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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失保险理赔可以多报吗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险别,前者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险种,后者主要包含11种一般附加险和若干种特殊附加险。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亦将此条款作为一项责任范围。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我国最常用的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是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C.I.C条款)。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于1981年1月1日施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它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险别。

名词解释

险别与险种

人们经常把险别与险种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但实际上两个概念略有区别。险别应该是指某一类保险,险种则是具体的某款保险产品。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险别,前者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险种,后者主要包含11种一般附加险和若干种特殊附加险。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又叫主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个险种,均可单独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所订明的承保责任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其承保责任范围为: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或此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知识链接

什么是船舶互撞责任?

指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上的一条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赔款的规定。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如提单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必须由被保险人付比例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赔偿。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各付对半责任。货主可以就承运货物因船舶互撞所导致损失,向任何一方或双方船舶索赔。由于一般提单均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免责条款,货主不能向其承运人索赔,促使货主向对方船只索取百分之百的赔偿。对方船在赔付货主百分之百损失后,按《1910年同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互有责任时,两船上的货物损失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程度比例赔偿,向承运船摊回一部分损失金额。承运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在提单中加进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货主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伦敦保险协会保险单的这一条款规定对于货物所有人(被保险人)应该向承运人退回的损失,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亦将此条款作为一项责任范围。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或WA)

其承保责任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

承保责任除包括上列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

例5.3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A、B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A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B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分析:货主只能就B轮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而A轮的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启示

平安险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但若投保水渍险,保险公司就对A轮的损失也给予赔偿。

思考

如果上述案例中遭遇暴风雨和流冰相撞都发生在A轮上,那保险公司应该怎样赔偿?

(二)基本险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理赔基本险时,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基本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也称为保险责任的起讫,即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基本险的保险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另外,被保险货物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港之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此外,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需在港口卸货再转运内陆,如果无法在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扩展保险期,保险人按每日加收一定的保险费,可出立凭证予以延长。

例5.4

以CIF条件从上海出口一百件棉纱运往新加坡,投保平安险。海轮于某年6月1日抵达新加坡港并开始卸货,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那么保险责任到8月2日即告终止。当然,如果在8月2日前这批棉纱运进了收货人仓库,则不论在哪一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如上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思维拓展

准确理解“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基本含义是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时开始,直至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时为止。那么在这段过程中,是否只要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回答是否定的。

假设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出口合同,均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为“仓至仓”条款,货物从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结果只有CIF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才未被保险公司拒绝。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赔条件不够。

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索赔人必须是合法的保险单的持有人。如合法的持有人一般包括投保人或受让人。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时,该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范围内风险造成的。

(4)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安危有利害关系。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货物在装船前,卖方没有实现交货义务,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但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以卖方没有索赔权。而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货物装船前对该标的尚未取得所有权,不具有可保利益,而且对装船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因此,对装船前的标的同样不具备索赔条件。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分析得知,在FOB和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实际上是“船”至“仓”。因为虽由买方投保,但依风险划分界限,买方一般不会办理货物装船前的保险。只有在CIF价格术语下,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

可见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办性质的,至少货物装船前这一段是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卖方必须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投保相应险种,不可疏忽大意。

在FOB、CFR条件下,货物装船前,因是买方投保,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又由于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即没有货物所有权,因此无法将保单转让给卖方,所以卖方也无法成为保单受让人,卖方也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定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装运港这一段的“路运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基本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损失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查、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件数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风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迅速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该保险才继续有效。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单证。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证明文件。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基本险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所承保的是外来风险及损失。附加险又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分别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及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及损失。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某一种主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但因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了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故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一切险,则无须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学习内容回放

回顾案例导引,体会为何投保一切险后,更换包装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其承保责任为: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

该险承保被保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偷窃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全部或整件未交所造成的损失。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简称F.W.R.D)

该险承保被保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淡水包括淡水舱储水、水管漏水以及舱汗等。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该险主要承保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数量和重量短少的损失,但不包括正常的自然损耗。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该险承保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以及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矿石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以及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引起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该险承保液体、流质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装的货物因储液渗漏而发生的腐烂、变质的损失。如转运原油等油类的管道破裂造成渗漏损失,再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Heating)

该险承保被保货物碰损和破损的损失。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物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野蛮装卸、粗鲁搬运、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Taint of Odour)

该险承保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而造成串味的损失。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革、樟脑的异味的影响而使品质降低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Sweating)

该险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气温变化或水蒸气的影响,而使货物发生变质的损失。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原因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

该险承保被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

10.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该险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造成包装破裂所引起货物的短少、玷污等损失以及因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出的费用。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但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一般来说,附加险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所以,上述11种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二)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以下8种:

1.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War 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或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责赔偿。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采用“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之后责任自行终止;如果中途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才继续有效。

2.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Strikes Risk)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恐怖主义者或处于政治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

(2)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3)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

罢工险的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条款。

罢工险与战争险的关系密切,按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习惯,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所以一般被保险人在投保战争险的同时加保罢工险。

3.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

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度根据本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

4.舱面险(On Deck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船舶甲板上)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一般来讲,保险人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和厘定保险费时,是以舱内装载运输为基础的。但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

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主要是花生、谷物等易产生黄曲霉素)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

6.拒收险(Rejection Risk)

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之前的期间内,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同时,拒收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

7.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同时,由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之处,故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简称F.R.E.C.)。

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特殊附加险也只能在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不能单独投保。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险种见图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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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险种

动脑筋、想一想

我方按CIF条件对外发盘,下列投保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请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锈损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受潮受热险;

(4)包装破碎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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