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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海上保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论全损险或综合险,保险人对共同海损分摊,以及集装箱破损后被保险人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以不超过获救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四、其他海上保险

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外,海上保险还有运费保险、船舶建造保险、集装箱保险和海上油气开发有关的保险等类型。本部分主要介绍船舶建造保险、集装箱保险和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三种。

(一)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以建造中的船舶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它的承保范围广,并具有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赔保险等多种保险内容的综合保障性质。我国的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是1982年制订的,它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和借鉴了国外船舶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现将其内容简介如下:

1.责任范围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的整个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被保险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在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8)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9)救助费用;(10)发生碰撞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的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11)被保险船舶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引起的清除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按我国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12)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诉讼费用。

2.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3)被保险人对雇佣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4)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6)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除此之外,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还涉及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承保区域的确定等,此处不再详述。

(二)集装箱保险

集装箱保险是集装箱的所有人或租借人对因在集装箱运输管理中的各种危险而产生的集装箱箱体的灭失、损坏等进行的保险。在该保险产生之前,集装箱的风险是通过运输工具保险或运输货物保险来承保的。但是,在这些保险中,保险人不可能对因集装箱所有、管理和使用而出现的各种风险予以全部承保,而只能对每种风险办理单独保险。这样一来,在该保险中难免会发生重保或漏保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产生了集装箱专门保险。在保险实务中,一般将集装箱及其内装货物作为同一保险标的,通过一张保险单来承保集装箱在多式联运中的各种风险。(15)

集装箱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两种:(1)全损险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给集装箱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2)综合险则既承保集装箱箱体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又负责基于外来的火灾、爆炸以及运输船舶、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集装箱机器的部分损失。不论全损险或综合险,保险人对共同海损分摊,以及集装箱破损后被保险人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以不超过获救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每一只集装箱作为一个单独的保险单位,并各有明确的标志。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集装箱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要求,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正常的磨损及其修理费用;保险公司集装箱战争险条款所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等。

(三)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是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的一种综合性的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各个阶段的风险:在钻前普查勘探阶段,主要承保地震或物理勘探船舶和雇主责任;在钻井勘探阶段,主要承保钻井平台保险、各种工作船舶保险、保赔保险、各类物资运输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渗漏油污保险、丧失租金保险、重钻费用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在建设阶段,除承保上述两个保险以及战争风险和政治风险等阶段的风险外,还加保油田建设安装工程和铺设油管的风险;在生产阶段,除上述三个阶段的所有风险外,还加保各种财产险,特别是火灾风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针对上述海上石油开发风险先后制订了一系列保险条款,如钻井船一切险条款、钻井平台一切险条款、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条款、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条款、渗漏污染保险条款、重钻费用保险条款、油管铺设一切险条款、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条款、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条款等,限于篇幅,不再多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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