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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实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保险人向责任方通知损失后,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应申请延长索赔时效。因此,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否则过了索赔时效未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而丧失了索赔权,进而损害保险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实务

被保险货物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按规定进行索赔。首先,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海运为例,若以CIF条件成交,货物的损失若是发生在起运港装上海轮之前的运输途中,应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装上海轮之后,则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同时,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获知货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运输工具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卡车倾覆、船舶触礁等而受损,这种情况下货损情况往往比较严重,被保险人通常在事发后很快就能得悉。二是货物虽然因各种原因而受损,但由于损失程度较轻或从外表无法察觉,直到货物运抵目的港,被保险人在提货时,甚至进入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才发现。不管属于何种情况,一旦获悉保险货物受损,被保险人就应立即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发出损失通知。

保险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接到损失通知后,一方面对货物提出施救意见并及时对货物进行施救,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将尽快对货物的损失进行检验,核定损失原因,确定损失责任,以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货物损失原因难以查清、责任无法确定而使案件处理产生困难或发生争议。因此被保险人若没有及时进行损失通知,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如果有特殊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损失通知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延期通知。

二、申请检验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损失通知的同时,也应向其申请货物检验。货物的检验对查清损失原因,审定责任归属是极其重要的,因而被保险人应及时申请检验,如果延迟检验,不仅会使保险人难以确定货损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可能导致损失原因无法查明而影响责任的确定。特别当被保险人在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才发现货损时,被保险人更应尽快地向保险人申请检验,以便确定损失是否在运抵最后目的地仓库前发生的。各国的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通知和申请检验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要求申请检验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保险责任终止后10天。当然,如果是因为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申请检验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保险人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受理。

被保险人在申请检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向谁申请检验

在出口运输货物保险单中,均注明了检验、理赔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等详细资料。发生货损后,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指定的代理人申请检验,而不能自行请他人进行检验,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接受检验报告而要求由指定的代理人重新检验。保险中指定的检验代理人有两种:一种是只有检验权的代理人;还有一种是具有核赔权,即检验、理赔合一的代理人。对于后者,保险人开具一定金额的循环信用证,在一定额度内的损失,代理人可自行核赔。

如果是进口运输货物保险,当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发现有损失时,一般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和被保险人进行联合检验,共同查明损失的原因,确定损失金额以及责任归属。如果货损情况非常复杂,则应申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保险公证人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二)可以不申请检验的情况

对整件短少的货物,如果短少是在目的港将货物卸下海轮时发现的,被保险人应向承运人索取溢短卸证明,如果短少是货物在卸离海轮以后、收货人提货以前发现的,被保险人应向有关港口当局或装卸公司索取溢短证明,在此情况下,短卸证明即可作为损失依据,不需申请检验。

此外,如果货损轻微,损失金额很小,如果申请检验,检验费用可能超过保险货物损失的金额,从经济上考虑,保险人往往不要求被保险人申请检验。对此,一般由代理人出具不检验损失报告,保险人直接予以赔偿。

(三)检验报告的性质和作用

检验报告是被保险人据以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证据,但同时检验报告只是检验人对货损情况作出客观鉴定的证书,并不能最后决定货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也不能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对货损予以赔偿。因此,检验报告上一般注明“本检验报告不影响保险人的权利。”这意味着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要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决定。

三、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对于已发生损失的货物,如果损失可能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能因为已经保险而听任货损扩大。我国《海商法》第236条规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时,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上述规定而造成货物损失的扩大,保险人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四、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若发现货物整件短少或外包装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或散装货有残损,一方面应立即向保险人申请损失检验,另一方面应及时向有关方面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包括记录货物损失情况并由承运人签字的理货报告、由装卸部门签字的货运记录等。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在提货后收货人才发现货物损失,也应立即将损失情况通知有关责任方,并向其追偿损失。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81条的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明。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货物残损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同样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则无需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损失情况提交书面通知。由此可见,如果收货人未能在上述条款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有关责任方索取损失证明或进行损失通知,可能会导致责任方推卸责任,最终损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权。

被保险人向责任方通知损失后,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应申请延长索赔时效。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时效为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两年,而其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时效往往少于两年,如我国《海商法》规定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为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一年,交通部规定向港务部门索赔的时效为其编制货运记录次日起180天。因此,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否则过了索赔时效未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而丧失了索赔权,进而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人可能会相应扣减赔款额,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均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款甚至拒赔。

因此,及时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维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五、提交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还应提交索赔必需的各种单证,按照我国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1.保险单正本(Original Policy)。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因而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基本的凭证,保险单中规定责任范围及保险金额等内容是确定保险人赔偿与否及赔偿金额的直接依据。

2.运输凭证(Transportation Document)。海运的运输凭证以提单(Bill of Lading)为主,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凭证则分别是公路运单(Road Waybill)、铁路运单(Railroad Waybill)和航空运单(Airway Bill)。运输凭证是证明被保险货物在交付承运人进行运输时状况的依据。由于运输凭证是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出立的,其中关于货物的数量及交货时是否外表完好等内容的记载对保险人确定货物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3.发票(Invoice)。发票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款的依据。保险人还可以通过核对发票与保险单及提单的内容是否相符,来审核保险利益的限额。

4.装箱单(Packing List)、磅码单(Weight Memo)。这两份包装单据是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时的数量和重量的证明,保险人据以核定货物在数量上及重量上的损失。

5.货损货差证明(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货损货差证明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下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时出现残损或短少时,由承运人、港口车站、码头或装卸公司等出具的理货单据,如货物残损单、货物溢短单和货运记录等,这类单据须由承运人或其他责任方签字认可。它既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证据,当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等责任方所致时,它又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据以向责任方追偿的重要依据。

6.检验报告(Survey Report)。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质量和数量检验的单据,是保险人据以核定保险责任及确定保险赔款金额的重要文件。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对受损货物的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损失价值判断或鉴定及损失处理经过等的记录。

7.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索赔清单是被保险人提交的要求保险人赔偿的详细清单,主要列明索赔的金额和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等。

此外,如果损失涉及承运人、港口或车站等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还应提交向责任方索赔的函电等文件的留底或复印件,以证明其已向责任方追偿,维护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如果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事,被保险人还应提交海事报告摘录书或海事声明书,以证明货损与海事有关,保险人则据此审定自己的责任。总之,保险人可根据损失情况和理赔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及海损事故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被保险人按规定提交所需单证后,由保险人审定事故的责任,决定赔付与否及确定具体赔款额,保险人应及时理赔并给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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