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上保险的形成

海上保险的形成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共同海损体现了海上贸易活动中分摊经济损失的相互保障思想,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制度也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的各大城市传入荷兰、英国、法国以及北欧的一些城市,这些国家已处于世界贸易的发展阶段。1554年,英国商人得到国王特许,组织贸易公司以垄断海上业务,1568年12月,伦敦市长批准成立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1575年,英国女王特许在皇家交易所内成立保险商会。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形成

一、海上保险的萌芽与最初形式

关于海上保险的起源,至今仍无确切的考证。但西方学者对此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上保险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出现在地中海一带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海上保险起源于公元前800—700年流行在古希腊雅典的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前者强调的是损失的分担,后者强调的是损失的补偿,同现在的保险相比较,后者与现代的保险更为接近,因此人们一般把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而把船货抵押借款制度称作“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

(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大约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那时,地中海一带海上贸易活动频繁,但由于造船技术水平低下,航海被视为一种冒险活动。共同海损是当时航海遇难时采取的一种最有效的抢救办法。如果船舶在海上航行发生风险,就需要抛弃一部分货物入海,以便减轻船舶负荷,轻载续航。为了避免船、货各方的争议,当时的航海商提出了一条共同遵守的原则:即由船长做出抛货决定,同时规定因抛货而引起的损失由受益的全体船、货各方分摊。这条“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到公元前916年由罗地安海商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下来,它规定:“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如果是为了全体利益,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分摊。”其后,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须在船舶得以脱险的情况下,才能分摊损失。可以说,共同海损体现了海上贸易活动中分摊经济损失的相互保障思想,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抵押借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是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

这种抵押借款形式约在公元前800—700年间流行于古希腊雅典,中世纪在意大利也曾盛行。当时,为了修理船舶和补充给养,船主常以船舶或船货向当地商人进行抵押借款。船舶抵达目的地后,船主负责归还借款,若船舶中途不幸沉没,船主可免除债务。以船舶作为抵押品的借款契约称为“船舶抵押借款契约”( Bottomry Bond) ;以船上货物作为抵押品的借款契约称为“货物抵押借款契约”( Respondentia Bond)。

这种抵押借款实际上是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放款人相当于现在的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保险对象则为船舶或货物。这种借款对放款人来说,要承担航行中的风险,因而利息是很高的,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相当于现在的保险费。公元前533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肯定了这种借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的形式,并规定这种抵押借款的利率为12%,比一般借款利率高出一倍。公元13和14世纪北欧的汉萨同盟对抵押借款作出新的规定:除非取得货主同意,船主进行抵押借款时,只能以其自己的那部分利益为限。由此可见,抵押借款与损失保证具有现代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

在公元13和14世纪的意大利,曾广泛流行一种称为“无偿借贷”(又称假装借贷)的方式,即在航海之前,由资本主(相当于保险商)以借款人的地位向贸易商(相当于被保险人)“借入”一笔款项,条件是: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主就不必偿还“借款”;如果船舶和货物不幸于途中损毁,则资本主须负偿还“借款”的义务(相当于保险赔款)。在这种借贷方式下,在双方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中,并不规定利息条件,只要求贸易商在合同之外另行向资本主支付一笔“危险负担费”(相当于保险费)。这种“无偿借贷”方式的产生,是为了逃避当时罗马教廷对高利息借贷的监督与限制。

二、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地是意大利。11世纪末叶,十字军东侵以后,意大利商人控制了东方与西欧的中介贸易。在意大利北部城市的商人中间,已经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这些商人将他们的贸易、汇兑票据和保险的习惯做法带至他们所到之处。由于意大利商人的足迹遍及整个欧洲,因而,在14世纪以后,保险就在西欧各国的商人中间开始流行。

据史料记载,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 Georgius Lecavellum)的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承保“圣·克勒拉”号从热那亚至巴乔卡的船舶航程保单,当时称这种保单为polizza,意大利语的意思是“承诺”,传入英国后称为policy,并沿用至今。这种保单的措辞类似一种虚设的借款,它规定船舶在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合同失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合同生效,该损失由合同的一方(贷款人,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费是在合同订立之前以定金的名义支付的。这张保单因为没有订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以尚不具备现代保险单的形式。但是,到了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的保险单已经出现承诺“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禁制、捕捉”等风险的记载,可以看做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了。

早期的海上保险业务由意大利伦巴第( Lombardy)的商人承做,最初为英国船只保险的保险单采用意大利语。到16世纪,意大利伦巴第人聚居在英国伦敦的一条街上经营保险,这条街后被命名为伦巴第街( Lombardy Street)。这些商人利用代理人为他们经营保险业务,从而使现代保险交易逐渐普及起来。

