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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正确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对于我们了解保险条款、选择投保险别以及一旦货物发生损坏和灭失如何正确处理索赔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看出,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也不只限于海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不论是直接被火烧毁、烧焦、烧裂,或者间接被火熏黑、灼热均属火灾风险。抛弃损失是海上保险历史上最早的承保风险之一。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正确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对于我们了解保险条款、选择投保险别以及一旦货物发生损坏和灭失如何正确处理索赔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海上风险

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有可能会发生损失。海上风险包括一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一般海上风险

一般海上风险通常是指在海运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运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和与海上航运相关连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某些其他风险,但并不包含所有的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以下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地震这五种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根据伦敦保险业协会《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除上述五种外,还包括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

知识拓展

各种自然灾害的基本含义:

(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又叫暴风雨(Rain storm),是指海上的飓风、大浪引起船只颠覆和倾斜造成船体机械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相互折压碰撞而导致破碎、泄漏、凹瘪等损失。

(2)雷电(Lightning)。是指积雨云层和地面之间电位差增大到一定程度发生猛烈放电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3)海啸(Tsunami)。是指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下陷或升高引起剧烈震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保险货物所遭受损害。

(4)洪水(Flood)。是指因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湖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等致使保险货物遭受泡损、淹没、冲散等损失。

(5)地震(Earthquake)。是指由于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使地面发生震动、坍塌、地陷、地裂等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6)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是指由于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震以及喷发出的火山岩灰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7)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是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而落海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但该项风险可以通过附加投保舱面险而获得保障。

(8)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entry of sea,lake or river water into vessel,craft,conveyance,container,liftvan or place of storage)。是指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这里的储存处所,可理解为包括陆地上一切永久性或临时性的有顶棚或露天的储存处所。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这七种,并不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

根据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意外事故除上述发生在运输工具上的各种意外事故之外,还包括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由此看出,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也不只限于海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知识拓展

各种意外事故的基本含义:

(1)搁浅(Grounded)。是指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紧密接触牢牢地被搁住,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Stranding)。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渔栅等造成的一种意外事故。

(3)沉没(Sunk)。指船舶因海水侵入失去浮力,船体全部沉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的状态,或虽未构成船体全部沉没,但是大大超过船舶规定的吃水标准,使应浮于水面的部分浸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属沉没责任。如果船体只有部分浸入水中而仍能航行,则不能视为船舶沉没。

(4)碰撞(Collision)。是指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的猛力接触,由此造成的船上货物的损失。

(5)倾覆(Capsized)。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属倾覆责任。

(6)火灾(Fire)。火灾是指航行途中,由于意外起火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而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不论是直接被火烧毁、烧焦、烧裂,或者间接被火熏黑、灼热均属火灾风险。货物由于内在缺陷和自然特性引起自燃而造成自身的损失,通常不属于意外事故。用电不当或电线老化引起的火灾也不属于意外事故,应该算责任事故。

(7)爆炸(Explosion)。爆炸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的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其周围的其他物体遭受到猛烈破坏。

3.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是指某些发生在海上,但既不属于自然灾害又不属于意外事故的风险,通常包括海盗、抛弃、船长、船员的恶意损害、吊索损害四种风险。

知识拓展

四种其他风险的含义:

(1)海盗(pirates)。海运货物保险单所承保的海盗风险,是指强盗为了个人的目的而无区别地对保险标的进行劫掠所造成的损失,它与某些人为了政治目的而合法或非法地抢劫某一特定国家的财产的行为有别。

(2)抛弃(jettison)。指人为地、合理地将船上的货物或船上的部分设备抛入海中。抛弃损失是海上保险历史上最早的承保风险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如果没有特别声明按甲板货投保,普通的海上货物保险并不承保甲板货,因而保险人也不负责甲板货的抛弃损失。另外,货物由于其内在缺陷而被抛弃,或货物因不合理地存放在不安全地点而被抛弃,保险人也不负责任。危险品如因其特性被放在甲板上,有时会因其特性被抛弃,被保险人最好在投保时指明要包括抛弃风险,这样才有权对抛弃的损失得到赔偿。

(3)船长、船员的恶意损害(barratry)。恶意损害是指船长、船员的各项蓄意破坏的行为,损害了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的利益。它是海上保险中传统的承保风险之一。常见的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有:船长、船员凿船,非法将货物卖掉,故意绕航,船员无故拒绝卸货,船长、船员弃船和船员走私等。

(4)吊索损害(sling loss)。指被保险货物在起运港、卸货港或转运港进行装载时,从吊钩上摔下而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在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均承保这种风险,但其具体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和特殊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所以又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等12种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知识拓展

一般外来风险的含义:

(1)偷窃(theft或 pilferage)。一般是指暗中的窃取,不包括公开的攻击性的抢劫。

(2)沾污(contamination)。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3)渗漏(leakage)。是指流质或者半流质的物质因为容器的破漏引起的损失。

(4)破碎(breakage)。是指易碎物品遭受碰压造成破裂、碎块的损失。

(5)受热受潮(sweating and/or heating)。是指由于气温的骤然变化或者船上的通风设备失灵,便船舱内的水汽凝结,引起发潮、发热而导致货物的损失。

