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大代表表决权的行使,将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处的这种决策性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决策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人大代表的表决来完成的。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

一、把握人大代表表决权的特点

表决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经过审议以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决议、决定、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各项报告以及确定的候选人,通过投票或者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加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法律行为。所有需要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报告,人大代表都有表决的权利,表决权是对议案和报告的最终决断权。

人大代表表决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内容的法定性。表决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问题的重要形式。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就表决原则作了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过代表审议以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决议、决定、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各项报告以及确定的候选人,必须经过表决产生法律效力。如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有效。

(二)结果的效力性。人大代表表决权的行使,将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的所有议题,包括议案、决议、决定、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各项报告以及确定的候选人,能否通过,都要经过表决来最终决定。表决是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最后决定程序,不存在也不允许有未经审议就交付表决的情况;也不允许有经过审议之后不交付表决或者经过表决未达到法定票数就通过的情况;也不允许有未经表决就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做法。不仅对于议案、决定、建议,要经过充分的审议才能交付表决,对于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和决定,也要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协商才能交付表决,对于罢免案要在查清事实后才能交付表决。只有经过表决以后行使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三)行为的程序性。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完成。

(四)方式的多样性。我国有关法律按照表决的议案的性质,规定了不同的表决方式。如对选举和罢免案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大会通过一般性的议案或决议,可以采用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等公开表决的方式。

二、理解人大代表表决权的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是全国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法律赋予它们以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任免“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对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议等,都需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方式来实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处的这种决策性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决策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人大代表的表决来完成的。人大代表对一项议案、决议、决定的表决态度,直接关系到这项议案、决议、决定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代表在认真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基础上,需要认真行使表决权,既能充分反映本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又能胸怀大局,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

三、确定人大代表表决权的范围

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作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案、选举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动议案,通过关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案、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案、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等。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表决范围

1.宪法的修改的提议。根据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大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3.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议案的通过。宪法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5.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6.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表决范围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四、了解人大代表表决权的程序

(一)确定表决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由主席团通过进行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办法的方式,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全国人大对议案的表决方式有: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电子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更为适宜的其他表决方式。从近些年的情况看,一般都采用按电子表决器和无记名投票这两种方式。采用哪种方式进行表决,主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法律明确规定须投票表决的,如对选举案、罢免案的表决等,必须采取投票方式。

1.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的范围。法律规定,以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1)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2)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5)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采取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的范围。法律没有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哪些议题需要采取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从实践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采取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的范围一般是通过报告和决定、决议时使用。报告包括:(1)关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关于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3)关于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4)关于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等;(5)其他决议草案,如法律案、预算案等。

3.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的范围。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有时,全国人大通过议案时,也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如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除选举案以外的其他各项议案,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4.其他表决方式。2011年3月24日开幕的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全国首开先河,采用无线表决方式,表决大会的各项议题。

(二)确定法定的无记名秘密投票方式的范围。对于应当以投票方式表决的和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投票表决的,应采用秘密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如表决选举案、罢免案等。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时,代表要求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应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人,也可以弃权。

(三)组织投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应由从代表中推选出的监票人员、计票人员组织投票。

(四)对选票的计票。投票完毕后,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与总共投出的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计算和确定表决结果时,发出的票数等于或多于所收回的票数时,表决有效;少于时,表决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五)公布表决结果。每次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除外)。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即明确公布每一表决事项的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场公布。

五、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表决权

(一)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免责权。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表决的免责权,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则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二)表决权的选择。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三)秘密投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六、明确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的要求

(一)要正确认识表决权的重要性。表决权的行使,将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的所有议题能否通过,都要经过表决来最终决定。行使表决权是每位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权利,认真负责地投好每一张表决票,是人大代表的神圣责任。要以认真的态度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参加大会的表决。人大代表在大会表决时所投的每一张票,对大会决议、决定的通过都有直接的影响。在了解、熟悉大会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内容,认真参加审议的基础上,代表行使表决权,应该既能充分反映本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又能胸怀大局,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因此,必须提高对表决重要性的认识。应珍惜并认真行使表决权,代表人民投好神圣的一票。

(二)代表应准时出席会议。在行使表决权过程中,投票前应仔细阅读有关文件、材料和规定,仔细检查所持之票内容是否有误,如有误差,应立即向大会工作人员提出。需要秘密写票的,可以到会场设立的秘密写票处写票。

(三)要慎重地选择和投票。进行表决时,一要坚持人民群众利益;二要坚持实事求是;三要敢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必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不能随声附和,更不能看少数人眼色行事,要么赞成,要么反对,要么弃权,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四)要正确使用否决权。代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如今,反对票和弃权票早已常态化,中国民主政治的进步也在代表说“不”的过程中推进。但应当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可以行使否决权,应该十分慎重,且须有法律依据。

(五)要杜绝不按表决器的行为。人大代表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都是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而且,以弃权表明自己对表决内容的看法,显然也是在参加人大的工作,履行着代表的职责。然而,有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有的人大代表竟然不按表决器,这是人大代表放弃行使职权的行为。人大代表是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来参加会议的,肩负着他们的重托。人大代表应该十分珍惜这样的机会,认真参加大会的所有工作,以切实履行好代表的职责。因此,作为人大代表,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未按表决器”。未按表决器就等于没有参加相关的议程,是失职的行为。

七、探索完善人大代表表决制度的途径

(一)应确定表决制度的原则。一是民主原则。就是有利于全国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而有利于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二是效率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全国人大的议事效率,使议案能及时地通过。三是公开原则。即表决及其结果要公开,便于选民了解人大代表的态度、倾向、立场,而这有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要根据重要性程度对议案加以区分。大体说来,议案可分为重要议案和普通议案。重要议案包括:宪法修正案;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案;重大人事任免和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等。法律案等则为普通议案。

(三)要进一步确定计票基准。对不同议案实行不同的表决原则。一是对于重要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全体成员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宪法的修正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其他重要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二是对普通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出席会议人员的人数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普通议案时,以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采取以出席会议人员的人数为计票基准的制度,必须提高会议的出席率,并尽量使投票者表示明确的态度,否则会使投票失真。

(四)要扩大表决范围。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行使表决权,扩大人大代表表决范围,由表决议案、决议决定案,向表决重大事项延伸。将人大的监督权和表决权结合起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2011年1月23日,宁波市江东区召开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与会171名人大代表对提交大会票决的12项政府实事工程候选项目进行差额票决,从中票决出10项。其中,住房保障和“出行难”缓解工程两项票决数都高达166票,排名前两位,排名末位的是社区体育推进工程,但也多达113票,远远超过了规定的半数,充分体现了广泛的民意基础。这种由人大代表票决实事工程项目的做法,改变了以往由党委政府拍板实事工程项目的方式,成为国内首个试行政府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的县区,迈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可喜的一大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