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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实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取得一致意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费的数额是由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决定的。如果加保进口关税险,需另行打明关税险的保险金额。此栏具体载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根据投保单上的要求全面详细而准确地填写。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实务

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后,需要对投保对象和保险标的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在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以往的赔付纪录以及保险标的的性质、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投保险别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风险后,决定是否承保,并提出相应的保险条件,确定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取得一致意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及时签发保险单

一、保险费的确定

保险费是保险人为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它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当投保人接受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费数额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才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保险费的数额是由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决定的。

如前所述,保险金额通常是由投保人根据货物的CIF或CIP合同价加上一定的加成而得,它是保险单的重要事项之一。而保险费率通常是由保险人根据损失赔付概率,运用大数法则,并综合营运成本而制定的,需要考虑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货物特性、包装、保险险别及被保险人以往的索赔记录等因素。保险费率的制定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保险费率定得太高,会使保险人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定得太低又会影响到保险人对灾害事故的偿付能力,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行。此外保险费率水平还应与国际市场的行情保持一致,以增强保险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使保险费率水平能为国际再保险人所接受,以便保险人在需要时通过国际范围内的再保险分散和转移风险。

二、保险单的缮制、批改

(一)保险单的缮制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的内容而制作的,因此保险人在接受投保申请后,所缮制的保险单内容应与投保单保持一致。

保险单一般均应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单最上方均事先印就保险公司的名称。

2.保险单名称。海运货物保险单的名称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MARINE CARGO INSURANCE POLICY)”。

3.保险单号次(POLICY No.)。这是保险公司按出单顺序对每张保险单进行的编号。

4.被保险人名称(THE INSURED)。被保险人俗称“抬头”,按投保单中的内容填写,比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某银行或某公司“Policy issued in the name of...Bank/Co.”,保单抬头应直接打上该银行或公司名称“...BANK”or“...CO.”。保险单可由被保险人背书转让。

5.发票号与唛头(INVOICE Nos.&MARKS)。填写发票号码,一般还应将发票上所标的唛头打上,如果唛头较复杂,可只填写发票号码“AS PER INVOICE No.×××”。

6.包装及数量(QUANTITY)。按投保单填写,包装货物应打明包装方式,如“袋(BAGS)”、“箱(CASES)”等。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包装方式时,应打上“包装件(PACKAGES)”。有时须打明重量“……千克(KILOS)”。散装货应打上“...M/T IN BULK”。

7.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一般按投保单填写,应与发票相符,如“彩色电视机(COLOR TELEVISION)”。

8.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根据投保单中金额填制,小数点后的尾数一律进为整数,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如果加保进口关税险,需另行打明关税险的保险金额。例如发票金额为US$ 10 000,加成10%,另加保30%进口关税险,在保险单中应打明:“PLUS LOSS OF IMPORT DUTY AT 30% OF CIF US$ 30 00”。

9.保费(PREM IUM)。一般只打“按照约定(AS ARRANGED)”,但若信用证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则应打上具体保费金额和保险费率。

10.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按投保单上记载打上船名和航次,如船名未知,打“TO BE DECLARED”。

11.开航日期(SAILING ON OR ABT.)。一般打上“按所附提单(AS PER B/L)”,表明以提单为准,或打上具体时间,如“1ST Sep. 1997”或大致日期“ABOUT...”。

12.运输起讫地(FROM...TO...)。按投保单填写。如果中途须转船,则须打明转船字样,例如从上海至伦敦,在新加坡转运,应为“FROM SHANGHAI TO SINGAPORE AND THENCE TO LONDON”。若到目的港须转运内陆某地,例如自上海海运至马赛,然后由铁路运至巴黎,应打上“FROM SHANGHAI BY SEAGOING VESSEL TO MARSEILLES AND THENCE BY RAIL TO PARIS”。

13.承保险别(CONDITIONS)。此栏具体载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根据投保单上的要求全面详细而准确地填写。例如要求承保平安险加保战争险和短量险,应为:

“Covering F.P.A. including Risks of shortage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dated 1/1/1981.

Including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dated 1/1/1981.”

14.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名称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如果最后目的地没有保险公司检验代理人,应规定可由当地合格的代理人检验(SURVEY TO BE CARRIED OUT BY A LOCAL COMPETENT SURVEYOR)。

15.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MENT AT/IN)。一般以目的地为赔款偿付地,不能把国家名称作为赔付地点。若投保人要求在目的地以外的某一具体地点付款,如属于贸易需要或正当要求,一般应予接受。

16.保单签发日期(DATE)。应不迟于运输单据日期,因为银行不接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的保单。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上的日期为保单签发日期。

17.保险公司代表签名(GENERAL MANAGER)。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名。

(二)保险单的批改

保险单在签发后,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其内容一般不宜更改。但在实际业务中,投保人在申报时可能会出现陈述错误或遗漏,如不及时提出变更或修改,被保险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投保人应及时变更保单内容。此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也可能遭遇意外情况,如航行路线改变、目的地变更或转船等,此时要求对原保险单内容及时进行变更或修改,以便被保险人获得与之相适应的保险保障。

保险单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往往会影响到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及其承担的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需要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批改。通常只要不超过保险条款规定允许的内容,保险人都会接受。如果涉及承保责任扩大或保险金额增加,一般也可以接受,但必须在被保险人不知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在抵达目的地之前申请办理,并需加缴一定的保费。

保险人批改保险单一般采用签发批单(Endorsement)的方式进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批单,一般应贴在原保险单上,构成原保险单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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