(6)串味(taint of odour)。是指货物受到其他异味物品的影响而引起串味所导致的损失。

(7)生锈(rusting)。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锈损现象。

(8)钩损(hook damage)。是指货物在装卸搬运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挂钩或用手钩不当而导致货物的损失。

(9)淡水雨淋(fresh and/or rain water damage)。是指由于淡水、雨水或融雪而导致货物水残的损失。

(10)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and non-delivery)。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被遗失而未能运到目的地,或运抵目的地发现整件短少,未能交给收货人。

(11)短量(shortage in weight)。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量短少。

(12)碰损(clashing)。主要是指金属及其制品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受挤压而造成变形等损失。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等风险。

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海上损失按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分为一般海上损失和外来损失。

(一)一般海上损失

一般海上损失是由于一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都已损失掉,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又叫绝对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无须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请求按保险金额获得全部赔偿。以下4种情况构成实际全损。

① 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② 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③ 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④ 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视为已经全损。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损失的索赔可以选择以部分损失的方法或全损的方法进行索赔。如果选择了后一种处理方法,那么应注意3点:

① 船舶或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都认为符合推定全损条件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船舶或货物如有损余,应归保险人所有。

② 保险人对保险船舶、货物的实际全损应予全额赔偿,但对推定全损引起的索赔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在不接受的情况下,只赔偿已发生的部分损失。

③ 只有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即将其对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能按全损赔付。

思考

● 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这种损失属于__________。

● 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__________。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在部分损失中,又有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实物损失和费用损失之分。

(1)部分损失按损失性质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a.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

b.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修理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共同海损牺牲是船舶或货物本身的灭失和损坏,而共同海损费用不牵涉船舶和货物的实际损失。

知识拓展

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

① 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 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 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 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 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 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 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②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它只能由受损方单独负担。

③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联系与区别

a.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b.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c.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例5.1

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下令往舱内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事后调查,造成的损失有:

① 1000箱货被火烧毁;

② 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③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④ 拖轮费用;

⑤ 额外增加的燃油费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试分析以上各种损失的性质。

预习

上例中,只要投保何种保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

(2)部分损失按损失形式分为实物损失和费用损失

① 实物损失(real stuff loss)

实物损失是指作为保险标的的船或货,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导致的本身直接损失。

② 费用损失(charges loss)

费用损失是指作为保险标的的船或货,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后所产生的间接费用损失。费用又可以分为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a.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雇用人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称为施救费用。

b.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这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它往往构成共同海损费用的一部分。

c.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根据现行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保险人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承保有所不同,存在以下主要差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用人和受让人采取施救行动所发生的费用;而救助费用,则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救助者实施救助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应取得的救助报酬。

保险人赔偿的前提不同。对于施救费用,无论施救行动是否取得效果,保险人对于合理支出的施救费用均予以赔偿;而对救助费用的赔偿,是在救助行为取得效果的前提条件下,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救助报酬。

保险人的赔偿限度不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赔偿的限度,是在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是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也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故而保险人对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可能达到两个保险金额。

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限定为,救助费用与保险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金额两者相加,不超过货物的保险金额。如果保险标的发生全损,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于救助费用就不再赔偿了。

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不同。施救费用的支出既可能是为了被保险人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是为了船货的整体安全。所以,既可能属于共同海损,也可能属于单独海损;而救助费用是为了使被保险财产及其他财产避免遭受共同危险而自愿且合理地采取救助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往往是共同海损费用的一部分。

知识链接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各方根据其受益财产价值所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数额。各受益人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可以下述公式加以表明:

重要公式

受益人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受益人的共同海损受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率

(式5-1)

共同海损分摊率=共同海损损失总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100%

(式5-2)

例5.2

假设有一艘货轮,投保价值为5000万美元。船东将其租赁给Y公司,Y公司在本航次中触礁遇险,海水大量涌入船舱。船上载有A、B、C、D、E五家货主的货物,但船行途中触礁遇险,海水大量涌入船舱,整条船有倾覆的危险。为了挽救船、货及船上人员,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使船舶可以浮起维修。于是E货主的货物被全部抛入海中后,船舶浮起到安全水平。经过抢修后,船舶可以继续航行,并安全抵港。已知Y公司运费收入30万美元,A、B、C、D、E五家货主的货值分别为150、130、90、80和60万美元,则此次抛货造成的共同海损,各方的分摊比例,计算如下:

解:已知,共同海损损失总额为60万美元;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5000+150+130+90+80+60+30=5540(万美元)

共同海损分摊率=60/5540×100%=1.083%

船东分摊金额=5000×1.083%=54.15(万美元)

Y公司分摊金额=300000×1.083%=3249(美元)

A货主分摊金额=1500000×1.083%=16245(美元)

B货主分摊金额=1300000×1.083%=14079(美元)

C货主分摊金额=900000×1.083%=9747(美元)

D货主分摊金额=800000×1.083%=8664(美元)

E货主分摊金额=600000×1.083%=6498(美元)

上例也可列表求出

表5-1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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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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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损失(external loss)

外来损失是指由于外来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按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这两种致损的原因,把外来损失也分为一般外来损失和特殊外来损失,而不是像一般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区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至此,做出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见图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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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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