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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理赔吗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它们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实务中,货物运输保险是唯一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就可将保险单随提货单背书转让的一种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按照基本险和综合险,分别制定费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

二、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它们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在我国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主要有水路货物运输保险、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等。在财产保险实务中,货物运输保险是唯一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就可将保险单提货单背书转让的一种保险。

(一)保险责任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首先,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海啸、地面突然陷落、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等造成运输中的货物损失。上述责任与企业财产保险中同类责任概念相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火灾而言,保险人不仅对各种意外失火、货物自燃、他人纵火、邻处火灾波及等直接烧毁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而且对货物本身虽未燃烧但被熏坏、烧焦所致的损失等也负责赔偿。

其次,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上述责任均与运输工具保险中的同类责任相通。需要注意的是,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碰撞及货物之间的碰撞等不属于碰撞责任,若运输工具与外界物体的碰撞并造成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再者,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另外,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以及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失散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均属于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2)综合性的保险责任

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综合保险责任是在承保基本风险基础上保险服务的延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变曲、凹瘪、折断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这里的“碰撞”与基本责任中不同,是指运输工具中所载货物或存放在车站、码头上的货物与其他物体碰撞造成的损失,如货物与运输工具或货物与货物之间的碰撞。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可按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②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③遭受盗窃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盗窃”不限于整件货物的被盗,只要有明显痕迹能证明货物的一部分或整件被盗的(包括抢劫),保险公司均应负责。“提货不着”必须是整件提货不着。“整件”是指货物运输单上所列明的一个完整的包装件(集装箱除外)。

④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在理赔处理时,只要被保险货物有雨水湿损痕迹,并有承运部门的“货运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亦可以按雨淋责任负责。

(3)除外责任

一般来说,货物运输保险不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或由于包装不善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过失”是指被保险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灾害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基于货物运输的共性特点,同水路与陆路运输保险相比较,保险责任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所谓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空中运输的风险特征。如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装破裂造成的散失;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在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等。

(2)除外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与其他运输保险基本相同。

(二)保险期限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限的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

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他故障迫降,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导致保险货物需用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时,保险公司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批改手续的申请。如果保险货物在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

(三)保险金额

货物运输一般是采用一种主要运输工具的单一运程或多种主要运输工具的综合运程。物资的流动性、出险地点的不定性,决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的办法,即由投保人或发货人提出,在投保单或托运单上填明,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同意,就可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确定。

(四)保险费率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按照基本险和综合险,分别制定费率。基本险的保险费率分为本省和外省,结合运输方式与运输路线确定具体费率标准;综合险将货物划分为五类,从一类货物到五类货物,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确定不同等级的保险费率。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将投保货物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一般货物,第二类属于易损货物,第三类属于特别易损货物,其保险费率依次增加。但鲜活物品和动物的保险费率一般另行规定。

(五)检验受损货物和赔偿处理

1.检验受损货物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第一仓库或储存处所后,如果发现货物受损,被保险人必须在10天内申请检验,但具体检验时间并不受10天的限制。对于提货不着的货物,可从承运部门宣布提货不着之时起计算申请期限。

2.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有关单证,主要包括:证明发生货物损失原因的书面证明(如运输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货运记录、商务记录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出事原因的文件等);保险单、运单、提货单、发货票;受损货物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和施救费用单据;以及其他规定的单证。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的期限,一般规定自被保险人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180天为限,即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或虽经申请但未提供必要的单证,均作为自愿放弃权益对待。

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方法分为足额和不足额投保两种:

当货物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计算赔款。

当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首先应当核定是足额投保还是不足额投保。对足额投保的,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对不足额投保的,则应按比例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起运地货物实际价值)(4.8)或: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4.9)

对于施救费用,一般与货物损失分别计算,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但对于不足额投保的施救费用也按比例分摊,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施救保护费=施救保护费×(保险金额/起运地货价)(4.10)

案例4‐9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以每吨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500吨豆粕,需从天津港经水路运往上海港。2005年8月20日,某公司将货物运进天津港。因某财产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与天津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天津港收到该公司货物后,即于同年8月21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某财产保险支公司的保险印章,并通知该公司缴纳保险费,该公司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500吨豆粕(共计39600件)向该保险支公司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为375000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13125元。该批货物于2005年8月21日开始装船。8月23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六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该公司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该公司要求承运人卸下395件,并告知保险公司货被雨淋,要求保险公司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保险公司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规定向该公司出具了“六舱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50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05年8月24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运往上海港。8月25日,保险公司向该公司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上海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27日才靠泊卸货。根据上海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7000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80吨豆粕发生霉变。该公司通知保险公司赴上海港查验货损情况。保险公司派员查验后,通知某公司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某公司将受损严重的380吨豆粕以每吨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该公司损失38万元人民币。事后,某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为理由拒赔。2005年12月8日,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本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予以赔偿,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协议。

【分析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货物损害是在保险合同期内发生的,而且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货损予以补偿。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某公司货损人民币35万元整,于2006年2月1日前一次付清。

本案中,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向有责任的承运人索赔,还是向保险人索赔,其有权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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