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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起源与现代保险的发展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海上保险何时发生,多数研究认为起源于当时意大利实行的冒险贷款制度。这种空买卖已无疑就是现代的保险,因而被视为最早的海上保险,而有关的合同条款被视为最早的海上保险单。这些独立的保险人,称为劳埃德保险人。劳埃德刊物对海事报导制度与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都有极大的贡献。近代公营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起源现代保险的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

保险业真正起源于海上保险,它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形式,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据德国经济文学家肖培(Adolf Schaube)的考证,最早的海上保险发生在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当时,意大利诸海港已成为海上贸易的中心,而海上保险又是基于海上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此外,虽无明确的史实证明当时的意大利已使用海上保险,但已发现了用意大利文字发行的保险单

至于海上保险何时发生,多数研究认为起源于当时意大利实行的冒险贷款(Bottomry)制度。冒险贷款是古代海上借贷的变形,盛行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各城市及地中海沿岸地方。船主或货主在起航前,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若船舶或货物中途遇险,借款人就可依其损失程度而免除偿还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若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就需在若干日内偿还本息。由于这种借贷关系带给债权人的风险相当大,因此常收取很高的利息,约为本金的1/4~1/3,从而被教会所禁止。与海上借贷不同的是,即使遭遇海难,冒险贷款仍需照付利息。因此,从本质上看,海上借贷侧重于金融方面的职能,而冒险贷款倾向于风险转嫁的职能。[3]

冒险贷款被禁止后,便改头换面以其他形式出现。首先出现的是无偿借贷,也称假装贷款。它是在出海前,由货币业主以借款人的地位名义上向贸易业主借入一定的款项,若船和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借款人就不负偿还责任;若船货中途损失,则借款人履行偿还义务。这种制度的借贷关系与偿还条件正好与冒险贷款相反,而与现代保险制度十分接近。当损失发生时,其偿还金额实际上相当于补偿的保险金;至于风险负担费,则已由贷款人实际支付,但没有表示在合同中。及至14世纪后半期,无偿贷款又演变为空买卖。空买卖也称为假装买卖,它是由货币业主与船主或货主共同伪装购船或购货,并且约定:若船舶或货物在海上损失,则由货币业主出资购买;若船舶或货物顺利抵达目的地,则前述买卖依约不生效力;但不论怎样,手续费须预先付清。这种空买卖已无疑就是现代的保险,因而被视为最早的海上保险,而有关的合同条款被视为最早的海上保险单。至于形式和内容都已完全是保险的合同,迄今发现最早的是1384年的比萨保单,此保单做成于比萨(Pisa),用于自法国南部的阿尔兹(Arles)至意大利比萨(Pisa)之间的货物保险。

以上所述,是14世纪后半期意大利形成海上保险的经历。此后,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移动,海上保险制度也就由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入荷兰、英国与德国。

二、劳合社的诞生

在英国,早期的海上保险由商人当作副业来经营,其中又以伦巴底(Lombardy,意大利的一个省)商人承担了大部分业务。因此,这些保险商的代理人所聚居的地方被称为“伦巴底街”。至17世纪初,英国的海上保险仍为伦巴底商人控制;直至伊利沙白女王时期,以此为副业的伦巴底保险商才开始被英国的专业保险商所取代,英国的海上保险便由此开始由英国人自己经营,从而有了劳埃德保险人(Lloyd Underwriter)的兴起。至1720年,英国成立伦敦保险公司(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与皇家交易保险公司(Royal Exchange Assurance Corporation)。由于当时法令规定,除个人经营外,不准再设其他保险公司,这两家公司曾一度垄断英国全国的保险业务,同时个人保险业也获得大力发展。

17世纪的英国航海业已相当发达,伦敦也已成为世界航海中心与国际贸易中心。当时,经营航运、贸易及保险的商人常以位于塔街(Tower Street)的劳埃德(Edward Lloyd)经营的咖啡店“Lloyd's”为交易场所,该咖啡店也常为顾客提供行情。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劳埃德咖啡店逐渐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业的中心。在咖啡店内承接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商,也如目前的劳埃德保险社(Corporation of Lloyd's)一样,都是独立经营的保险人,对于某批货物或某一船舶,各保险人只承担总金额中的一部分,其保险费与赔偿金额也由承保者按比例分配。这些独立的保险人,称为劳埃德保险人。至1692年,由于营业扩展,劳埃德(Lloyd's)由塔街迁至伦巴底街;最后至1774年,又迁至伦敦皇家交易所(Royal Exchange),遂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业的中心。

劳埃德保险人在18世纪便已组成团体,共同订立营业规则,经过200多年的发展,才有了目前的劳埃德保险社(常简称为劳合社)。该社的社员分为承保社员(Underwriting members)与非承保社员(Non-Underwriting members)两种,前者是独立的劳埃德保险人,后者是赚取佣金的劳埃德经纪人(Lloyd's Broker)。承保社员分别组成许多辛迪加(Syndicates),各派一名承保代理人(Underwriting Agent)常驻营业处营业。同一辛迪加的保险人所承接的业务,只按照保单所载的比例各自独立负责,并不负连带责任。至于劳埃德保险社本身,则并不经营保险业务,而是保护与发展社员所经营的事业。由无记名投票产生的12个社员组成的委员会主持社务,其实际事务主要有三项:(1)严格监督社员的财务与经营;(2)在世界重要港埠广泛设立劳埃德代理人,为其报告船舶动态,遇有海事事件则代表承保社员参加调查(Survey),甚至就近处理赔偿;(3)发行刊物,如《劳埃德消息报》(Lloyd's list)、《劳埃德公证手册》(Lloyd's Survey Handbook)、《劳埃德船舶动态》(Lloyd's Daily Index)、《损失统计簿》(Record of Losses,也即黑名簿,Black Book)等。劳埃德刊物对海事报导制度与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都有极大的贡献。[4]