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带动西欧各国对海上航线的探寻活动。15—16世纪新航线的开辟,使欧洲商人的贸易范围空前扩大,海上保险得到迅速发展,同时保险方面的纠纷也相应增加。为了适应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巴塞罗那、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地政府相继制定并颁布了海上保险法令、条例以及标准保险单格式。

在美洲新大陆被发现以后,贸易中心逐渐从地中海一带转移至大西洋沿岸。海上保险制度也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的各大城市传入荷兰、英国、法国以及北欧的一些城市,这些国家已处于世界贸易的发展阶段。1556年西班牙国王颁布法令确定了保险经纪人制度;安特卫普于1563年也通过法令规定海上保险及保单格式,这一法令及安特卫普交易所的习惯做法被欧洲各地的保险人采用。

三、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现代海上保险,虽然源自意大利,但在英国获得了真正的发展。美洲新大陆发现以后,英国的对外贸易空前发展。1554年,英国商人得到国王特许,组织贸易公司以垄断海上业务,1568年12月,伦敦市长批准成立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1575年,英国女王特许在皇家交易所内成立保险商会。在政府的支持下,英国的保险业务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为此,在17—18世纪,英国政府加强了对保险经营的行政管理和海上保险的立法工作。英国政府于1720年批准了“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公司独享海上保险业务,为英国公司经营世界范围内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18世纪下半叶,时任首席大法官的曼斯菲尔德( Lord Mansfield)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件,编写了一本海上保险法案。至此,世界保险中心逐渐转移到了英国。

英国于1884年成立了“伦敦保险人协会”( The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是伦敦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承保人公会组织。参加这个组织的成员有劳合社与伦敦的各个保险公司。这个协会内设有一个名为“技术及条款委员会”( Technical and Clauses Committee)的机构,专门从事保险条款的标准化工作。它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广泛应用。

英国的保险单格式和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之所以长期广泛地为各国所采用,除了因为英国在世界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外,还因为这些格式与条款具有悠久的历史,经历过无数次法律诉讼,几乎每字每句都有过法院的裁断、解释和认定。

海上保险立法也以英国最为完备和具有影响力。英国海上保险法是在曼斯菲尔德任英国皇家法院首席大法官的30多年间,对上千个海上保险判例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而制订的。英国议会根据有关判例将其制定成单行法,定名为《1906年海上保险法》(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于1906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该法是近代最为完整和最具影响力的海上保险法,它不仅涉及内容广泛,而且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长期以来,该法对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直到现在它仍然是世界上最有权威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典。

四、英国劳合社( Lloyd's of London)

在英国的海上保险发展中,劳合社的形成与发展占有重要地位。

劳合社,又称劳埃德社,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一个允许个体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劳合社本身不接受保险业务,而是由取得会员资格的承保人以自己的名义来办理承保业务。所以劳合社只是一个管理与服务的机构,而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

劳合社是由一个名叫爱德华·劳埃德( Edward Lloyd)的英国商人于1688年在泰晤士河畔塔街所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来的。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英国的航运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当时,英国伦敦的商人经常聚集在咖啡馆里,边喝咖啡边交换有关航运和贸易的消息。由于劳埃德咖啡馆临近一些与航海有关的机构,如海关、海军部和港务局,因此这家咖啡馆就成为经营航运的船东、商人、经纪人、船长及银行高利贷者经常集会、交换信息的地方。保险商也常聚集于此,与投保人接洽保险业务。后来这些商人们联合起来,当某船出海时,投保人就在一张纸即承保条上注明投保的船舶或货物,以及投保金额,每个承保人都在承保条上注明自己承保的份额,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直至该承保条的金额被全部承保。

由于当时通讯十分落后,准确可靠的消息对于商人们来说非常重要。店主劳埃德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到其咖啡馆来,于1696年出版了一张小报《劳埃德新闻》( Lloyd News),每周出版三次,共发行了76期,使其成了航运消息的传播中心。约在1734年,劳埃德的女婿出版了《劳合社动态》( Lloyd's List),后易名《劳合社日报》,至今该报仍在伦敦出版。后来,咖啡馆的79名商人每人出资100英镑,于1774年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在劳埃德咖啡馆原有业务的基础上成立了劳合社。英国议会于1871年专门通过了一个法案,批准劳合社成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劳合社通过向政府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但在1911年以前劳合社的成员只限于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一)劳合社的承保程序

