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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真正意义上的货物运输保险的历史,还得从海上保险的历史谈起。该保单的保险费是在合同订立之前以定金的名义支付的。这张保单因为没有订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以尚不具备现代保险单的形式。现代海上保险,虽然源自意大利,但发展于英国。1554年,英国商人得到国王特许组织贸易公司以垄断海上业务,1568年12月,伦敦市长批准成立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1575年,英国女王特许在皇家交易所内成立保险商会。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萌芽

早在公元前1792年,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巴比伦人的对外贸易运输队中曾实行过马匹死亡的救济办法,凡运输队成员的马匹死亡,由运输队全体给予补偿。公元前1000年间,以色列国王所罗门曾对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征收税金,作为对在海难中遇难者损失的补偿资金。这两种做法,可以说是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货物运输保险的历史,还得从海上保险的历史谈起。因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海上保险为主,而且是从海上贸易开始发展起来的,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历史实际上主要也就是海上保险的历史。早在古代巴比伦人(Babylonians)的商业记录中,就有类似保险合同的记载。当时的巴比伦商人为了到海外寻求市场和原料来源,将货物与金钱交给推销采购人员让其赴海外从事贸易,而推销采购人员则以自己的财产和妻儿作保,若在贸易中获利,则双方均分,倘逾期不归或亏损,商人可占有推销采购人员的财产,如不足抵债,可将其妻儿收做奴隶。由于海上盗贼劫掠财物之事时有发生,不少推销采购人员不得不忍痛放弃妻子儿女,流落他乡,影响了这些人员外出推销采购的积极性。于是,为了减少推销采购人员的顾虑,商人们允诺若途中财物被劫,只要推销采购人员并无疏忽或未与盗贼串谋,在返回时经宣誓,说明真相,就可免除其责任,这种做法曾被巴比伦广泛采用。公元前2250年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对此还有专门规定的条文。此后,这种做法传至腓尼基(Phenicia),再推行至其他地区的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例如盛行一时的船货抵押借款的做法,就是在巴比伦人的传统做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那时,在海上贸易的过程中,商人常因船只失事使货物受损而无法继续经营,因而需向贷款人借取再经营的资金。船货抵押借款又称冒险借贷,这种借款最初是按一般借贷形式进行,以后逐渐发展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和货物抵押借款(Respondentia)。采用这种方式订立的借款契约规定,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要付比一般借贷形式高得多的利息,条件是以这次出海的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将所借款项连同利息如数归还贷款人,倘若船货在中途失事,借款人可不必归还贷款。船货抵押借款于公元前九世纪起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特别是古希腊的雅典,后来传到了意大利,在中世纪时一度颇为盛行。由于这种特殊形式的抵押借款已带有保险性质,贷款人所收高于一般借贷利息的那部分“利息”,实际上就是保险费,因此,可以将这种特殊形式的抵押借款视为原始形式的海上保险。

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沿岸的贸易活动已相当活跃,海上运输随之也有较快增长,但是,当时的运输工具极其简陋,常因大风巨浪而翻船。而当遭遇海上风暴时,为使船舶保持平稳,免遭倾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抛弃一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负荷。这种抛货是为了避免船舶和货物同归于尽。但在决定抛货的过程中,货主都不愿为他人的利益而作出牺牲,将自己的财物抛入大海,这种情况导致争端不断发生,甚至延误排除危险的时机。因此,为了使被抛弃货物的货主能从其他受益的货主和船主那里获得补偿,在当时航行于地中海的商人中形成了一条“一人为众,众为一人”(One for All,All for One)的原则,这条原则后来被公元前916年在罗德岛(Rhodes)上的制定的《罗地安海商法》(Rhodian Law)所采纳,该法明文规定:“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将一部分货物抛弃入海,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这就是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由来,也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这一原则精神,同样也符合现代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原则。

二、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现代海上保险则源自意大利,11世纪末叶,十字军东侵以后,意大利商人控制了东方与西欧的中介贸易。在意大利北部城市的商人之间,已经出现有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这些商人将他们的贸易,汇兑票据和保险的习惯做法带至他们所到之处。由于意大利商人的足迹遍及整个欧洲,因而,在14世纪以后,保险就在西欧各国的商人之间开始流行。

据史料记载,人们可以看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Georgius Lecavellum)的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承保“圣·克勒拉”号从热那亚至巴乔卡的船舶航程保单(当时当地人称这种保单为Polizza,传入英国后称为Policy,并沿用至今,我国将其译为保险单)。这种保单的措词类似一种虚设的借款,它规定船舶在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合同失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合同生效,该损失由合同的一方(贷款人,即保险人)承担。该保单的保险费是在合同订立之前以定金的名义支付的。这张保单因为没有订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以尚不具备现代保险单的形式。但是,到了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的保险单已经出现承诺“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禁制、捕捉”等风险的记载,这可以看作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了。

