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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失保险公司赔偿比例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广义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狭义的就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基本险也可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基本险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和一切险(All Risks)三种。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

(一)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是只赔偿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域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被抢救的货物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救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二)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在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上述三种基本险别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Risk of Theft,Pi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简称F.W.R.D.):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及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渗水、水管漏水等。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往以装船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而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

(10)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Rust Risk):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险下面。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被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往与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联。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此外,还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等。

三、基本险别的责任

(一)仓至仓条款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原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一切险并非是对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地离开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二)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是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规定了下列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三)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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