三、其他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

(一)火灾保险

继海上保险之后出现的是火灾保险。近代公营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1591年,德国汉堡的酿造业者成立了火灾救助协会,凡加入者,遭遇火灾时,可获得救助。1676年,由46个协会在汉堡设立了火灾保险局,这就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开始。18世纪后,这种公营的火灾保险局在德国各地十分普遍。私营的火灾保险始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市皇家面包店由于烘炉过热而起火。大火失去控制,连烧了5天5夜,伦敦全城85%以上的房屋被烧毁,20多万居民无家可归。这场大火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解决火灾损失的问题。1667年,牙科医生巴蓬个人独资创办火灾保险业务。1680年,由于业务的发展,他邀请3人集资4万英镑,设立了一个火险合伙组织,开始按照房屋的租金和结构收取保险费。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法、德、美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其直接的结果是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和集中,客观上增强了对火灾保险的需求。因此,火灾保险迅速发展,而且保险组织以股份公司为主。最早的火灾保险股份公司是英国“太阳保险公司”,该公司是1710年由查尔斯·玻文在英国创办的。它不仅承保不动产,而且承保动产。这是英国至今仍然存在的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

(二)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历史悠久。在古代一些国家中出现了某些类似于人身保险的原始互助组织。这些组织以互助的方式来分担人们所遇到的经济上的困难,如丧葬费用。在古埃及,石匠中有一种互助合作组织,参加者缴付会费,建立分摊基金,在会员死亡时,该组织支付丧葬费用;在古希腊的城市中,有一种名为“公共柜”的组织,平时人们可以投币,在战时该组织则用其来救济伤亡者;古罗马有一种宗教性质的丧葬互助会,入会时缴纳一定的会费,以后每月缴纳会费,当会员死亡时,由该互助会支付丧葬费,并救济其家属。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应付人身风险的组织形式逐渐由互助形式转化为经营形式。由一个经营者负责组织应付人身风险的基金,在参加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就使互助行为转变为商业行为。到了1 5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逐渐发展起来了。当时奴隶贸易十分盛行,这些奴隶被当做商品通过海上进行贩运。为了保证所贩运奴隶的价值,出现了以奴隶的生命作为标的的人身保险,以后又发展到对船长和船员的人身保险。到16世纪,安持卫普的海上保险对旅客实行人身保险。

现代人寿保险的出现与死亡率被精确测定有关。1693年,著名天文学家哈雷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居民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完整的死亡表,精确地计算出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和生存率。18世纪中期,托马斯·辛普森根据哈雷的死亡表制成了依据死亡率变化的保险费率表。后来,詹姆斯·多德森又根据年龄差异制定了更为精确的费率表。1762年,英国创办了世界第一家寿险公司——伦敦公平保险公司。该公司以生命表为依据,采用均衡保险费的理论来计算保险费,并且对不符合标准的被保险人另行收费。对于缴纳保险费的宽限期、保单失效后的复效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并于保单中详细载明。收取均衡保险费,使得投保人不因为年高(生命危险增加)、工作能力降低(收入减少)而多支付保险费。伦敦公平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

(三)责任保险

与前几种保险相比,责任保险的产生要晚得多。它最初出现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曼彻斯特和林肯铁路系统提供承运人责任保险。此后,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相继出现。进入20世纪以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一方面,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新的责任风险大量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对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更为详尽、具体,受害人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提高,责任保险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四)保证保险

1702年,英国首先创办了雇主损失保险公司,开展了诚实保证保险业务。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雇员的不洁行为,如盗窃、挪用公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赔偿。1840年和1842年,英国又相继成立了保证社和保证公司。美国在1876年也开展了此项保险业务。保证保险开办以后,权利人只要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十分可靠的保证。只要在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之内,权利人一旦发生经济损失,立即可获得保险人的经济赔偿。因此,保证保险正在不断地开辟新的市场。目前世界上除了忠诚保证保险以外,还有合同保证保险、供给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

(五)再保险

17世纪中叶,英国的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劳埃德咖啡馆就已经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在随后的100多年里,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相继通过相关法令,使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获得合法地位,如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法令、173l年德国汉堡法令以及1750年瑞典保险法令,因而欧洲大陆的保险人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早期直接保险业务的开展以单个保险人独立承保为主,如果保险金额过大,多个保险人就采取共同保险的方式联合承保。共同保险带来了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于是出现了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先承保全部业务,再将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以分保的形式分给其他保险人,而不再是由几个保险人共同直接承保。之所以称为临时再保险,是因为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之间没有稳定的业务联系,只是在有再保险业务时,临时确定分出与分入的条件和功用。临时再保险逐渐成为再保险业的一种重要的经营方法。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保险金额的增加,为避免烦琐的手续,临时再保险开始有了固定的格式,适应固定分保关系的合同再保险开始取代临时再保险成为再保险中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专门从事再保险的公司也开始出现。极大地推动了再保险的顺利发展。19世纪80年代中期,劳合社的希思(Heath)首先提出超额赔款分保的设想,将赔款额分为自留额和责任额,分出人承担自留额责任,分入人承担责任额。1889年超额赔款分保首先在意外险中应用,由于这种分保方式手续简单,解决了小额保险数量多、保额小、赔款多带来的许多问题,因此大受欢迎,特别是在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应用。再加上这种分保方式尤其适用于巨灾保险和对巨额损失的保险,所以获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如今,超额赔款分保已经成为各种保险业务尤其是意外险和责任险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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