的情况,即意义的缺乏或意义的过剩。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缺乏的意义加以补充,如有些古代文献的文字过于简明,后人难于理解,需要添加一些文字来阐明其含义。在一种情况下,我们除考察文本的字面意义外,还要考察文本中所蕴含的或隐藏的意义,如寓言、隐喻等,这在解释象征和神话时特别明显。

贝蒂认为,当解释对象中出现前后矛盾、非逻辑陈述或论证程序有漏洞时,我们就需要考虑批判的因素,即要对解释对象采取怀疑和批判的态度。采取这种态度,可以使我们去伪存真,把原初的、本真的成分与后来添加上去的成分区别开,了解对象的本来面目。

文献学的要素和批判的要素都强调解释对象的客观性,心理学的要素则强调解释主体的能动性。心理学的要素的作用,在于使解释者设身处地把自己置于作者的位置上,重新认识和创造作者本人的思想和立场。例如,历史学家在进行历史解释时,要在自身中重新构造另一种精神,达到与历史人物心领神会。换句话说,历史学家通过移情作用,根据一种潜在的意念或想象来理解历史人物或历史材料。

最后,技术—形态学的要素强调要联系客观的精神世界所特有的逻辑和形成规则来理解这个世界的意义内容。这就是说,技术—形态学解释通过研究对象的构造和结构,从对象的表达结构和功能来理解对象,它只考察对象本身,而不涉及那些偶然的、外在的因素。

英美分析哲学家大多从一个与释义学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解释理论,戴维森(D.Davidson)提出的“彻底的解释”理论就是一例。所谓“彻底的解释”,他指的是解释者在完全不懂得某种语言(L)的情况下,既不借助于词典等工具,又不求教于懂得L的人,去从事对L的解释工作。戴维森的“彻底的解释”一词的含义与蒯因的“彻底的翻译”一词的含义十分接近。

按照戴维森的观点,在对话语进行解释时,意义和信念这两个概念是紧密相连,并且相互补充的。这就是说,要对话语作出解释,就需要同时对所说的话语的意义和说话者的信念作出解释,因此,对话语的意义作出解释的解释理论,已不只涉及意义理论,而且包括信念理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信念和意义被用以共同地解释话语的那种方式。说话者之所以认为某个语句在某种场合下为真,这部分地根据他通过说出那句话所表达(或想表达)的某种意思,部分地根据他的某种信念。……而我们在不知道说话者的话语的意义的情况下,不能由此推出他的信念;而且,我们在不知道说话者的信念的情况下,也不能推出他的话语的意义。”[51]

为了突破这个循环,西方哲学家提出一些办法。其中的一个办法是寻找关于某些话语意味着什么的证据,而这种证据是不以信念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它不依赖于说话者的意向、愿望、懊悔、赞同、约定,等等,因为所有这一切都含有信念的成分。这些人认为有可能在不用知道说话者的信念的情况下去确定解释理论的正确性,可是戴维森认为要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另一个办法是从说话者或解释者关于意向、愿望和信念等详细资料中引出解释理论。戴维森认为米德、杜威、维特根斯坦和格赖斯等哲学家采取这样的办法,他们根据意向、用途、目的、功能等非语言的东西来给语言的意义下定义或作出说明。他认为这个办法比前一个办法好些,但也不能适应目前的需要。

与这两种办法不同,戴维森提出他的关于彻底解释的理论,这种理论同时对意义和信念作出解释,而对这两者都不作出假设。他强调下述两方面之间的联系:一方面是我们依据以把某些信念归诸于说话者的理由;另一方面是我们依据以把某种意义归诸于说话者的话语的理由。既然我们在不了解一个说话者相信的是什么时不能指望对这个人的语言活动作出解释,我们也就不能把关于一个人所意指的是什么的理论,建立在事先发现的这个人的信念和意向的基础上。因此他得出的结论是,在彻底解释中,在着手解释话语时,我们必须同时提出一种信念理论和一种意义理论。

戴维森曾把他的解释理论的中心思想作了这样的概括:“某些行为的或倾向的事实必然是意义和信念的一个向量(vector),我们可以用一些不对解释作出假定,然而解释理论可以引作依据的方式来描述这些事实。其结果是,要解释一个特定的话语,就必须构造一种对潜在地无限众多的话语作出解释的理论。因此,对特定话语所作的解释的证据,必须是对说话者或说话团体的全部话语作出解释的证据。意义、命题和信念对象等之所以在解释语言行为中具有合法的地位,这只是因为我们可以表明它们在构造一种适当的理论中起着有益的作用。”[52]

