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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条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条件纵观各国各地区保险法律制度,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在其赔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行使,其超过赔付的范围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条件

纵观各国各地区保险法律制度,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因违约行为、不当得利共同海损等原因发生。

(2)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保险人只有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以后,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在其赔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行使,其超过赔付的范围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为了避免争议,在实践中,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该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书以证明向第三方索赔权的转让。

(3)第三方责任人不得具有特殊身份。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后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其行为应当被视为被保险人的行为,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向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等于保险人将支其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款又从被保险人处取回,从而使保险赔偿失去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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