早期的海上保险由商人当作副业经营,意大利伦巴弟(Lombardy)的商人承做了此项业务的大部分,最初为英国船只保险的保险单就是用意大利文写成的。到16世纪,意大利伦巴第人聚居在英国伦敦的一条街上经营保险,这条街后被命名为伦巴弟街(Lombardy Street),这些商人利用代理人为他们经营保险业务,从而使现代保险契约的交易逐渐普及起来。

三、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现代海上保险,虽然源自意大利,但发展于英国。美洲新大陆发现以后,英国的对外贸易空前发展。1554年,英国商人得到国王特许组织贸易公司以垄断海上业务,1568年12月,伦敦市长批准成立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1575年,英国女王特许在皇家交易所内成立保险商会。在政府的支持下,英国的保险业务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为此,在17、18世纪,英国政府加强了对保险经营的行政管理和海上保险的立法工作,例如,英国政府于1720年批准了“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公司独享海上保险业务。为英国公司经营世界范围内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再如,18世纪下半叶,时任首席大法官的曼斯菲尔德(Lord Mansfield)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件,编写了一部海上保险法案。凡此种种,不仅使世界保险中心逐渐转移到了英国,而且对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的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

在海上保险的发展过程中,英国劳合社的形成和发展占有重要地位。1683年,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劳埃德咖啡馆,由于地处航海、贸易机构较为集中的地段,顾客主要是经营远洋航海业的船东、船长、贸易商人、经纪人和高利贷者。这些人经常聚集在咖啡馆交换航海和贸易信息。保险商人也利用这一场所与被保险人洽谈保险业务,达成海上保险交易。那些需要保险的船主或货主来到咖啡馆,将他们要求保险的文件置于桌上,任何愿意承保一部分的保险商可以在文件上签名,并写明愿意承担保险的金额。这种在要求保险的文件下方签名承保的习惯,就是使用“承保人”(Underwriter)一词的起因。为了招揽主顾,爱德华·劳埃德为顾客提供多方面的服务。1696年,劳埃德咖啡馆出版了一份名为《劳埃德新闻》(Lldyd's News)的油印小报,着重报道海事航运和贸易消息,每周三期。到1734年,《劳埃德动态》(Lloyd's List)出版,先是周刊,后改为每周两期,最后改为日报。该出版物刊登有关海上保险更为详尽的信息,并逐渐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报纸。时至今日,该报仍在出版,也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报纸之一。由于劳埃德咖啡馆采取了以上种种举措,吸引了众多的保险商和投保人,无形中使它成了当时保险商及经纪人洽谈海上保险业务的中心。初时,在劳埃德咖啡馆内承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商者都是单独经营,对其承保的业务都各自承担责任。后来,随着贸易的日益发展和海上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大,原有咖啡馆已经不能满足商人们的交易需要。于是,1771年,由经常在此聚会的79个保险商自动联合组织起来,每人出资100英镑,另觅新址,选出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组织,定名为“劳合社”(Lloyd's),也可译为“劳埃德保险社”。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不直接承接保险业务,而是一个类似交易所的保险市场,它制订有供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它所采用的保险单格式,即“劳埃德船、货保险单格式”(Lloyd's S G Policy Form,简称SG保险单)[1]于1799年经英国议会审核确认,作为“标准保险单”。后来,1884年开始创立的“伦敦保险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的主要内容基本上也脱胎于这个标准保险单。1906年颁布的英国《海上保险法》的附则一(First Schedule)也是有关SG保险单格式的说明规则。此项保险单格式在1982年英国开始采用新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之前,一直是国际保险市场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保险单。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正式批准劳合社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并授予该组织的法人地位。至今,劳合社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最大的保险组织之一,对世界海上保险有极大影响,其经营范围几乎遍及所有保险险种。劳合社市场的建立,标志着国际保险业步入了一个全面创新的时期。

关于海上保险的法规,也以英国最为完备。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基础主要是由大法官曼斯斐尔德(Lord Mansfield)于大量的判例中奠定的。这位法官自1756年即主持审判海上保险案件,积累了三十余年的判例,确定了英国全部海上保险法规的原则,英国议会根据有关判例,制订成文单行法,定名英国《海上保险法》,共九十四条,于1906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近代最为完整和最有影响的海上保险法规,不但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且条理清晰,有很高的权威性。该法自公布施行后,被美国及欧亚各国广为引用,并据以处理海上保险纠纷和审理海上损失的案件。

另外,英国于1884年成立了“伦敦保险人协会”(The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它是伦敦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承保人公会组织。参加这个组织的成员有劳合社与伦敦的各个保险公司。这个协会内设有一个名为“技术及条款委员会”(Technical and Clauses Committee)的机构,专门从事保险条款的标准化工作。它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也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被广泛应用。

英国的保险单格式和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之所以长期广泛地为各国所采用,除了因为英国在世界保险业务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外,还因为这些格式与条款具有悠久的历史,经历过无数次法律诉讼,几乎每字每句都有过法院的裁断、解释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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