笔者认为,施莱尔马赫、特别是贝蒂等人关于解释理论的观点,含有不少合理因素,值得重视。关于解释的类型,施莱尔马赫把解释分为语法的解释和心理的解释两大类,贝蒂则把解释分为认识型、再创造型和规范型这三种类型。后一种分析比前一种分析更加细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例如,贝蒂正确地认识到,在认识型的解释中,往往发现在有意义的形式和其意义内容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或者需要加以补充和发挥其没有清楚表述的意义,或者需要发掘其隐藏的意义。在再创造型的解释中,他也正确地指出,要防止陷入主观随意的思辨性,要尽量客观地、忠实地表现作者的意图,使其以本来的面目表现出来。不言而喻,这三种类型的划分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伽达默尔强调这三种类型之间存在着相互交错的情况,这种看法也是正确的。

关于解释的一般原则,施莱尔马赫首先提出44条解释原则,作为理解和解释一切历史文本的方法论原则。贝蒂又概括性地提出用以保证得出正确结果的四条释义学原则,其中许多要求都是合理的。例如,贝蒂正确地指出,对于有意义的形式,应当根据它们自己的发展逻辑,它们的意向联系,它们的必然性、连贯性和确定性来理解它们,而不应根据它们是否符合于任何外在的目的来判断它们。他也认识到整体和部分相互制约的关系,并对整体和部分这两个概念作了不同层次的理解。他还正确地要求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应当虚怀若谷,不要固执己见,不要因循守旧,迷信权威,不要抹煞或曲解别人的观点,而要尽量克服自己的主观性、片面性或随意性。这些要求可能被看做老生常谈,但它们的确是一些赖以作出正确解释的最低条件。

关于解释过程的构成,贝蒂也作了相当细致的分析。无论是他对解释过程中三种基本要素的分析,或者他对四种理论要素的分析,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例如,他正确地指出,在对文字语言作文献学解释时,需要遵循文本的特征,也就是要理解文本所固有的语言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当解释对象出现前后矛盾、非逻辑陈述或论证程序有漏洞时,就需要考虑批判的因素,即要对解释对象采取怀疑和批判的态度,去伪存真,以了解对象的本来面目。他还提出要联系客观的精神世界所特有的逻辑和形成规则来理解这个世界的意义内容,也就是说,要通过研究对象的构造和结构,从对象的表达结构和功能来理解对象,只考察对象本身,而不涉及那些偶然的、外在的因素。

戴维森的解释理论是在蒯因的意义理论和塔尔斯基的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同时作了一些变动和发展。他强调意义和信念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它们在解释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并试图提出一种把意义理论和信念理论都包括在内的解释理论。他的这个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要对话语作出解释,往往需要同时对所说的话语的意义和说话者的信念作出解释。不论他是否把意义理论和信念理论都成功地包括在他的彻底解释的理论之内,这种尝试毕竟是可取的。自他提出这种理论后,在英美分析哲学界颇受重视,受到麦克道尔(J.McDowell)等人的支持,也受到达米特、福斯特(J.Foster)等人的批驳。

【注释】

[1]《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5卷,第318页。

[2]《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5卷,第332页。

[3]《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5卷,第146~147页。

[4]《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5卷,第141页。

[5]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6页。

[6]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第176页。

[7]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第181页。

[8]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第181~182页。

[9]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11页。

[10]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65年德文版,第366~369页。

[11]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97节。

[12]维特根斯坦:《蓝皮书和棕皮书》,1974年英文版,第33页。

[13]关于亨普尔等人的这种观点,请参看拙作《关于科学说明》一文,载《分析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

[14]冯·赖特:《说明和理解》,1971年英文版,第135页。

[15]冯·赖特:《说明和理解》,1971年英文版,第124页。

[16]利科:《解释理论》,1967年英文版,第73页。

[17]科利:《解释理论》,1967年英文版,第74页。

[18]《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7卷,第74页。

[19]《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7卷,第277页。

[20]《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7卷,第215页。

[21]《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7卷,第278页。

[22]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71页。

[23]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72页。

[24]布莱切尔:《当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14页。

[25]狄尔泰:《创造者的选择》,第259页。

[26]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译本,第187页。

[27]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65年德文版,第277页。

[28]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77页。

[29]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61页。

[30]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64页。

[3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66页。

[32]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65页。

[33]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64页。

[34]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参见三联书店版,第182页。

[35]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参见三联书店版,第183页。

[36]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参见三联书店版,第184页。

[37]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58页。

[38]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1982年英文版,第261页。

[39]伽达默尔:《哲学释义学》,1976年英文版,第9页。

[40]布尔特曼:《信仰和解释》,1952年德文版,第211页。

[41]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67页。

[42]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68~69页。

[43]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69页。

[44]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70页。

[45]例如,在较新的资料中可参看美国《一元论者》(The Monist)杂志1990年4月号为解释理论所编辑的专刊。

[46]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14页。

[47]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8页。

[48]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9页。

[49]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85页。

[50]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6页。

[51]戴维森:《信念与意义的基础》,载《对真理和解释的探求》,1984年英文版,第142页。

[52]戴维森:《信念与意义的基础》,载《对真理和解释的探求》,1984年英文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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