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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理赔工作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索赔与理赔工作索赔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泛指“主张权利”,也就是当事人依据有关合同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货物损失向责任方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理赔是指责任方对索赔的处理,索赔与理赔,可以说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做好索赔与理赔工作,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一、明确索赔的对象国际货物买卖涉及许多当事人。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五节 索赔与理赔工作

索赔(Claim)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泛指“主张权利”,也就是当事人依据有关合同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货物损失向责任方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索赔在实践中不仅指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它还包括行使法律上规定的其他救济方法,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实际履行等。理赔是指责任方对索赔的处理,索赔与理赔,可以说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涉及面比较广,环节多,手续繁杂,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索赔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对索赔处理不当,出现纠纷诉诸法律者屡见不鲜。为了更好地做好索赔与理赔工作,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明确索赔的对象

国际货物买卖涉及许多当事人。如果出现索赔事故,索赔的对象即责任方可能不仅限于买卖双方,有时还会涉及其他当事人,如承运人、保险公司等。一旦发生索赔事故,首先要弄清事实,在分清责任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例如:买方在收到货物后,货物包装良好,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核对,发现货件短少。这种情况一般不是运输公司的责任,多数为卖方疏忽或故意短交,所以应向卖方提出索赔。又如,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后,发现包装已经破裂,货物散失,而提单中却没有注明。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有几种原因:一是属卖方没有针对货物的特性和运输状况进行包装,经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另一种原因是卖方对货物进行良好包装,在运输途中,由于搬运或堆积操作不当造成的包装破损与货物散失,如钩损等,这种情况应由承运人负责;另外,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遇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包装破损、货物损害,如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若发生上述情况很难判断最终责任方时,则应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各责任方同时进行索赔。

二、注意索赔时效

按各国法律的规定,索赔方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算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因此,在处理索赔时要注意有关索赔时效的规定。关于索赔时效有各种不同的规定,以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为例,就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合同中具体规定索赔的时效,则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索赔期,则合同中的品质保证期限被认为是买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3)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或品质保证期,则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的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三、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二是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索赔方提出的救济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上规定有几种救济方法,当事人必须从案情的具体事实出发,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原则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事实依据是指索赔所需要的足够的证明文件。它包括当事人业务往来的各种单证函电,以及发生索赔事故时,有关人员的现场签字证明等。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索赔方应出具各种索赔依据,以向出口方索赔为例,应提出下列依据,其中包括合同及往来函电、公证报告、检验证书、破损证明、提单、装箱单、发票、银行通知等。

目前,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索赔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货运代理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订货部门、商检机构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分,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力争使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如数得到补偿。

四、理赔工作

理赔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实践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做到既要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又不影响双方的贸易关系。在理赔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据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检验有误。

(2)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为此,必须会同生产部门或运输部门对商品品质、包装、储运、备货、运输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查清货物发生损失的环节、原因,并确定责任范围。如果属于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交船公司或保险公司处理;如确实属于卖方的责任,我们就应据实予以赔偿。对国外商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可靠的资料,以理拒绝。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办法。如果索赔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则我方应从对方索赔金额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本章小结

本章按照进出口合同签订后的履约顺序,对履行进出口合同的各具体环节分别进行了介绍。另外,对合同履行中所出现的索赔与理赔问题,也进行了讨论。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涉及完成进出口合同的当事人的方方面面,既要重视法律与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具体责任与义务,同时也要注重履行进出口合同的程序。总之,不论履行出口或进口合同,都要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案例分析

阿根廷某商人(卖方)按FOB条件向国外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粮食,买卖双方约定当年9月30日前,买方派船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租船后,及时将船名等事项通知了卖方。后因该船中途发生故障,难以按时到港。卖方见粮价上涨,便于9月29日下午4点向买方发出警告,声称若该船不能按时到达约定装运港装货,即准备撤销合同。买方接到通知后,急中生智,便立即用电话通知其在装运港的代理人临时租了一条刚卸完粮食准备放空离港的船舶,并在9月29日下午4点半通知卖方向该轮装货,卖方拒绝装货,其理由是,该轮不是买方原先通知的那条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买方便诉诸法院,法官认为,本案双方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派船接货,派什么船装货,是买方权限范围内的事。只要买方更换的船舶按时到港装货,卖方就不得拒绝交货。法院依据事实判决买方胜诉。

复习思考题

1.履行出口合同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2.出口企业在备货和印制运输标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3.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按国际惯例,出口企业应如何对待和处理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

4.货运服务机构有哪些类型?如何选择货运服务机构?

5.什么是押汇?它与收妥结汇有什么区别?

6.什么是“电提”?“电提”对出口商有什么保障?

7.请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对于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否都有必要采用保理的方式来收回货款?

8.在进口环节中,海关向进口企业或收货人征收(包括代征)的主要税种有哪些?它们是如何计算的?

9.大副收据与提单有何联系与区别?

10.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11.制作发票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2.何谓海关发票?其主要作用是什么?

13.什么是普惠制单据?它有什么作用?

14.制作和审核结汇单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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