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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使的限制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个条文表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物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如《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一类通常称为相邻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的内容。

第四节 物权行使的限制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个条文表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物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

一、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受到损害

(一)征收征用

如《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二)没收财产或者收回用益物权

没收财产多发生在当事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国家对其财产予以没收,直接剥夺其所有权。收回用益物权通常发生在当事人违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如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进行建设,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违法行使权利,国家可将其建设用地收回。

(三)自卫和紧急避险

在自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可能损害他人的财产,但如果进行自卫和紧急避险的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德国规定,为使自己和他人避免紧急危险而损坏或者损毁引起此急迫危险的他人之物的人,如果其损坏或者损毁行为系防止危险所必要,而且造成的损害又未超越危险程度时,其行为不为违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一)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这一类通常称为相邻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的内容。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要求其容忍来自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轻微的伤害。

(二)对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对于一些特定的物,法律虽不限制其公民拥有所有权,但以其关系国计民生、文化价值或者国防安全而限制其流通,通常规定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如我国《文物法》规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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