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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类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类型海上保险往往使用一些事先拟定并具有广泛影响的标准条款来投保和索赔理赔,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中更是突出。现在,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使用的主要是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船舶保险中使用的主要是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类型

海上保险往往使用一些事先拟定并具有广泛影响的标准条款来投保和索赔理赔,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中更是突出。早在18世纪的英国就已经出现了一种被广泛使用并具有历史性影响的标准条款——S.G.(Ship and Goods)保险单。S.G.从1795年开始成为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的标准条款,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颁布后又成为该法的附件之一。

S.G.保险单一直延续使用到20世纪80年代才被废弃,这主要起因于1975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所做的《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和文件问题》的报告。该报告对S.G.保险单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它语言古老、条款责任范围不清、承保危险不能适应新的变化等,认定其已经过时。为保持其海上保险的国际中心地位,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了新的保险单及其保险条款。新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是由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和劳氏保险人协会组织制定的,因此称为新的“协会条款”(Institute Clause),包括各种货物险条款、船舶和运费保险条款、特殊货物保险条款等。自1983年4月起,协会条款正式取代S.G.保险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标准条款,并随后被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广泛参照和采纳,成为目前国际海上保险中使用最广泛的标准合同范本之一。(11)

我国也制定了自己的海上保险标准条款,通常简称为“人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条款”,广泛适用于我国的海上保险实务中。现在,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使用的主要是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船舶保险中使用的主要是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由于制订年代较早,这些标准条款目前正在酝酿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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