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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单据提货造成损失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保险单据是保险人承保后向被保险人开具的证明保险合同的单据,是出现有关风险后对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依据。因此,保险单据也是索赔的证明,是一种权利的凭证,这个权利即被保险人有权在受损后要求给予补偿。在海洋运输贸易中使用的保险单据通常会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当代海运保险单据的适用对象与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第四节 基本单据——保险单

国际结算中的保险是一种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进行的财产保险。即一旦货物在保险期限内遇到不测、事故而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就可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一定程度上经济上的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依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海上运输保险,陆路、航空、邮政货物运输保险等不同种类。由于海洋运输具有许多优点:比如运输距离不受限制;海运运费相对低廉;适用货物的范围广泛;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近数十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采用。过去的数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货物大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进行的,因此,海上运输保险起源较早,其他各种运输保险多以它为范本,本节里将重点介绍海上运输保险单据的内容。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与特征

所谓保险单据(Insurance Bill of Documents)是保险人承保后向被保险人开具的证明保险合同的单据,是出现有关风险后对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自起运地启运,一般要经过长时间、长距离的运输才能抵达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在此类运输途中,货物很可能遭到无法预料或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受到损坏甚至灭失。此外货物在装卸、储仓时也会有风险,这些损坏灭失,如果没有除承运人、托运人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给予物质赔偿,那么,必然要由进出口双方中的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这样,国际贸易势必要成为一个风险巨大的行业,从而将限制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和发展。因此,为了使货物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受损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买方或卖方应在货物出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单据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签的保险合同的证明,如果货物真的发生了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据向保险人索赔。因此,保险单据也是索赔的证明,是一种权利的凭证,这个权利即被保险人有权在受损后要求给予补偿。但赔偿又不是必然发生,只是偶然的,所以保险单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凭证。因此在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掌握了货权。在CIF、CIP等价格条款下,保险单据又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出口单据之一。

二、保险单据的当事人

在海洋运输贸易中使用的保险单据通常会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 or Assured)

保险人是与被保险人签约的一方,有取得保费的权利,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国际上作为保险人的或与保险人有关的行为主体主要有:保险公司和保险商(Underwriter)。前者一般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是法人,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最常见的形式。后者是以个人身份来经营保险业务的。

2.被保险人(Insured of Assured)

被保险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它有权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一般都是进出口商。被保险人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有资格取得赔偿:第一个条件是有保险利益。在索赔时,只有证明自己拥有保险利益才能取得赔款,即证明货物的损失对自己造成了损失。在货物运输保险时,持有提单就是有保险利益的证明。第二个条件是持有善意。被保险人要如实介绍货物、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情况,以利保险人作准确的判断,并且还必须保证货物还未出险,至少在投保时不知道货物已出险,因为保险人并不调查事实。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达到这样“善意”的标准,保险人在货物出险时就有权拒绝赔偿。

3.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根据授权代表保险人承接保险业务。有时一些业务保险公司无法完成,便请海外的机构代理,如检验货物、批改保险单甚至理赔等。

4.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保险经纪人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联系业务的中间人,替保险公司招揽业务。由于它只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不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因此UCP600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银行不予受理。

5.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6.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额请求权的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界限不太容易划分。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是投保人,合同成立后即成为被保险人,通常不指定受益人。

三、海运保险单据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海运保险是诞生最早的保险业务,它随着国际贸易的需要和发展而发展。当代海运保险单据的适用对象与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海运保险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海运风险主要包括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等两大类风险。

海上风险亦称为海难,它包括在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运输货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其中自然灾害是指由非常规的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如恶劣气候、海啸、雷电、海上风暴、地震和洪水等灾害;而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非意料之中的事故损害,如搁浅、触礁、碰撞、沉没等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则是指由上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一般或特殊外来原因可能引起的货物损失。其中一般外来原因包括偷窃、钩损、雨淋、串味等,以及特殊外来原因包括战争、罢工、暴动等造成的损失风险。