劳合社的承保人,又称名人( Name)或真正承保人( Actual Un-derwriter)。就其组织性质而言,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而是一个社团组织,它不直接接受保险业务或出具保险单,所有的保险业务都通过劳合社的会员,即劳合社承保人单独进行交易。劳合社只是为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并根据劳合社法案和劳合社委员会的严格规定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监督他们的财务状况,为他们处理赔案、签署保单、收集共同海损退还金等,并出版报刊,进行信息搜集、统计和研究工作。劳合社承保人以个人名义对劳合社保险单项下的承保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且会员之间没有连带的关系。劳合社在接受新会员入会之前,要对他们的身份及财务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如劳合社要求每一会员具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并将其经营保费的一部分(一般为25%)提供给该社作为保证金,会员还须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承保责任的担保金。另外,每一承保人还将其每年的承保账册交呈劳合社特别审计机构,以证实其担保资金是否足以应付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在1994年以前,劳合社的承保人都是自然人,或称个人会员( Individual Member)。1994年以后,劳合社允许公司资本进入该市场,出现了公司会员( Corporate Member)。从此以后,个人会员的数量连年递减,而公司会员的数量逐年递增。

劳合社的承保人按承保险种组成不同规模的组合,即承保辛迪加( Underwriting Syndicate)。组合人数不限,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每个组合中都设有积极承保人( Active Underwriter),又称承保代理人( Underwriting Agent)。由该承保代理人代表一个组合来接受业务,确定费率。这种组合并非合股关系,每个承保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互不影响,没有连带关系。

劳合社作为一个商业组织,仅接受它的经纪人招揽的业务,即劳合社的承保代理人代表辛迪加不与保险客户即被保险人直接打交道,而只接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保险经纪是技术性业务,经纪人是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他们精通保险法律和业务,有能力向当事人建议何种保险单最能符合其需要。保险客户不能进入劳合社的业务大厅,只能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投保。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准备好一些投保单,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经纪人持投保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辛迪加,并由该辛迪加的承保代理人确定费率,认定自己承保的份额,然后签字。保险经纪人再拿着投保单找同一辛迪加内的其他会员承保剩下的份额。如果投保单上的风险未“分”完,他还可以与其他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保险金额被完全承保。最后,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经查验核对,投保单换成正式保险单,劳合社盖章签字,保险手续至此全部完成。

(二)劳合社的承保业务范围

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正式承认劳合社为法人组织,限制其成员专营海上保险业务。到1911年,英国议会取消了对劳合社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其会员除了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外,还可以经营其他所有种类的保险。目前,劳合社会员的承保业务大体分为四大类,即水险、非水险、航空和汽车保险。

1.水险

劳合社的水险业务约占劳合社总业务的20%以上。世界上约有10%以上的海上保险业务是由劳合社承保的。劳合社承保的水上风险范围很广,从游艇到超级油轮及其货物,从海岸供给船到大型石油钻井机,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远洋船舶的责任风险都在劳合社办理了再保险

2.非水险

非水险业务在劳合社业务中所占的比例约为50%以上。劳合社承保的非水险风险范围极为广泛,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产品责任、职业责任以及各种人身疾病。只要市场上对某种风险有保障需求,劳合社承保人很快就会设计出相应险种。劳合社的非水险市场也承保短期寿险业务。但劳合社不承保长期寿险和信用风险。

3.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业务约占劳合社业务的10%以上。目前,劳合社的航空保险业务约占世界该类业务量的25%。劳合社的航空险承保人是承保航空器实体损害风险和责任风险的最大保险人。世界10大航空公司中有9家以及前9名最大的航空器制造商都在劳合社投保了航空保险。

4.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在劳合社业务中约占17%。许多其他的汽车保险人都要求投保的汽车要标准化,但劳合社的汽车承保人也承保非标准化的高价值的汽车,甚至为电动自行车这样小的保险标的办理保险。世界上最大的7家汽车制造商都在劳合社投保了汽车保险。

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世界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加上劳合社本身业务经营方式的影响,1992年经营出现巨额亏损。从1993年开始,劳合社大力进行改革,实施了“重建更新计划”( Reconstruction and Renewal,R&R)。改革的一个措施是向劳合社市场引入了“公司会员”,允许公司资本进入劳合社,打破了劳合社会员只允许是自然人而不允许是法人的传统惯例。劳合社的公司会员承担有限责任,自1994年1月1日被准入劳合社以来,公司会员的数目及其承保能力连年增长。劳合社目前还在酝酿更多的改革计划,包括打破只接受劳合社经纪人招揽业务的传统做法,尝试从世界上其他保险经纪人处直接获得业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