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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海上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并且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只能发生在被保险人并未向加害的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者虽提出索赔但并没有获得实际赔偿的场合。仅达成赔偿的默契或协议但没有实际支付赔偿的,保险人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此外,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三、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规定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海商法》中,上述立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法理与一般代位求偿权并无不同,故不再详述。

(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海上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并且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例如第三人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保险人则可能也无法享有和行使代位求偿权。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实现或未能完全实现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只能发生在被保险人并未向加害的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者虽提出索赔但并没有获得实际赔偿的场合。如果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了全部赔偿,被保险人即无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就不能因保险赔偿而取得代位求偿权。但如果从第三人处得到了部分赔偿的,被保险人可就未得到的赔偿部分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并且保险人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只有当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的,保险人才能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达成赔偿的默契或协议但没有实际支付赔偿的,保险人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保障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例如,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对第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或者被保险人拒不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或其他情况,致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都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此外,对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被保险人应尽力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所谓“必要的文件”包括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已经转让给保险人的证明文件,如权益转让书等,以及能确认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程度和第三人责任的各种证据和资料。所谓“所需要知道的情况”是指保险人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了解的情况,通常是指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责任等情况。这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尽其所能,协助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21)

2.保险人应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不允许保险人借此获得额外利益。如果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按照《海商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3.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海商法》和《保险法》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得到明确,即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包括:(1)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应当向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以及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能提交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受理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的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一般不再涉及保险赔偿事项。此外,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财产保全或担保权益及时效中断等程序权益,在保险人代位的范围内对保险人有效。例如,保险人有权享有被保险人因申请扣押船舶取得的担保权利;有权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申请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等。但是,对于被保险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则不予承担。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例如,因投保了不足额保险,或者协议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或者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等,都可能发生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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