(二)海运保险中可能的损失范围

海损(Average)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可能损失。由于海运中的风险情况复杂,形式多样,各种风险带来的货物损坏和灭失也颇不相同。自然地,保险公司(承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不会一样。一般来说,依据损失程度的不同,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Total Loss)

全部损失是指海洋运输途中整批货物(即保险标的物)遭到全部毁损或者等同于全部损失,即货物已失去原有性质、形态、功能和使用价值。全损又包括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全损等三种情况。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系指标的物全部灭失,或已失去原来用途。如:货物全部沉入海底,失火后货物被烧光,雨淋后食物发霉变质等。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货物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是要把它恢复到原有形态和用途,所需费用将超过货物原来的价值。

(3)部分全损(Partial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物中可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的全损。比如,在同类货物中整件货物的灭失或在卸货的过程中主体或一批货物损失。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货物未达到全损的程度,只受到一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不同,部分损失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两种情况。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载货船只在海上出现意外风险或事故,船长为了人、船、货的安全使之最后能驶达目的港,减轻货载当机立断把部分货物抛往大海,这一部分弃于海洋的货物当然不应由被弃货物的货主单独承担经济损失,理应由船方、货方、保险方及有关方均摊,这就是共同海损的含义。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灾害和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失,不是全部的损失,也不能共同分摊,即由货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在单独海损中,损失仅包括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不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

(三)海运保险的险种

海运保险的险种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也是保险人保险责任大小和收取保费多少的依据。根据以上损失原因和损失类型,海运承保的险别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其中基本险是主要险种,附加险则是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任意选择附加投保的险种。

1.基本险(Chief Risk)

基本险是保险人对承保标的(货物)所承担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人必须投保且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按其承保范围由小到大一般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等三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目前的平安险的一般责任范围包括:保险人应对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或共同海损负责,还须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及货物装卸时的部分损失也负责,但对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or W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基础之上再加上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该险种有免赔条款(Franchise),即只有在货物损失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承保人才予赔偿。例如糖、烟叶、麻、皮革、毛皮等,免赔率是5%,其他是3%;对易受损的商品如鱼类、水果、盐、种子、谷物等则不予赔偿。免赔率有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之分,绝对免赔率是保险人只赔超过免赔的部分,相对免赔率是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损失率低于免赔率时,不予赔偿。如保险人有要求,承保人也可不计免赔率,但需要多付保费。

(3)一切险(All Risks,AR)。一切险责任范围是在承保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基础上,保险人还负责货物赔偿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

附加险是一种不能单独成立的险种,必须附属在基本险上,因此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之后才能加附加险。基本险只能选一种,附加险则可根据货方的需要任意选择投保。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前者是承保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后者是承保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1)一般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Risk of 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Risk of 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P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s of Leakage);碰撞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s of Odor);受潮受热险(Risk of Sweating and Heating);钩损险(Risk of 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包括战争险(War Risk,WR);罢工暴动民变险(Risk of 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SRCC);交货不着险(Risk of Failure to Delivery);舱面险(Risk of Dec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进口关税险(Risk of Import Duty);海关检验险(Risk of Survey Customs);码头检验险(Risk of Survey at Jetty);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

3.保险人免责条款

保险人免责条款主要包括如下5点内容:(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4)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5)战争与罢工暴动民变险中的除外责任。

4.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各种运输保险条款均载有责任起讫时间,以明确保险有效期限,一般都使用仓至仓条款(Ware 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自发货人在保险单据上注明启运地开始的仓库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或者是海运、陆运,自运输工具卸下后不超过60天;空运最多不超过30天。如投保人要求,也可延长期限。

(四)海运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共同海损中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两种: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遇到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货物的损失,采取各种合理的抢救与保护措施而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尽管以后保险标的仍遭受全损,保险人在保额赔偿以后,仍对这些费用负责。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救助费用则是指货物或船舶遇到风险后,由其他第三者前来救助,由此而向其支付的报酬。报酬的多少是按照获救财产大小、危险程度和救助服务的性质而决定。其原则是“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

