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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立法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对象都有所限制,一般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受雇人不得成为保险代位权的对象。2.保险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不超过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所得超过保险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但由于该约定的目的仅在于免除被保险人移转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义务,而并非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后,尽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权,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1.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指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各国立法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对象都有所限制,一般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受雇人不得成为保险代位权的对象。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上述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因共同生活关系,或与其利害一致,若因其过失所致的损失,使保险人对其有代位权,实与被保险人自己赔偿无异,有违保险之旨。[13]但如果被保险人的上述人员故意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在此限,否则,无异于鼓励故意违法行为,于情于理不通。

至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的范围,我国立法没有规定。但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作广义的解释,[14]具体包括配偶及亲等较近的血亲或姻亲而共同生活的人,以及虽非同居但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而对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应当作狭义解释,[15]该组成人员主要为被保险人的受雇人,但该第三人不仅须受被保险人雇佣,且被保险人对其行为负责时,才可将其排除于保险代位的对象之外。

2.保险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不超过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所得超过保险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而且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如果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仍可以对其没有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保险人若仅给付部分保险赔偿金,只有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才可行使保险代位权。如果第三人难以即时支付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时,应当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以实现财产保险的固有功能。因为保险代位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谋利,而不应当妨碍被保险人的损失受到完全补偿。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防止保险人借诉讼技巧上的优势地位以及经济上的便利,以给付保险金为条件而先于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代位赔偿,必须对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即不得有害于被保险人。

当然,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给付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可以此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扣减保险赔偿金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人预先放弃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虽为法定权利,但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预先约定放弃保险代位权。但由于该约定的目的仅在于免除被保险人移转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义务,而并非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仍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先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虽不得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仍可以损失补偿原则为由,仅在其保险赔偿限额超过第三人的赔偿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先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虽不得以保险合同中放弃保险代位权的约定对抗被保险人,但保险人仍可以损失补偿原则为由,在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范围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赔偿金。

【注释】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35页。

[2]Kenneth S.Abraham,Insurance Law and Regulation,The Foundation Press,1990,p.202.转引自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3]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98页。

[4]林勋发:《保险法论著译作选集》,台湾今日书局1991年版,第118页。

[5]约翰·F.道宾:《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6]桂裕:《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56页;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06页。

[7]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39页。

[8]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44页。

[9]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10]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96页;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04页。

[11]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06页。

[12]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51页。

[13]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14]桂裕:《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54页。

[15]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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