四、保险单据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单据的基本种类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预约保单、保险声明和批单等单据。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

在实务中保险单常称为大保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保险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还可在保险单上加贴条款或加注字句)。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对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可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的单证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

2.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批单必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在实务中保险凭证常被称为小保单,是保险公司签发给被保险人,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证明货物已经投保和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虽然保险凭证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表明按照本保险人的正式保险单上所载的条款办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单的简化形式代替。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既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亦称承保证明(Risk Note)。它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

7.暂保单(Cover Note)

暂保单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一般不接受暂保单。

五、保险单据的内容

大保单在保险单据中使用最为广泛,大保单有正反两面内容。大保单背面载明已印就的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豁免等内容条款,而正面的内容主要是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就每一笔经济交易保险的具体情形来填写,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上面一般应印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等字样。

2.保险单据号码(Policy No.)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通常在保险单的上方都印有保险公司的详细单位名称和地址。保险人应是承保的保险公司名称,而不能是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

4.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

被保险人(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应填写受益人(出口公司)名称作为被保险人名称,或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或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保险标的

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货物项目、唛头和数量。保险货物项目可以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唛头一栏可以填“同×××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保险货物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6.保险金额(The Sum of Insured)和币种(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保险金额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确定。如信用证未有此类规定时,保险金额则可按下列原则确定:(1)一般不应低于货物的CIF或CIP价值的110%。(2)如不能确定CIF或CIP的货值,则可按信用证要求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或发票金额的二者中较高者再加10%作为最低保险额。在实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最高保险金额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保险金额还应以文字表述,并以“Only”结尾。注意保险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保险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别一致。

7.保险费和计提费率(Premium,Rate)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上一般无须用具体数字金额表示保险费额,只列明“As Arranged”(按约定)。

8.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和开航时间

参照提单的规定,须注明承运人的船名和航次号。如果投保时已明确要在中途转移船只运输,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加注“And/Or Steamers”。关于开航时间,在海运时,缮打“见提单”(As Per B/L)即可,其他运输方式类似。

9.运输起讫点(From To)

参照提单,列明起运港、目的港,中途转船时,注明“With Transhipment”或“VIA”,如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还要转运到内陆城市,则在目的港后面加注“转运至某地(And There To)”。

10.承保的险别

承保的险别指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即保险人所承保的是哪一种基本险和哪些附加险。保险单据上应列明承保的险种,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的险种完全一致。在CIF、CIP条件下,如信用证规定“保一般险”或“保惯常险”或未明确规定,则出口方仅须选择某一保险条款投保其最低险,银行应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

11.在目的地的保险代理人和赔付地点

保险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其职能是出险时检验货物,分析出险原因、进行理赔等。因此,保险单据上应列明保险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便当货物受损、被保险人索赔。至于理赔地点,若信用证无规定,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2.出单日期和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

出单日期是保险人的责任起点,而地点则关系到适用法律。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服务,所以要求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因此准确的时期应是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至少要早于提单的签发日或同一天。出单地点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点。

13.保险人签字及盖章

该项目一般包括保险公司的全名名称和经理或负责人的签字。

六、保险单据的转让

保险单据是一种权利凭证,因此可以转让。它与其他提单一样,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此要提交全套正本)。比如在CIF下,是卖方投保,安排保险,但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的划分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这时卖方需将保险单随同提单一起转让给买方,即将接受保险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买方。转让保险单,采用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如信用证无规定,大都采用空白方式。凡是以出口商为投保人均须加背书以利转让,在保险单背面盖上出口公司和负责人签字式样的图章即可。保单的转让和提单的转让是独立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等于保单项下的索赔权和补偿权的让渡。但保单的转让总是伴随着运输单据的转让而发生,以使受让人在取得货物所有权的同时能取得保险单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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